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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调整对象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我们宪法学理论总体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对宪法的调整对象似乎理应有一个明确和概括的结论。但目前我国宪法学理论界还没有把宪法的调整对象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明白地提出并加以充分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提出这个问题并尝试对此作些探讨。 一、问题的成立 “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基于这个问题本身长时间的沉默,致使我们不得不首先审视一个前提:该问题能否成立? 按逻辑的观点看,“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成立是否具有意义须取决于该问题中“宪法的调整对象”这个预设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性。如果这项预设在现实世界中是虚幻的,那么该问题在结论上是无意义的,由此该问题不能成立。反之,宪法学理论界有责任提出这个既非荒谬,也非不可能的问题。 法律,不管赋予什么阶级的意志,在形式上总是表现为国家意志对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在方式上相应地表现为一套规范对某些社会关系中诸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法律的意志指向和方式指向是社会关系,这一点是无须怀疑的。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失去这个对象的任何法律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 法律存在不仅以社会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基础和前提,同时,法律也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法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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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中国的诞生,废除了具有剥削性质的苛捐杂税,因我们迟迟没能合理地建立起新的税政。国家经织全面管理国营经_济,以强硬的计划手段对国民经济及其资源进行配置。在财政上形成了以利润而不是以税收为基础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直接结果是排除了国家存在中的纳税人本位制,形成了一个颠囹了的却又十分自然闪观意:国家务活o民。我国公民在夜治上以主人一选民的身历,而在经沂上却没续以王入一纳税人的变历回购进入社党主义国家团政治实体之中。我国人民长期生活百一个娃说、少税、基不无税的利会环漠中。当人门陶醉于这神被歪曲了的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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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态势已经十分清楚地表明,二十一世纪将是亚洲太平洋地区的世纪,世界经济中心正在向亚太地区转移。中国的城市正面临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到本世纪末,将我国各大城市逐步建设成为具有发达的经济、金融、商业,崭新的城市面貌,良好的社会秩序,先进的科技教育水平,高效的政府管理系统,稳定的社会服务和保障体系,高度精神文明的世界一流城市。这是历史对我国各大城市发展的要求。 建设一流城市,不仅应当注重经济、市政建设等蓝图的描绘和实施,更应重视政府法制建设蓝图的描绘和实施。纵观世界一流城市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尽管各国的基础、传统、环境等因素不同,其建设过程和成功经验各具特点。但是,注重政府法制建设,应用法律手段来推动一流城市建设,发挥法制在城市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导向作用、保障作用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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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前后香港的两种政制还然不同。’97前香港政府的殖民性质决定了它不是以代表制、分权和责任制为基础的民主政治。’97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政府是建立在代表制、分权和责任制基础之上的。通过比较,结论是:香港的政制随着主权的回归,正在发生一场进步、民主的历史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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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中,可谓学派林立,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学派,即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法律社会学派(又称社会法学派)。其中以法律社会学对西方各国的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影响最大。它本身流派纵横,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鼎足之一。西方法律社会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学的发展,不同的社会学流派也相应形成不同的派别。主要有:以社会学鼻祖孔德为代表的社会实证主义;以赫伯特·斯宾塞为代表的社会生物学;以塔尔德和弗罗伊德为代表的社会心理学派;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连带主义和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实用主义等。这些派别的创始人都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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