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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辨权比较研究
引用本文:李友勇.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辨权比较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34-37.
作者姓名:李友勇
作者单位:淮南联合大学,安徽,淮南,232001
摘    要: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辫权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两种不同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在第103条和第63、69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制度,但较之两大法系之规定,《合同法》缩小了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不安抗辫权的适用条件和救济方式,造成二适用上的冲突,削弱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为充分发挥性质不同但功能相同的这两种制度的作用.本提出了完善《合同法》中默示预期速约的若干立法建议。

关 键 词: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辨权  比较研究  英美法  大陆法  合同法  适用条件  救济方式  立法  构成要件
文章编号:1672-1101(2003)01-0034-04
修稿时间:200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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