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的合法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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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4,2(9):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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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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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部,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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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2 0 0 2 - 2 0 0 3年度重大项目《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项目编号0 2JAZJD71 0 0 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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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意识形态本身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只有适应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意识形态才具有合法性。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获得的方式与途径包括 :革命替代式、比较吸收式、创新发展式。增强和保持意识形态的合法性 ,基础在于发展经济 ,发掘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 ,关键是理论创新 ,正确合理地解释现实 ;同时 ,要制导社会心理 ,实现意识形态向社会心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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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识形态 合法性 韦伯 哈贝马斯 认同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4]09-0048-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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