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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已成为世界潮流,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及资源化处理现状,拟探讨如何从认识提高、法制建立、产业化建设、技术问题等方面推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进程,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实现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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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传洲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5):12-21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修改以来,学界对该罪的罪过形式就产生了分歧,理论上存在"故意说""过失说""混合罪过说"等三种观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保护优先原则出发,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解读为混合罪过,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可以细分为众多亚类型,有的类型属于危险犯,有的类型属于实害犯.就危险犯而言,立法关注的是规范违反,着重惩罚的是明知法律禁止仍有违反,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就实害犯而言,立法突出的是法益危害,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需要说明的是,混合罪过不是不需要查清罪过的具体内容,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司法机关应努力查清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判断时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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