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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源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4):63-66,86
针对《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现实及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提出从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入手,通过制定专门的《劳动基准法》,完善劳动基准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维护劳动者集体谈判权,解决社会保险执行中的问题等方面对其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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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其中涉及劳动基准的包括工资、工作时间、生育保护、禁止童工劳动和保护未成年人等方面。在有关工资的国际劳工标准中,就在公共合同中工资保障、如何确定最低工资,以及雇主破产时对工人债权的保护等主题进行了规定。在工时问题上,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关注工作时间、周休息时间、带薪假期、逐步缩短工时、非全日制工作,以及夜间工作保护等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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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宇航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3,(2):45-51
继《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条款之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针对职场性骚扰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制度构建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法律责任的可诉性不强亦是其印证。我国《劳动法》应当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定位为劳动基准,进一步界定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保护类型、处置措施等;根据防治义务的公法属性,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未尽防治义务的劳动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防治义务的私法效果,应当将劳动合同相关制度与性骚扰防治相衔接,使得性骚扰事由能够适用于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情形,便利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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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律衡平与劳权保障中的现代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实现探析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相对于用工者所处于弱势地位,与其用工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存在着实质上是以法律形式平等掩盖了双方的实际不平等地位。这就要求现代劳动法应以约束和规范用工者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价值取向,要在法律上形成劳动基准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衡平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代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劳动立法、司法与执法工作并举,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机制的形成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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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人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就业结构中呈现出"易受伤害性"面相。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和地方家政服务规范文本从理念到逻辑无法规制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在利益诉求。关涉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无论将来制定专门性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抑或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需要以社会法理念为导引,重塑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基准制度和建立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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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关系弹性化的趋势日趋明显,许多国家相应修法,出现了劳动去形式化以及要求劳动保护去管制化或去规范化的"放松管制"趋势。我国劳动基准法对此将如何回应?又如何坚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应当看到,在全球化背景下放松管制是一个趋势,但它只是适应弹性劳动关系发展而出现的对劳动关系的一种松绑,并非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在关乎劳动者生存权的劳动条件上,劳动基准法仍然需要加以保护,因此,劳动基准方面的立法趋势不应放松而应加强,在提供当事人协商空间的基础上保有底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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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作为法律对劳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一种举措。劳动基准的三个功能决定它对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分配的必然性。劳动基准的设置应以主体利益均衡分配为其要旨,同时还应采取灵活方式,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并保护边缘劳动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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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国梁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18-22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非典型劳动者大量涌现,加强对其法律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对于非典型劳动者作了一些反应.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为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调整劳动者的概念,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现劳动基准的多元化和弹性化;在劳动司法实践中,要明确和统一劳动者主体身份的司法判断标准,实现司法判断方法的目的化和实质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