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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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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书不连续存在于最初不连续、中间不连续和最后不连续。背书不连续也有实质不连续与形式不连续之分。形式不连续背书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不因此否认持票人的实质性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而实质连续的持票人应可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整体不连续但具有阶段性连续的持票人虽难以行使付款请求权,但鉴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属于各自独立、性质相异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于在连续中断后签名票据的背书人仍可享有追索权。  相似文献   

2.
论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与记名痛书相比 ,除记载内内容不同外 ,主要在于再转让方式的不同。文章对空白背书的存在价值、立法以及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指出空白背书虽然具有不安全的特点 ,但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票据法》第 30条是一难以实践、不尽合理的条文 ,对之应进行严格限缩性解释 ;空白背书的存在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不影响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3.
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协同性等特性.票据质押必须经设质背书、载有"质押"字样才能有效成立.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可以再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4.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票据法》对隐存保证背书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论述。隐存保证背书能够克服票据保证之不足,有利于保障支票债权的实现,规避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隐存保证背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背书人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背书人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隐存保证背书在形式上构成回头背书时,被背书人得以存在保证关系为由,要求其作为背书人时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隐存保证背书通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背书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相似文献   

6.
基于票据的设权性与无因性之统一,其内囊括之实体权利与其外存在之承载介质本在一般条件下密不可分,对介质客体的背书占有是行使票据内在权利之充要条件。但当票据介质未处于实际最后权利人占有的状态,其不仅存在被第三人取得并继续流通的可能,亦会进一步导致实际最后权利人合法利益受损。因此,在进行除权判决时,如何保护实际最后权利人的利益行使,防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票据被恶意除权后实际最后合法持票人如何实现救济为争议焦点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切入,分析目前我国票据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票据除权之诉的系统立法完善及司法适用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相继颁布了<担保法>和<票据法>的相关解释,但却导致了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性质的争论,即究竟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还是取得要件?我们可以从理解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性质入手,突破理论陈规,以票据质押构成要件的二元构造论解析了质押背书的性质.  相似文献   

8.
《票据法》和《担保法》已实施多年 ,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为禁止背书以后 ,其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为自己的债务作为对他人债权的质押担保情况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要缓解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可采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应再设定质权”等五种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限制缺乏系统明确规定,亟须加强研究,以便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出票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其流通性并不绝对丧失,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对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应负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后手以此票据又进行转让背书的,原背书人有抗辩权;非转让背书中,应区别明示与默示以确定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的效力,质押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均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以期后票据所进行的转让背书仅可产生民法上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不仅关系到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而且直接影响到银行付款时的责任承担。它不仅是票据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也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审视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周全之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不当得利 ,其请求权人应包含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和故意为背书涂销行为的持票人 ,其利益返还义务人应在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还包括背书人和无权代理人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定要因应增列持票人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2.
论票据禁止背书的理论与实践李有星孟斌富禁止背书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文句,或者根据法律上的直接规定,以禁止票据以背书方式转让。其目的在于限制票据在特定的范围内依背书转让流通,也使得出票人或背书人能够有效地控制自己对票据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票据被广泛利用代替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手段。 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其上,约定由出票人自己履行一定金额的支付义务或委托他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支付义务,从而代替现金支付,起了支付工具的作用;票据还有流通工具的作用,例如持票人甲可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背书),将票据及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乙,乙又可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这样票据就代替现金起着流通工具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实施十余年的<票据法>亟待修正.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重塑票据流通规则与制度,是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关键.应当修正现有立法技术缺陷,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明确票据的背书与交付转让方式,全面承认空白票据效力,完善背书资格、再背书限制、期后背书效力等规定,真正促进票据的高效流通.  相似文献   

15.
浅析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票据活动越来越频繁,由发票人发出票据,经合法转让后。持票人依票据上所载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从而实现票据付款,这是票据权利实现的正常途径。但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从发票到付款这段时间内,票据债务人可能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拒绝付款,致使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款项,这样持票人的付款请  相似文献   

16.
《票据法》制定之初即存在先天不足,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之际,这种不足愈加明显并客观阻碍了票据制度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树立票据最大有效性理念,明确票据流通性在票据法中的核心地位,修正与票据法理念相抵触的规定,补充司法实践明确认可的空白背书、空白票据等规则,吸收国外最新发展的电子票据、票据影像交换技术,推进和发展票据信用。  相似文献   

17.
票据伪造背书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背面书写签章,以实现享有票据权利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违法行为。伪造背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造成票据信用、流通的混乱,伪造背书不同于票据伪造,也不同于无权代理背书。有关伪造背书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统一票据立法的难点,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无法确信的票据不予接受是权利保护的最好措施。  相似文献   

18.
研究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可为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规定的比较分析和对有关空白票据的学说、判例进行讨论、评价,探讨了空白票据的特质和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限制及其效力等空白票据的基本法理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可作体系解释,"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宜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空白票据制度妥善解决了保护票据流通利益的"动"的安全与保护票据行为人利益的"静"的安全的冲突问题,是各国票据法以及国际间公约所承认的重要票据制度。空白补充权是各国票据立法的共同内容,是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空白票据实际上就是关于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以及行使补充权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但是,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制度,尤其是空白补充权的规定却是极其简单的。空白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理论依据,应该采取"授权说";对空白补充权的授予方式以及认定标准,应该在立法上明确为"客观说"。同时,也应该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规则和期限、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前和之后的法律效力,以及空白补充权被滥用时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做出完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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