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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人工智能在推动人类社会智能化变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自动性)所衍生的侵害人类法益的刑事风险是亟待认真对待的"真问题",绝非凭空臆造、危言耸听的"伪问题".对人工智能体被滥用于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应根据现有刑事归责原理,按照具体行为方式以及主观罪过形式,分别追究人工智能体背后的算法设计者、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体脱离人类控制侵害法益的刑事风险,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肯定论归责方案,存在持论依据及论证路径方面的诸多误区.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缺乏适宜性,应当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通过建构保安处分机制,由司法机关在参考专业技术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回避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进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3.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4.
再审审查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和纠正错案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有效的配置和运作能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强化。但其功能和价值 “有限”,现行司法政策在启动再审的标准上遵循“可能有错”的判定基准,显得过于泛化,无限放大其功能和价值,不仅不利于秩序价值的生成与固化,而且与创新现代社会管理模式之内生性精神与理念存在冲突,易引致社会管理风险,增加管理成本。完善的方向应立足于制度功能“限度论”,在法治的内在诉求以及现代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在肯定再审审查制度的有限意义与价值基础上,严格界定准入门槛,适用“确有错误”的启动再审标准,并健全相应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5.
“司法附属行政”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古代法官地位就呈现出鲜明的附属性特征,这种特征同样体现在法院的地位和司法权的地位上,这也导致中国古代法官没有专门的职业保障制度,而这一切都深深地镶嵌在当时的人治大背景之中。通过与现代法官地位的比较,可以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古今法官地位以至整个司法状况的巨大差异。中国现代法官地位在独立性方面相对于古代法官有了巨大改善,但仍然不尽如人意,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进行反思和重点关注。  相似文献   
6.
清代冕宁县作为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开始深入基层社会,为了适应当地民族社会管理的特别需要,当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是通过招募当地“夷民”到流官衙署中充当“夷兵”,作为地方流官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辅助人员,保证国家在处理当地少数民族民政、治安、司法等事务时有熟悉当地“夷俗”的衙吏。由于“夷兵”实行定期轮换,所以称为“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的核心是“夷兵”,“夷兵”从职能上看,最初是作为地方治安保安人员,但在现实中往往成为流官和夷民之间在民政、治安、司法事务管理中的中介,具有沟通官方与民间信息、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融合与互动、弥补外来官吏地方民族事务管理能力不足等功能。总之,“夷兵换班制”是清代地方流官衙署在西南地区治理时针对特定地区设置的一种变通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批判法学的不同代表人物大多主张司法的政治性命题,即司法判决本质上不是基于法律因素而作出的,而是基于政治意识形态因素而作出的。在批判法学看来,司法的政治性是自由主义社会价值多元化必然的结果,其间的逻辑关系在于: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化必然导致立法反映不同的价值,这就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不一致,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系就像一个七拼八凑的大杂烩;而内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立法使得司法过程中法官可以并且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识形态来选择适用法律,这就又导致了政治性的司法。所以,割据的立法、政治性的司法,都是自由主义社会的必然产物。  相似文献   
8.
随着2017年10月《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出台,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率先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对提高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试点地区对辩护律师的认识还存在着偏见,刑事辩护全覆盖对律师数量以及辩护质量等方面也提出了诸多挑战。我国在今后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充分吸纳试点地区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采取消除观念偏见、逐步增加律师资源数量、稳步提升律师辩护质量、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以及探索资金来源多层次化等保障措施来逐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相似文献   
9.
司法形式主义与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因共享形式性、逻辑性和程序性而高度谋合、意出同源,二者因缘际会,合理而高效地维护着法律安定和司法正义。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乃具体层面的司法技术,它安全又极易操作,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首选方法;司法形式主义则是抽象层面的司法理念,它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元标准、元理念。因之,坚守司法形式主义理念与教义学的方法应是我国当下司法的优良选择。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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