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900篇
  免费   145篇
  国内免费   42篇
管理学   1239篇
劳动科学   59篇
民族学   41篇
人才学   199篇
人口学   14篇
丛书文集   921篇
理论方法论   182篇
综合类   2683篇
社会学   531篇
统计学   218篇
  2024年   9篇
  2023年   39篇
  2022年   43篇
  2021年   78篇
  2020年   93篇
  2019年   89篇
  2018年   46篇
  2017年   102篇
  2016年   139篇
  2015年   203篇
  2014年   476篇
  2013年   350篇
  2012年   416篇
  2011年   469篇
  2010年   389篇
  2009年   475篇
  2008年   543篇
  2007年   381篇
  2006年   295篇
  2005年   289篇
  2004年   238篇
  2003年   220篇
  2002年   217篇
  2001年   178篇
  2000年   134篇
  1999年   64篇
  1998年   41篇
  1997年   26篇
  1996年   16篇
  1995年   6篇
  1994年   9篇
  1993年   6篇
  1992年   3篇
  1991年   3篇
  1989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608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2.
《老人世界》2020,(3):64-64
石家庄市委老干部局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老干部工作特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提升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水平。一是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按照“利于活动、便于管理、应建尽建”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党组织。目前,全市有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的党支部1065个,其中单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175个,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达到了全覆盖。  相似文献   
3.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意思主义被认为更符合我国实证法特别是《公司法》第32条,因而成为通说。但依据《公司法》第32条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仅能得出股东名册登记是行使股权的充分要件,不足以证其为对抗要件,更不能得出其非生效要件,因此意思主义的解释逻辑存在瑕疵。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由债权形式主义弥补:一方面,意思主义将股权权属与股东身份、权利行使等割裂,难以与相关制度衔接,特别是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共同作为股权表征,易引起权利确定的混乱;另一方面,债权形式主义与股权性质理论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契合,在需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与民法原理一致,可激励股权交易双方积极公示,并利于增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依据股权表征的要求与域外立法经验,应由股东名册表征股权,并对其制作、公示、更改、维护及相关责任作体系化的规定,以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相似文献   
4.
5.
6.
本文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基于2012-2016年的样本数据,运用STATA14探讨了上市公司发生股权质押后,相较不存在股权质押的公司是否会更有可能进行市值管理,以及股权质押、股权激励和市值管理三者之间的传导机制。基于相关数据的实证结果显示,控股股东在发生股权质押行为后,为了避免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或者持续下跌从而引发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相较不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形的公司的确更有可能进行市值管理;进一步分析发现,股权质押后,控股股东会通过股权激励这种手段来进行市值管理。  相似文献   
7.
8.
针对隐名出资人以自己是登记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保护非交易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审查隐名出资人对登记股权是否享有实际权利,并比较判断这一权利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何者应当优先保护.隐名出资在实践中分为完全隐名和不完全隐名两种情形,隐名出资人在两种情形中分别享有债权和股权.从公司法的组织法的特性出发,将隐名出资人的股权、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权衡、比较,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赵吟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3):177-186
金融安全要求信息对称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但互联网技术具有放大效应,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互联网股权众筹在为整个金融体系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可能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不稳定性因素,对金融监管构成新的挑战。有效的金融监管依赖于科学的监管理念,原则导向的激励相容能够高度契合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要求。在准确界定相关对象主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应当采取功能分层的行为规制路径,从融资功能、中介功能、投资功能三个层面规范参与主体的各类行为,并完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助于鼓励创新且适应金融稳定发展的完备的众筹监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