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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江西社会科学》2018,(2)
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93份有效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涉外一般侵权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存在扩大化适用的现象,法院未正确处理特殊侵权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法律推理过程错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缺乏选法理由,直接援引法条作出裁判;另一方面,说理过于简单,法律推理混乱,如存在适用第44条中不存在的系属公式、未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选法合意、未对"经常居所地"进行认定等问题。因此,我国应细化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并构建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4.
尹洁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学更应该被看作是实践伦理学而非应用伦理学,这在某种程度上否认了以一种演绎的模式将抽象理论或原则带入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方法论。作为替代原则主义以及高级理论之演绎性应用的另外一种方案,殊案决疑得以突出个案特征与实践情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其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否定了理论的解释力甚至实践意义,毋宁说,它在某种程度上激励了原则主义作为理论和方法自身的反思、修正与发展;这缘于道德直观与道德反思总是在辩证地互相调节和修正,而理论存在的意义即在于此。 相似文献
5.
基于改革开放法制实践,建构了新的权利理论"试错权作为母权论与相互赋权论",认同"社会性个人、试错权优先于善"的观点,并在批判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容错的正义原则":(1)人人拥有平等的母权试错权。试错权是具体的、历史的、情景化的权利,由此形成的生命权、自由权等子权种类与内涵在不同历史时期可以是不同的;(2a)相互赋权原则。个人出于功利的目的,将试错权让渡给天赋较强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子权与利益。个人可以将不同领域的试错权让渡给不同的社团,形成"多元分配、多元赋权的社团"组成的社会;(2b)人人拥有平等的试错权以及相互赋权,故而社会出现的公共职位向所有参与赋权的个人开放。但不同个人试错能力不同,因此需要选拔试错能力较强的个人担任公职。 相似文献
6.
案例:70多岁的李大妈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10年前,老伴去世后,李大妈就和女儿一起居住。李大妈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不但不能照顾李大妈,还需要李大妈的照顾。考虑自己的年龄越来越大,照顾自己和女儿越来越力不从心,2013年年初,李大妈卖掉自己的房屋,将10余万元房款交给自己的侄女保管,她和女儿一起住进了侄女家。时间一长,李大妈和侄女产生了矛盾。2014年6月,李大妈的女儿去世,李大妈从侄女家搬出来住进了当地一所养老院。她想向侄女要回自己 相似文献
7.
刘玲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15)
新《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民事调解制度,而且"专条"规定了现行调解制度,在有效地与《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立法衔接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这种原则性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抽象、概括,不具备实践可操作性.文章界定了先行调解制度的内涵、指明该制度的立法缺陷,并基于此提出了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完善构想.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的修改中作出的重大突破,但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此尚有不同认识甚至质疑。作出这一规定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无罪推定原则和控方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应当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应当提出合法证据的责任;应当面向被告人和法庭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的证据应当达到定罪证明标准的责任。并专门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作出否定性回答,对法院及法官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也作出扼要回应。 相似文献
9.
10.
问清泓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3):258-268
我国劳动争议“小调解”制度重塑之新路径是:第一,实行“换位调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之巨大作用;第二,新增劳工NGO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可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中先行先试四方机制;第三,将协商、协调与调解程序重整,统一为调解,即“小调解”程序;第四,我国劳动争议“着重调解”或“调解为主”原则为“休眠”原则,前瞻性的改革应当是设置调解之强制性和前置性必经程序;第五,重构调解效力,增设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