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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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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外空领域的延伸,所以它与可持续发展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对比可持续发展原则,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原则应是外空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外空环境与外空活动一体化等四个方面。在现有外层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形下,强调并践行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所面临的问题包括空间碎片问题、地球静止轨道问题和空间环境污染问题。国际社会正在制定《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这对解决上述问题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把这一原则规定到《外用条约》中来,或有意推动使其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使其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试论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空间碎片减缓已经成为国际空间活动中一项国际习惯法规范。联合国外空委于2007年6月通过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也明确要求会员国或国际组织通过国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缓空间碎片。中国在空间碎片减缓的国内立法及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加快中国《空间法》的立法进程和理清空间活动管理机构的职能是构建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亟待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4.
《国际空间站合作协议》为国际空间站这一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空间合作项目确立了法律框架。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既继承了现有联合国五大外空条约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交叉豁免制度、刑事管辖权规定、国际空间站上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丰富了国际空间法的内容。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框架为国际空间合作提供了法律范本,也为空间商业化利用订立了基本规则,对中国的空间活动立法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5.
论中国《航天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的航天事业近年来不断取得重大的进步, 相比之下, 中国的航天立法相对滞后, 《航天法》立法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关键。《航天法》立法是维护国家外空安全、进行国防建设、航天技术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包容性发展的需要。《航天法》立法是中国航天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国外空资产和空间活动的安全、空间商业活动的发展、突破外空外交困境和发展中国外空战略的迫切要求。中国《航天法》立法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共识和立法实践、立法研究、国际立法借鉴以及国际合作借鉴等基础。  相似文献   

6.
2007年6月,联合国外空委在其通过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中明确要求各国通过国家机制实施各自的空间碎片减缓措施。作为新兴空间大国,印度比较重视空间碎片的减缓问题。印度通过其国家机制,具体而言是通过许多机构和部门的协调工作,尽可能地执行减缓措施,规范国内的空间活动。印度建立国家机制的经验对中国的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目前,有关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权属的法律制度尚存缺陷,美国等国的国内单边立法突破了外空条约体系,国际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现有理论无法保障和推进外空资源的开发活动。完善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权属的关键是在联合国外空体系下,确定国家应该是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的第一权利主体,私人实体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各国应当相互承认资源权利并丰富资源优先权的内涵,进而构建以国家财产权为核心的空间资源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8.
目前,有关载人航天活动的国际规则主要体现于联合国有关外空条约之中。美国和俄罗斯的国内航天法律中也有关于载人航天活动的零散规定。中国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载人空间物体的登记,而《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条例》不适用于由中国有关部门所组织实施的载人航天活动。完善中国的载人航天法律应当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为基础,先行制定有关载人航天的技术性规则,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的载人航天法律。  相似文献   

9.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之争辩长期受国际战略平衡视角所主导,环境保护在其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随着环境保护对外层空间开发利用的工具性价值日渐凸显,它已成为推动军备控制谈判的主要考量之一。现行外空法无法有效保护外空环境;一般国际环境法则仅限制外空军事活动的外在影响,而不禁止军事活动权本身。国际社会急需加强外空军备控制,禁止天基武器和地基反卫星武器的试验、部署和使用,以确保外空可持续性开发利用,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10.
国际空间法体系主要规范空间碎片减缓措施,对能够切实减少碎片数量的碎片主动移除措施尚未形成统一规定。由于空间碎片的法律概念和所有权、管辖权的规定尚存立法空白,天基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可能被视为空间军事活动,进而引发外空军事化的争议以及违反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性争议。厘清天基碎片主动移除的非军事化界限有助于国际社会统一主动移除的法律定性。对现行的国际空间条约的分析表明,空间碎片具有"潜在有害干扰"的法律特征,会对正常空间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主动移除碎片应遵循"消除空间碎片对空间活动的危害"的基本准则,据此进行的碎片移除不应属于外空军事化或非法使用武力的范畴。  相似文献   

11.
目前,航天搭载物实验已从早期的纯科学研究向民用、商业化方向发展,并且呈现出国际合作的新特点。而航天搭载物知识产权在授予条件、申请主体等诸多方面面临着困境,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在适用于航天搭载物时需要作出新的解释。为鼓励各类实体积极从事外空研究与开发,各国应在外空条约的基础上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并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立法经验完善国内立法;各国应就制定航天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加强国际磋商与合作,以适应外空活动商业化、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12.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和《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的起草历史表明,当时可以飞往外层空间的只有宇航员或宇宙飞船上的工作人员,因此,《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和《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中的“宇航员”和“宇宙飞船的船员”是不包括外空游客。尽管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在载人航天器上的每个人,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在其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时,都应有权获得援助。但需要国际社会通过新的国际立法予以扩大解释“宇航员”和“宇宙飞船的船员”的定义,确立关于外空游客的法律地位,或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扩大解释《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未来的战场将在太空,“天军”也将成为21世纪的决定性军事力量。然而,中国在2007年进行的一次反卫星武器试验却在国际上饱受非议,通过分析《外空条约》第4条的内容以及美国的外空军事发展现状,可以发现中国发展反卫星武器不仅不违反外空法且具有正当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国际空间法条约赋予了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权利,为缔约国设置了监管本国空间活动的国际义务。缔约国在执行义务方面采用的标准和做法不同,导致国家空间立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国际法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国家空间立法实践的工作,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即空间活动批准与许可证模块、空间活动监督模块、空间物体登记模块、赔偿规定模块以及其他规定模块正是在这些研究工作基础上形成。该理论在推动欧洲国家空间立法的协调一致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在《国家空间立法示范法索非亚模本》的起草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应用并得到外空委的赞同。该理论与联大关于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存在演进关系。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和联大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对中国航天立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监管商业航天活动立法方面,5个"构建模块"应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是否完备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5.
外空活动的私营化和商业化趋势需要重新审视外层空间法规定的跨界侵权责任主体制度。私营企业从事外空商业活动产生的跨界侵权责任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国家、私营企业是当然的责任主体。私营企业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和限额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责任;有多个发射国时,发射国共同作为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6.
空间核动力源的使用是满足人类深远太空探索任务动力源需求的必然选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安全风险因素以及空间活动对地球的广泛影响,如何安全使用核动力源是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目前,直接规范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文件只有1992年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以及2009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核动力源应用安全框架》。该两文件为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提供了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的技术性规范,对于备受关注的安全问题也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标准。但是,它们都属于软法,即该两文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适用上缺乏强制性。从空间立法的发展模式来看,短时期内在空间核动力源领域缔结专门的国际条约不太现实,通过各类软法为各国提供自愿遵循的规范指引并由各国根据实际需求逐渐将其纳入到其国内法律规则体系中,逐步实现空间核动力源国际规则的统一不失为较好的折衷办法。  相似文献   

17.
欧洲空间局和欧洲联盟分别就空间合作框架和空间应用发展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且形成了以上述两个国际组织为核心的欧洲共同空间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独具一格。两个区域国际组织之间不仅在空间项目上互相合作,在空间法律政策上相互协调,并且呈现了机构上相互融合的趋势。欧洲的空间法律和政策对中国和亚洲的空间法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8.
《外空条约》等五大条约是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内容,也是撑起外层空间法大厦的五根柱子。这五大条约共同确立了外层空间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时至今日,它们又各自面临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五大条约面临的这些问题与挑战能否很好地解决,是外层空间法健康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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