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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对法学教育产生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但司法考试并不应成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法学教育应既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更能保持自身独有的特性 ,肩负起国家法制进步之根本的特殊使命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对法学教育的改革,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不应过于理论化,应与实务相联系。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提高法律门槛,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一个结合点。有学者则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更着重德育教育,因大学法学院同一般的经济管理学院不同,大学法学院不能直接同市场上的法律职业接轨,它不是一般的法律职业培训学校。  相似文献   
3.
蒙生  远村 《老年人》2003,(8):8-9
湖北襄樊市退休教师王升,为参加2002年全国司法考试,在襄樊市育英书店购买了一套名为《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指南》的书籍。可是,当他阅读备考时,却发现这套由法学教授主编、正规出版社出版、宣称“精心编写”的教材竟然错误百出,不堪入目。“这哪里是教材,简直是垃圾,是误导考生、坑害读者。”一气之下,王升将这套书的编者、出版者和销售者一起告上了法庭。为考律师证,买回劣质教材王升今年62岁,退休前是襄樊市第二中学高级教师。王老师从教40年,工作之余自学法律,曾多次担当原告的辩护人,替农民打官司,在本地颇有人缘和名气。王升介绍,退休后…  相似文献   
4.
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然 《兰州学刊》2008,(7):200-202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开始走上了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同时也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条件下,中国的法学教育从理念、方法、目标、层次等方面都要作相应的改变和调整。但是必须看到,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特殊的法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要独立于司法考试,不能蜕变为法律职业培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在矛盾中达到和谐。  相似文献   
5.
在2002年我国首次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同时,日本也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以新司法考试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被称为日本法律史上的"第三次司法改革".新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改革应试资格,在2002年(平成14年)对报考司法考试的应试资格进行了法律修改,规定原则上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才有应试资格,并限定了应试次数;二是改革考试形式,在2006年根据修改后的<司法考试法>施行了首次新司法考试,旧司法考试制度也将分阶段最终于2011年废除.改革的目的是将原来的选拔型方式的司法考试制度改为教育培养型的制度,注重通过法学教育过程、司法考试、司法实习的有机结合,来确保职业法律人才的素质.新司法考试自2006年度实施,在两年多的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崭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6.
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对法学基础教育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防碍了法学基础教育目的的实现。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是在法学基础教育完成后进行的。我国应当反思是否继续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  相似文献   
7.
张蹇 《兰州学刊》2012,(4):187-192
彭宇案、许云鹤案等案件的主审法官都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然而其作出的判决不但没有定纷止争,反而广受公众的诟病,甚至引发公众对司法裁判公平公正性的质疑,这不能不促使人们反思我国的法学教育,以及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本质而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并不冲突,但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得有些法学院沦为司法考试的考前培训班,培养出来一些"法匠"——只知道通过司法考试,然后机械适用法条,却不具备法律人所应该有的人文关怀、公平正义等法律素养。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有其各自的目标和手段,只有当其各司其职,才能少生产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法匠"。  相似文献   
8.
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保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2008年司法部公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的全面推进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应理性认清自己的职能和发展道路,以实现科教兴国,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9.
梳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历程,立足于"正当性"内涵的界定,从价值评价视角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制度目标进行分析,从制度功能视角对作为一种职业准入控制机制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进行阐发,是我国当前司法考试制度对自身合法性证明的合理途径,同时,也是对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及其由此引发的对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的质疑的回应。  相似文献   
10.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对于法律职业的同业化和精英化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科学处理统一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本文选取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大量数据资料,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典型,证实了国家司法考试与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断档的必然逻辑关系,提出了改善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断档现状的相应对策.以期引起对于构建符合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的法律职业人员共同体的慎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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