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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桃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2):19-25
法律家群体是民国时期最为活跃的一个职业团体。在中国法律由传统向近代转型这一特殊时期,他们以自己的法律知识背景和游学西方的经历,成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民国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批判,以及近代法律教育的奠基和近代法学学科的构建,对中国法制近代化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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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的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秀桃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点是温情说教的礼与暴力强制的法在维护有等级的社会秩序和大一统的国家秩序前提下的有机结合、共同为治。在古代农业社会中的基层乡里社会,礼法合治思想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和社会条件,并始终贯穿于基层乡里社会的各项管理活动中,表现为礼法并用以广行教化,注重对基层社会的思想统治;法律强制推行什伍保甲,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组织控制;宗法自治与国家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基层行政模式以及礼法并用的基层乡官课考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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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桃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7(5):133-138
民国时期的兼理司法制度是在新式法院设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县级地方政府所推行的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 ,其组织形式包括审检所、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司法公署和县司法处制度等 ,其实质是以县的行政长官主持和负责司法审判事务。该制度向传统司法模式回归的内在价值取向与采用近代司法体制的外在形式追求之间的矛盾决定兼理司法制度不是所谓的兼理司法法院或兼理司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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