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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立法的过程与程序
引用本文:杜万平.关于环境立法的过程与程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3):320-324.
作者姓名:杜万平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基金项目:暨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引进人才项目
摘    要:在我国,不论是环境法律还是法规,环境行政机关可以说是立法过程的实际主导者.由于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事件中的受害人和环境保护组织等主体参与的不足,环境立法难以吸纳各种信息和整合不同的利益,不仅立法目标的设立缺乏事实支持,制定的具体措施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也较低.因此,需要构建更加透明和开放的环境立法程序制度,改善环境立法的信息收集状况,提高立法本身的合法性,争取公众的接受和认同,使法律规范因本身的合理和公正而更有力量.这对于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不可或缺的.

关 键 词:环境立法  公众参与  环境行政机关  环境立法  过程与程序  Legislation  Environmental  Procedure  有效实施  力量  法律规范  公众  合法性  状况  信息收集  改善  程序制度  接受度  认同度  社会  支持  设立  立法目标
文章编号:1672-7320(2008)03-0320-05
修稿时间:2008年1月20日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Process and Procedure
Du Wanping.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Process and Procedure[J].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2008,61(3):320-324.
Authors:Du Wanp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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