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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引用本文:马汉学.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4(5):71-74.
作者姓名:马汉学
作者单位: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宁夏,银川,750004
摘    要: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定位有不足,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对村民委员会应重新定位,以理顺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应按照法人理念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一样。法律应明确规定村民会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东大会。由于每个行政村兼有社区和生产单位的两重性,村民会议不仅对村内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最高发言权。同时,对村内公共事务也享有最高发言权。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对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比如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干部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会议,如果仍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难以保证村民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村民委员会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董事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由村民会议交办的各项经济事务;作为社区的自治组织,一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处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样,在法律上就理顺了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法律  村民委员会  集体经济组织
文章编号:1001-5744(2002)05-0071-04
修稿时间:2002年7月28日

A Study of Legal Status of Villagers' Committe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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