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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寡妇守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立嗣权利的主体,立嗣方式有应继和爱继,也有异姓继承情况的发生。文章通过研究发现,在清代,守志寡妇的立嗣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了寡妇在立嗣时的主体性地位,还规定了寡妇的权利救济方式。而且清代寡妇已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地方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支持寡妇的主张,为保护弱势者的权益,地方官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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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广义上的家产既包括了族产,也包括了个体家庭私产,有关家产的争夺主要围绕族人侵占族产,以及兄弟分家析产和绝户家庭的立嗣问题展开,同时侵夺寡妇产业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导致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清代人口压力日趋增大,资源日趋短缺,道德和宗族的约束力减弱,而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争产者的贪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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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彦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7)
立嗣是中国古代一种亲属拟制制度,是我国旧时男性在无子孙的情况下,为延续香火而择立的继承的方式。立嗣一经完成,对于被继承人,嗣子就取得了宗祧、身份和财产的继承权,同时承担必要的义务。本文就立嗣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从嗣子的来源、立嗣的主体和嗣子的权利义务进行讨论,并引发出了立嗣制度所带来的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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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官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权中扮演了一种重要角色,曾一度权倾朝野,为所欲为,为此历代皇帝都煞费苦心去限制宦官势力,可大多最终收效甚微,但是在清朝,宦官干政的现象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不能不引人深思。本文试就这一现象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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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权立嗣问题考论——从一个侧面看孙权与世家大族的斗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永平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18-29
作为颇有作为的一代割据君主,孙权在选择继嗣这一关乎社稷安危的重大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失误。他先立长子登,又宠遇三子和;登早逝,和得立,权却大力扶持四子鲁王霸,以致“二宫”并立,朝臣分化,阵线分明,斗争激烈。之所以如此,直接原因在于孙权长期不立后,“嫡庶不分,闺庭错乱”。而其根源则在于出自寒门的孙权及其统治集团与儒学世族之间的对抗。经过“二宫构争”的较量,以陆逊为代表的世族势力遭到沉重打击,而孙氏皇权虽表面上得以强化,但其统治基础已经动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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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立嗣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家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14(3):57-58
《辞海》根据《资治通鉴》将武则天未能立其内侄武承嗣为太子的原因归结为狄仁杰的反对。本文根据《旧唐书》《新唐书》等历史文献,证明了武则天未能立武承嗣为太子是由于岑长倩、李昭德等人的反对而与狄仁杰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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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之前,已婚夫妇“无子”问题深受家庭和社会关注。“无子”含义有多种,其核心是已婚夫妇“无儿子”。在男系传承、家庭养老为主的时代,“无子”使家庭的基本功能履行受阻。官方和民间为此采取了诸多预防和弥补措施,婚姻方式上一夫一妻为主导、妾为补充的制度就是应对少子、无子问题的措施之一。对终身无子者,立嗣过继成为又一弥补措施。无子有女者以女招赘、以甥为嗣以及收养异姓之子的做法存在于宗族势力相对薄弱地区、移民地区。尽管妇女“无子去”的礼制和法律规条在唐以后的法律中被长期维持,但并不具有家庭实践基础,其最大作用是剥夺了无子妻子反对和抵制丈夫纳妾的权利,加重了中国家庭和社会的男性或男孩偏好观念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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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同类或同一案件时,宋代的民事裁判能否超越时、地、人的不同,达到前后判决的一致?就立嗣与分产来说,南宋中晚期20多年间,五位来自三路、四州府、五县的审理者,在东至两浙东西路,北至京西南路和淮南西路,还有中部的江南西路和荆湖南路等广大地域,作出相当一致的判决。一致的原因,首推依法而判,反映出南宋的立法相当周严,以及审判者受到制度的约束,如要求援引法条。第二是审理者所用的道理和《论语》、《春秋》等经义,大都简单、普遍且符合民情,发挥着辅助而非抵触法律的作用。第三是讲究逻辑推理。第四是审判的目的相同。第五是效法相同的儒学或司法名公,如范仲淹、张詠。此外,他们彼此是师生、朋友或同门(如程朱理学),参用彼此的观点和书判,阅读相同的法律名著、儒学经典和科举用书等。这些跟刑事裁判达成一致的因素几无两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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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宽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4):123-126
古代中国立嗣继承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一个家庭缺少直系血亲的男性后代。文章指出,清代立嗣继承的发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符合国家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二是符合当事人及第三方的意愿。在某些条件下立嗣继承法律关系还会失效,由此导致立嗣继承的中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