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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输作"在简文中亦被称为"输"或"论输某处作",是秦王朝通常配合"完城旦舂"等刑罚所使用的一种处罚方式。其惩罚特征有二:其一是远距离调动,异地服刑;其二是到达目的地后的"苦作",且不得赦免。"输作"主要针对那些对秦王朝统治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如主张合纵反秦者、反秦活动的参加者以及挑战统治秩序的"悍"者。据现有资料已知的"输"目的地有巴蜀以及设置在洞庭"难亡"之处的一些"恒迁所"。管理方面,在连坐的基础上实行购赏制度,鼓励互相监视与告发。  相似文献   
2.
秦及汉初简牍中,"致"除以"送达"的本义出现外,其他动词性质的内涵也相当丰富,甚至还有作为形容词或读为其他字的用法,多与其本义有相当差别。秦简中名词性的"致"通常都可释为一种文书性质的凭证或凭券,但使用场合互有不同,亦足见其为秦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汉初用于出入津关的"致"确实是一种通知书性质的凭证,需与符、传等出入关凭证配合使用。需要指出的是,此类"致"只是携带车马等重要物资出入津关时所必备的,不宜过度夸大其使用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3.
里耶秦简(壹)》释文仍存在一些失误与不足,《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中可缀合的简牍尚有遗漏,本文在时贤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笔者翻检所及,共八处,提出新的缀合与释文补正意见。  相似文献   
4.
5.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秦律十八种》出现频次较高的"殹",在秦简中多释作"也".本文论及"殹为也之证"的同时,追本溯源,探讨殹的本义.  相似文献   
6.
秦及汉初简牍文献中出现的田吏是县下属吏,在县廷和乡里均有设置。县廷设有田啬夫、田佐,有时也称都田啬夫和都田佐;各离乡设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设有田典。这样就形成了纵贯县、乡、里的田系统吏员,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乡里中田吏的设置,使得秦及汉初乡里行政建置具有了真正的多样性。但随着官僚行政系统的发展和完善,田啬夫逐渐过渡为县廷之曹掾,设于乡里的田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7.
8.
9.
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属于官员个人抄录的有关秦统一之际有关文书用语的汇集。文书抄录是当时国家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中有官方行为,也有私人行为。正因为文书抄录过程中容易出现文字的讹误或脱漏,所以战国时期国家制定了政令法规文件的定期核对制度,以保证政令信息的准确和畅通。官方文书抄录制度对当时的社会文化传播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官吏出于实用或爱好,纷纷抄录和保存了大量的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文书档案。这正是考古发掘在墓葬中得以发现大量简牍资料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0.
北大藏秦简牍中《教女》一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前一部分讲"善女子之方",即已出嫁女子在夫家之行为所应遵守的规则;后一部分讲"不善女子之方",列举了不善女子的种种劣行,以为善女子必须避免之借鉴。此文是秦人专论女教的文献,比东汉班昭之《女诫》要早300余年,是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史、两性关系史与社会生活史的重要出土文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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