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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刚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3)
本文在借鉴参考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有关观点,并结合我国的有关理论和实践,特别是在《立法法》之试拟稿和建议稿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行政法学和立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立法权的范围、必然性、性质、效力及其受到的制约和监督等基本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2.
立法法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了民族自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待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可结合实际变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对于法律中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的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由于立法的不足,造成实际上无法操作和无法可依。特别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律法规的变通权限、自治法规的批准生效、公布、备案和审查撤销等方面问题突出。立法法的须布实施对上述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这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3.
张静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2):14-17
授权立法理论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较小的问题,学术界对其研究并不踊跃.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的授权立法实践却极为活跃.而确立授权机关的范围则是完善授权立法的基本问题之一.文章力图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辅以历史分析的方法,在对各主要西方国家与我国在授权机关范围作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在<立法法>中进一步明确界定我国授权机关范围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刘志刚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9-45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5条缺乏宪法依据,该条规定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且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4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混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22条不是"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其性质不能被视为对现行宪法第100条的修改或者拓展性解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涉及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没有明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相较于其他类型法律规范的位阶关系,应该将它们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5.
陈光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1):58-65
城市群的发展对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扩展较大的市立法权则是回应这种挑战并满足城市群发展法制需求的必然要求。它具体包括较大的市数量的增加和立法权限的扩大两个方面。然而,较大的市立法权的扩展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行政区经济发展模式、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认识、较大的市的认定标准,以及现行立法体制与立法批准制度等。就较大的市立法权扩展的具体方案而言,增加较大的市数量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回归宪法型"、"市场准入型"和"市场+控制型"等三种,而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扩大则涉及完整的地方立法权的赋予、辅助性原则的确立和允许地方立法协作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此次《立法法》修改中予以积极反映。然而,在已公布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城市群发展背景下较大的市立法权扩展的规定仍存在问题,应当改进。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我国的立法分为法律、法规、规章等。从广义上讲,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公文,可称作"立法性公文(文件)""法规性公文(文件)""立法性规范性公文(文件)"等,也常见有人将它们和类规章文件统称为"规范性公文(文件)"。但从狭义上讲,我们一般所说的公文,专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法定公文。公务活动中,常常需要将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类规章文件向全社会或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7.
从强制婚检的存废看法律冲突的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黑龙江省自2005年6月起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引起国内方方面面的广泛争议,问题的焦点不仅在于婚检是否应该强制,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解决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相似文献
8.
<正> 依法治国,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市场运行应当遵循一系列交易规则,市场经济所需公正、平等、自由,不再或者不能依靠政治国家公共权力干预,只能依靠法律。所以,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是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内部的自我扩展和外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然而,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正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加之多层立法、重复立法,形成“令出多门”、 “法制冲突”的局面,给“依法治国”筑起了不应有的壁垒。 相似文献
9.
石东坡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4,(1):32-40
实践是人类社会历史和现实生活的依存基础,对自然的实践表征着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的实践体现着生产关系和社会治理的效能和价值。其中立法,是一类重要的、相对独立的政治实践、法律实践和制度实践,具有集体理性基础上"规范设计"的特有本质。既要重视立法实践的客观制约性,又要重视立法的主观能动性。确立立法实践的准确内涵,明确立法实践的基本属性,是立法学学科建设中奠定基石范畴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立法活动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10.
倪洪涛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50-54
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去特权化的过程,立法特权是一切特权的源头,立法不平等是最深刻和最上游的不平等,全面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平权过程就是在立法上从特权走向宪法平等的过程。故此,2015年《立法法》第一次修改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优化我国立法体制本身,必将极大促进地方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和治理方式的法治转型,也会更加深远地影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发展。同时,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大也是执政党兑现“共同富裕”和“科学发展”政治承诺的关键步骤和革命性举措,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通过对地方立法经验的总结,未来应将设区的市改制为自治市,在保留其立法权能并转化立法权属性的基础上,适时地赋予县政与其事权相适应的立法权,逐步实现对建国初期即1954年以前地方立法权配置格局的历史性回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