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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制,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是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一个国家诉讼民主、文明程度的标志,同时也是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沉默权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目前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确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仍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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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价值的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连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5)
现阶段有关沉默权的论述莫衷一是。对沉默权价值的分析可验证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对沉默权的历史考察可知其已完成了所期待的推进法制文明的应有使命 ;对沉默权的法理深究可知 ,其障碍刑罚目的实现 ;对沉默权的人性评判可知 ,其虽是人性尊重的司法表现 ,但其保障相对恶主体的权利却是以牺牲相对善主体权利为代价 ;对沉默权的价值判断可知 ,其以自由为口实 ,损害社会必要秩序。由此 ,沉默权不是人类司法活动中必需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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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2):41-45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民主化不断发展,逐渐成为世界趋势,赋予被刑事指控人沉默权就是一个重要内容,任何一项法律原则或制度的建立,必须有其理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缺乏其赖以存在的根基。沉默权的法理基础是:法律面前平等,人权至上,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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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坚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Z2)
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法律理念。鉴于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有法不依现象,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引入推进适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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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为人知的佘祥林冤案,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司法的弊端:缺失司法公正理念,不当行使司法权力,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以佘祥林案为戒,借鉴美国的米兰达规则,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佘祥林规则,对于我国的刑事法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我们初步设计的余祥林规则为: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实行无罪推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权利,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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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权利赋予不充分、律师介入权利受到限制以及侦查监督不完善等情况.未来<刑事诉讼法>应彻底转变诉讼观念,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并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完善其控告、申诉权和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讯问在场权、单独会见权等具体措施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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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琦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4):49-52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根据沉默权的起源、发展的历程,借鉴国际社会采用沉默权制度的经验,分析法学界对沉默权的不同观点和态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所得结论是应当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体现人权保障和人文关怀。同时,对沉默权制度不可照抄照搬,盲目采用,而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创立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