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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导游员灰色收入现象的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导游员获取“灰色收入”问题是目前导游管理的焦点。导游“灰色收入”问题的产生原因有:导游职业“外部经济性”、导游薪酬体制不合理、导游员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灰色收入”问题的存在对旅游地形象、旅游企业可持续发展、导游职业形象和旅游者利益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必须从加强立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管理、健全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导游员素质和建立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入手,彻底根治导游员“灰色收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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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求利者的求利行为,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白色”求利行为。即在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政策指引下,依靠科技、信息优势.发挥经营管理才能.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取经济利益。二类是“灰色”求利行为。即不通过从事直接或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而依靠某种特殊机巧获取经济实利。如经济活动中的回扣、炒股、食利,即获取巨额存款利息、利用价格双轨制形成的国家计划价与市场调节价的落差获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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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雯婷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60-62
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医生及其医疗行动进行分析后认为,医生不是普通贿赂犯罪的主体,但能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医生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是受贿,但收取病人红包的行为则不是受贿。最后,还阐述了医疗贿赂产生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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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对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比较和文本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的不准确,提出了商业贿赂的新定义,阐述了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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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暗中是回扣型商业贿赂中关键性要件,其定义的模糊性使得其与佣金折扣、劳务、商业惯例的区分认定复杂化。账外暗中条款不是对回扣型商业贿赂的正面认定,其是一种“程序性”的规范。它只是一种工具性认定,本身不具有评判回扣型商业贿赂法律规制原理和价值保护的作用。另外,未解决回扣型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其违法性的认定应当引入实质性标准和增加列举性条款,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适用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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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等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回扣、附赠、买断经营权等形式。我国建国以来即对商业贿赂进行了法律规制,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内的责任追究体系。美国等先进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贿赂的以刑法打击为主、国内国外兼顾规制方法,为我国依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