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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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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限制缺乏系统明确规定,亟须加强研究,以便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出票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其流通性并不绝对丧失,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对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应负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后手以此票据又进行转让背书的,原背书人有抗辩权;非转让背书中,应区别明示与默示以确定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的效力,质押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均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以期后票据所进行的转让背书仅可产生民法上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周全之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不当得利 ,其请求权人应包含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和故意为背书涂销行为的持票人 ,其利益返还义务人应在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还包括背书人和无权代理人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定要因应增列持票人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3.
(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票据被广泛利用代替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手段。 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其上,约定由出票人自己履行一定金额的支付义务或委托他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支付义务,从而代替现金支付,起了支付工具的作用;票据还有流通工具的作用,例如持票人甲可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背书),将票据及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乙,乙又可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这样票据就代替现金起着流通工具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票据法》对隐存保证背书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论述。隐存保证背书能够克服票据保证之不足,有利于保障支票债权的实现,规避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隐存保证背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背书人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背书人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隐存保证背书在形式上构成回头背书时,被背书人得以存在保证关系为由,要求其作为背书人时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隐存保证背书通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背书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相似文献   

5.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6.
承认回头背书是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当然结果,无须也不应根据《票据法》第69条规定解释。承认回头背书与承认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是不同的两个问题。《票据法》并没有承认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为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有必要明确这一例外,修订因回头背书导致的追索权限制问题、人的抗辩切断问题,并赋予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之后手的追索权。  相似文献   

7.
论票据禁止背书的理论与实践李有星孟斌富禁止背书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文句,或者根据法律上的直接规定,以禁止票据以背书方式转让。其目的在于限制票据在特定的范围内依背书转让流通,也使得出票人或背书人能够有效地控制自己对票据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9.
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为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在我国,票据质押受到《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双重规范。根据国外有关票据质押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票据质押的形式主要是票据质押且均要求以设质背书方式设定,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设质背书这一票据质押形式的若干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0.
论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与记名痛书相比 ,除记载内内容不同外 ,主要在于再转让方式的不同。文章对空白背书的存在价值、立法以及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指出空白背书虽然具有不安全的特点 ,但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票据法》第 30条是一难以实践、不尽合理的条文 ,对之应进行严格限缩性解释 ;空白背书的存在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不影响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1.
背书不连续存在于最初不连续、中间不连续和最后不连续。背书不连续也有实质不连续与形式不连续之分。形式不连续背书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不因此否认持票人的实质性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而实质连续的持票人应可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整体不连续但具有阶段性连续的持票人虽难以行使付款请求权,但鉴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属于各自独立、性质相异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于在连续中断后签名票据的背书人仍可享有追索权。  相似文献   

12.
行政人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导致行政人的两种人格维度即权利人格与权力人格的矛盾冲突,具体表现为行政人权利人格与义务人格的冲突、行政人职权与其公民权的冲突。这种冲突会导致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相背离,因此必须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13.
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协同性等特性.票据质押必须经设质背书、载有"质押"字样才能有效成立.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可以再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和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同一地理名称上同时存在两种相抗衡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以及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和共有权。由于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诸多局限,解决地理标志权利冲突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取专门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5.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中,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现行《商标法》协调二者冲突的条款过于倾向对在后商标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相符,实践中也易导致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不协调。完善商标法中的权利丧失制度,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力从行政权变更为司法权,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权利冲突是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权利与权利的一种关系,而非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支配资格,这种支配性具有对应性,即权利被特定主体支配就排除了其他主体对该客体的再行支配。同一客体若被不同主体支配就意味着会发生冲突。作为法律现象的权利冲突,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要有权利的合法存在,此乃权利冲突的界定基准;另一方面要主体的多元化和客体的一元性,这是权利冲突的主客体条件。同时具备上述两方面条件,方能构成“权利—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17.
期后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一个理论难点。对于期的规定,世界上就存在三种不同的标准,但它们的相同之处都是对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加以限制。本文从考察期后背书的效力出发,探讨了期后背书持票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36条存在诸多漏洞,建议直接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对其进行修改,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8.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可作体系解释,"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宜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冲突的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作者将肖像作品上可能存在的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分为两种类型加以具体研究,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两类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环境侵权行为对公民环境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而公民并不能通过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很有效地救济自身受到侵害的权益。这基于环境权是一种兼具公权与私权性质的复合性的权利,突破了单纯的民事权利的属性,并且其法定化程度不高。由此,环境侵权中的权利冲突呈现出多种类型,有应然环境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法定环境权利与法定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还有规范权利转化为实际权利过程中出现的冲突,这对于环境侵权救济路径选择提出了多样化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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