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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之并存
引用本文:陈爱武,眭鸿明.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之并存[J].山东社会科学,2004(6):37-40.
作者姓名:陈爱武  眭鸿明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乃分别独立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通过诉讼 )并不变更债的权属 ,原属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不变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标的是程序性质的代位权关系 ,而债务人自行诉讼标的是实体债权关系 ;债务人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外人 ,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诉讼担当人 ,不替代也不消灭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而 ,从权属性质、当事人地位、诉讼标的等实体和程序视角观察 ,债权人代位权不排斥债务人自行诉讼 ,两诉可以并存

关 键 词: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自行诉讼  实体法  程序法
文章编号:1003-4145[2004]06-0037-04
修稿时间:200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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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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