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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以著作权法第38条的修改为视角
引用本文:黄宝安.论表演者权——以著作权法第38条的修改为视角[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0(3):126-128.
作者姓名:黄宝安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摘    要:表演是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或艺术表达的重要途径,表演者因表演行为而享有表演者权。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适应科学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须加强和完善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这不仅能调动表演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促进文学艺术创作和娱乐产业的进一步繁荣。

关 键 词:表演者  表演形象  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
收稿时间:4/5/2015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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