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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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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限制缺乏系统明确规定,亟须加强研究,以便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出票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其流通性并不绝对丧失,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对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应负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后手以此票据又进行转让背书的,原背书人有抗辩权;非转让背书中,应区别明示与默示以确定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的效力,质押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均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以期后票据所进行的转让背书仅可产生民法上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票据法》和《担保法》已实施多年 ,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为禁止背书以后 ,其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为自己的债务作为对他人债权的质押担保情况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要缓解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可采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应再设定质权”等五种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3.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4.
(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票据被广泛利用代替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手段。 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其上,约定由出票人自己履行一定金额的支付义务或委托他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支付义务,从而代替现金支付,起了支付工具的作用;票据还有流通工具的作用,例如持票人甲可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背书),将票据及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乙,乙又可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这样票据就代替现金起着流通工具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6.
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协同性等特性.票据质押必须经设质背书、载有"质押"字样才能有效成立.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可以再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7.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相似文献   

8.
实施十余年的<票据法>亟待修正.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重塑票据流通规则与制度,是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关键.应当修正现有立法技术缺陷,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明确票据的背书与交付转让方式,全面承认空白票据效力,完善背书资格、再背书限制、期后背书效力等规定,真正促进票据的高效流通.  相似文献   

9.
我国《票据法》对隐存保证背书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论述。隐存保证背书能够克服票据保证之不足,有利于保障支票债权的实现,规避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隐存保证背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背书人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背书人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隐存保证背书在形式上构成回头背书时,被背书人得以存在保证关系为由,要求其作为背书人时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隐存保证背书通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背书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相似文献   

10.
票据质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型不一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票据质押的标的、设立要件、实现都存在很多争论。支票和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成为票据质押的标的,质押背书并不是票据质押的设立要件,票据质押的实现应区分出质票据到期日与主债务履行期的时间先后关系。  相似文献   

11.
票据伪造背书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背面书写签章,以实现享有票据权利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违法行为。伪造背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造成票据信用、流通的混乱,伪造背书不同于票据伪造,也不同于无权代理背书。有关伪造背书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统一票据立法的难点,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无法确信的票据不予接受是权利保护的最好措施。  相似文献   

12.
承认回头背书是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当然结果,无须也不应根据《票据法》第69条规定解释。承认回头背书与承认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是不同的两个问题。《票据法》并没有承认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为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有必要明确这一例外,修订因回头背书导致的追索权限制问题、人的抗辩切断问题,并赋予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之后手的追索权。  相似文献   

13.
传统票据质押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前者的设立方式是质押背书,后者的设立方式是"交付"票据,书面质押合同并非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的必备要件。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登记与质押背书。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质押登记。质押背书并非电子票据质押的一个必备要件,但它是区分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还是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标志。  相似文献   

14.
论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与记名痛书相比 ,除记载内内容不同外 ,主要在于再转让方式的不同。文章对空白背书的存在价值、立法以及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指出空白背书虽然具有不安全的特点 ,但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票据法》第 30条是一难以实践、不尽合理的条文 ,对之应进行严格限缩性解释 ;空白背书的存在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不影响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相继颁布了<担保法>和<票据法>的相关解释,但却导致了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性质的争论,即究竟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还是取得要件?我们可以从理解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性质入手,突破理论陈规,以票据质押构成要件的二元构造论解析了质押背书的性质.  相似文献   

16.
背书不连续存在于最初不连续、中间不连续和最后不连续。背书不连续也有实质不连续与形式不连续之分。形式不连续背书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不因此否认持票人的实质性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而实质连续的持票人应可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整体不连续但具有阶段性连续的持票人虽难以行使付款请求权,但鉴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属于各自独立、性质相异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于在连续中断后签名票据的背书人仍可享有追索权。  相似文献   

17.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可作体系解释,“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宜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希”.  相似文献   

18.
文章针对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没有对票据涂销作出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票据涂销的法律效力、票据涂销的使用、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的影响、票据涂销存为的规范等问题,联系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台湾地区有关条款,根据票据法学理论进行了法律分析和比较。  相似文献   

19.
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为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在我国,票据质押受到《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双重规范。根据国外有关票据质押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票据质押的形式主要是票据质押且均要求以设质背书方式设定,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设质背书这一票据质押形式的若干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0.
浅析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票据活动越来越频繁,由发票人发出票据,经合法转让后。持票人依票据上所载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从而实现票据付款,这是票据权利实现的正常途径。但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从发票到付款这段时间内,票据债务人可能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拒绝付款,致使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款项,这样持票人的付款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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