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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因管理的判定依靠于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就是"管理意思"的判定。管理意思应结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判断。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不具管理意思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可能构成侵权。其中,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属于债的不履行。  相似文献   
2.
韩旭至 《经营管理者》2011,(18):126-127
无权处分行为发不发生物权效力,其物权效力应如何判定?通过考察无权处分,结合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行为的物权效力应为效力待定。处于"物权效力待定"状态下物权实质上是确定的,确定的不转移。物权仅在被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发生转移,但不朔及既往。另外,权利人拒绝追认并不终结"物权效力待定"状态。  相似文献   
3.
4.
从个人信息的称谓看,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资料)概念可以等同,而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存在较大区别.《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采用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以“识别型”及“概括列举型”的立法模式定义个人信息.对这一定义亦应作广义解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具有“识别”与“记录”两个要素.其中,“识别”属于实质要素,需结合识别的判断基准、信息相关性、识别可能性三个方面予以判断.而“记录”属于形式要素,没有记录在载体之中的信息不是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5.
"法律人格扩展论""人工智能发展论""有限人格论"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的三大论据。针对这些论据,可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展开批判。首先,在法律人格理论层面上,"法律人格扩展论"的主张不合法理。法律人格发展至今始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人的内涵外延无法涵盖人工智能,法人亦与其背后的自然人密切相关。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层面上,"人工智能发展论"的幻想不切实际。现阶段人工智能虽具自主性,但不具意识、意志和理性。对未来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亦绝不能成为法治的注脚。最后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构建层面上,"有限人格论"的设想无法操作。其无法解决具体制度设计中的矛盾,无法实现法律的作用,且不当转移了责任风险,最终将有害于人的权利保障。因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个人信息可依三种不同标准作类型化划分.依能否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标准可分为直接个人信息与间接个人信息.一切需要借助其他信息确定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均属间接个人信息.依敏感度的标准可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应包括医疗及健康信息、性生活及性取向信息、身份识别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信息主体身份的标准可分为普通人的个人信息与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指的是未成年人、公众人物、公务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人的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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