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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中公司的行为仅指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或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所实施的必要行为和准备行为。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当然继受;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准备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继受。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其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可以参照合伙的清算规则进行;设立中公司章程对清算办法有规定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则依章程。  相似文献   
2.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可作体系解释,“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宜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希”.  相似文献   
3.
在阐述物权价值化、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基础上,对银行账户资金的属性、存款性质进行分析,得出存款人对银行账户资金即存款享有所有权、存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保管与转移资金利用权的混合合同的结论。最后论述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目的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对此多作肯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范围限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有悖于立法宗旨,随着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为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应修改此条规定。  相似文献   
5.
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回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目的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对此多作肯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范围限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有悖于立法宗旨,随着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为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应修改此条规定。  相似文献   
6.
公司机会理论及新《公司法》第149条之适用疑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包括"利益或期待"标准、"经营范围"标准以及"公平性"标准,适用时宜综合运用.在法定条件下,应允许公司董事利用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适用新<公司法>第149条之相关规定时应明确公司机会理论之内涵,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机会,并认可董事会亦可作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之同意机关.  相似文献   
7.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可作体系解释,"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宜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李前伦 《兰州学刊》2007,(9):113-115,86
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司登记制度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其反映了公司登记立法的时代要求与发展趋势.文章介绍和评价了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登记制度中公司登记的意义、公司登记的种类、公司登记的机关以及公司登记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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