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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犯可罚性的判断标准,直接体现了刑法基本立场的选择,国内外刑法学界也存在着多种学说以探讨不能犯可罚性的问题和其判断标准。通过厘清刑法学的基本立场、基本理论在处理不能犯问题时的选择与作用,以及对多种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印象说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以现代社会普遍联系为考察视角,从预防功能角度出发,尝试探讨加入考虑行为导致不能犯的偶然性及其相关因素,帮助判断其可罚性,并以此修正印象说的固有缺陷。 相似文献
2.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我国通说认为数额犯未遂可以处罚,并将其可罚的根据置于犯罪结果的危害性上。但是,就数额犯未遂犯而言,它的可罚根据在于未遂行为对财产、经济法益较大范围的威胁。这是因为数额标准对未遂犯的可罚根据亦有限定作用,只不过较既遂犯而言,由既遂结果的危害性转移至未遂行为的危险性上。据此结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数额犯未遂犯成立需要"数额情节严重"这一特别条件:所谓的"数额情节"即是未遂行为危险所及的数额范围,所谓的"严重"即较既遂结果的数额范围更加大。 相似文献
3.
聂立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2):111-116
该文通过对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根据、我国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与根据以及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关系的比较研究,阐释了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观点均失于片面,只有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的我国的刑事责任原则才是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未遂犯与不能犯关系之建议. 相似文献
4.
赵松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我国立法上没有不能犯这一术语及相关规定,而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则通常把不能犯定位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加以研究和处理。然而,不能犯尽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与未遂犯的危险性相比是有区别的。不能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尽管存在恶性,但人的内心并不能危害法益,只有行为才有可能危害或威胁法益,刑法也正是通过对危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来保护法益的。所以,对不能犯科处与一般未遂犯相同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5.
罗丽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79-84
不能犯行为人客观上的行为不具有对法益相当严重的威胁性或侵害性,故不能犯不具备承担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传统刑法理论中不能犯同时涵盖着“着手实行”与“行为根本不可能达到既遂”,这两个对立的内容必然瓦解传统不能犯理论的科学性。故不能犯不应归属于未遂犯。基于刑法客观主义和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判断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应建立在行为时法律存在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判断。实行行为不能犯成立意图所犯之罪的预备,此罪不能犯成立他罪,真正不能犯可运用保安处分。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不够全面,遗漏了其他三种类型;再者,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性质的各种学说均有失偏颇,既不能与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论相衔接,也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的准中止犯制度,对准中止犯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7.
不能犯与未遂犯、迷信犯的差别体现了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个人权利保障机能的冲突,不能纯粹的以主观危险说和客观危险说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而是应当将刑法危害社会秩序、保护法益的功能和保障个人权利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为标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8.
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95-103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9.
中外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界定众说纷纭,主要是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基本对立。我国通说在不能犯危险性的判断上采取的是抽象危险说,进而肯定了不能犯的犯罪性。其实,认定不能犯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是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该文以"质量并重、存在与否、身份有无、时空真假"等标准对不能犯进行具体分类,从手段、对象、主体、时空四个方面更明确地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0.
张平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8(6):101-106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止犯划分为预备中止、着手中止、实行中止与既遂后的中止,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一般中止犯与准中止犯,不可罚的中止与可罚的中止,造成损害的中止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等多种类型。对中止犯的类型作出新的划分,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1.
中日刑法理论中不能犯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协平 《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4):12-14
在各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不能犯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能犯的理论丰富复杂,在实践中认定又十分困难。而各国刑法理论中不能犯的含义又有所区别,尤以中日之间的区别为典型。文章拟就中日刑法理论中不能犯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及根据进行比较研究,以便更好地界定理解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丁佳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2-35
通常情况下,德国民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不会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却会出现界定困难的问题。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能的原因仅影响之后的法律效果。此点于绝对定期行为中亦可得到验证。 相似文献
13.
刘科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2):106-109
本文在简介了有代表性的技术中性论的观点之后 ,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现代社会中技术中性的不可能性 ,同时指出了技术的负面作用与社会及人性的相关性。本文试图为人们在当今技术社会中正确认识技术的社会价值消除一些偏见 相似文献
14.
涂险峰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4,(3):86-91
加缪戏剧主人公古罗马暴君卡利古拉对于"不可能之域"的追求,是以对价值领域里的"不可能性"的突破来代替对事实领域的"不可能性"的征服,两者的错位进一步凸显了存在的荒诞性。卡利古拉的所有暴行皆意在某种表达,这种表达采取了一贯的纯粹而执著的逻辑形式,以"求真去蔽"为目的,这一切构成某种关于存在之荒诞真相的"暴虐启蒙"。 相似文献
15.
自20世纪70年代吉伯德-萨特思韦特防策略不可能性定理确立后,引起了数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和哲学等诸多领域中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在国内外文献中,对吉伯德-萨特思韦特防策略不可能性定理的逻辑研究还比较少。基于此,借助公理化的方法探讨吉伯德-萨特思韦特防策略不可能性定理,并形式化地给出定理的内容和证明,力图把精细的逻辑推理应用于复杂的过程分析中,使防策略投票这一过程形式化、清晰化,以期能指导人们进行合理、有效的决策活动。 相似文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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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社会选择的神秘面纱 --从阿罗不可能定理到现代福祉经济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海欧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2(5):166-177
福祉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用于指导社会选择的福祉标准的存在性及其具体形式的决定问题。阿罗不可能定理最早以社会选择的理论框架探讨了这一问题。现代福祉经济学在继承和批判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基础上为此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解答。本文阐述了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基本含义及其贡献,系统分析了从这一定理出发,为了得到福祉经济学基本问题的答案而经历的复杂的理论探索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用人们对三个具体难题的求解来加以归纳和说明;现代福祉经济学正是在回答这三个具体难题的基础上揭开了社会选择的神秘面纱。 相似文献
18.
祝克懿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9(4):69-72
运用可能世界语义学的理论审视"文革"元旦社论话语,剖析其"假、大、空"话语的性质特征,指出其形成的原因即是把可能当作了必然,把不可能当作了可能甚至必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