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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的理性对待
引用本文:余松林,周斌.论沉默权制度的理性对待[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6):91-93.
作者姓名:余松林  周斌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湖北武汉430079 (余松林),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湖北武汉430079(周斌)
摘    要:从价值层面来说,沉默权制度既有积极价值,也有其消极意义。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便有不同的显现。在英美等国家中,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使得其积极意义彰显,消极意义得以限制,从而产生了利大于弊的效果。然而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因而我国刑事司法中不可盲目引进沉默权制度。

关 键 词:沉默权  意义比较  社会条件
文章编号:1009-1289(2004)06-0091-03
修稿时间:20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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