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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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东升,黄学贤.论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J].天府新论,2015(3):10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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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东升 黄学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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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泰州学院人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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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项目号:12BFX090)的阶段性成果;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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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国社会法制不发达、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背景下,探讨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尤为必要。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应注意与传统侵害行政的差别,其合法性受"法律保留"、"预算保留"、"立法机关审查"等多个原则的控制,以达成民主正当性;给付行政亦应遵循社会国原则,承担最低限度的国家"生存照顾"义务;给付行政的合理性受到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补充性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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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给付行政 合法性 合理性 社会法治 补充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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