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试述行政承诺及其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承诺是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行为。行政承诺具有自身特征。由行政承诺引发的争议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调整。为保障行政承诺兑现,行政机关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承诺不作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具有天然的违法性,严重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威信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承诺不作为有诸多表现形式,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期待,违反了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承诺不作为行为在中国现行的立法框架下是可诉的,对行政承诺不作为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行政诉讼的相关立法也为行政承诺不作为的司法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持。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行政承诺行为中的信赖赔偿责任进行了递进式的分析和研究,探究出行政承诺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相同之处,行政主体做出承诺时必须符合的要求,以及根据行政机关诺而不践的具体情况来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我国行政承诺行为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承诺论证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还存在继续完...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悬赏的法律性质——基于典型案例研究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悬赏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对于接受和履行要约的人给予事先承诺物质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目前已成为政府等行政机关越来越多使用的一种新型施政(行政)手段.但行政悬赏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和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理论界也存在几种截然不同的看法.通过对几则典型的行政悬赏案例的分析和比较,行政悬赏就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奖励.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体制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难以完全有效地发挥应有作用。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特点及现状 ,构建司法监督抽象行政行为机制是实现依法行政、完善司法权、提高诉讼效率、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对WTO规则的有关承诺的迫切需要 ,应在借鉴国内外行政诉讼的经验基础上通过修改行政诉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6.
试论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否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不具有公定力;不具有约束力;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绝对无效行政行为和相对无效行政行为.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7.
学界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概念通说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其体系混乱、确定性与灵活性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现代行政对民主性、科学性的日益关注,服务行政逐渐在我国的法律中开始出现,法的人权保障首要价值逐渐攀升到法的价值的顶端。行政行为概念通说价值上不符合法的价值位阶,内容上不能涵盖服务行政,在形式上不能解释服务行政的方式,因此行政行为概念应该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作扩大解释。扩大后的行政行为概念将人权保障作为其首要价值,内容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从而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行为体系。按照法的价值位阶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要求,确定的行政行为需要对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进行修正,从而实现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8.
电子化行政行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方式,它改变了传统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与表现形式,也给传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带来了挑战。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探讨电子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保障电子化行政行为的规范有效实施、推进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行政职权作出的,不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处罚法》尤其是《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使行政事实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因此讨论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法律救济等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我国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相似文献   

10.
内部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的基石性范畴,因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认识差异及受“司法视角中心主义”的视野局限,其概念、体系长期未形成共识。行政行为概念的确立是厘清内部行政行为概念的前提,从历史、实践与未来发展三个角度考察,行政行为应采广义概念。内部行政行为在内部行为体系中仅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行政行为的那部分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应定义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内部行政法效力的行政行为,这种法效力的内部性建立在行为主体管辖权的基础之上并受其限定。内部行政行为的体系包括制定内部行政规定的行为与内部行政处理,但所谓“内部行政协议”因签约行政机关之间欠缺内部性关系而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11.
中国的现代行政法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没有多大的延续性。相比较而言,英国行政法有着其引以为荣的绵延数世纪的历史,其重心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行政法的结构与英国行政法的结构截然不同。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就司法审查的范围而言:首先,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其次,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再者,《行政诉讼法》只授权对某些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就行政行为的审查理由或标准而言,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比英国或香港的较为有限。但就一方面而言,中国法律提供的审查空间和力度似乎比英国或香港更为宽泛,这便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的审查。  相似文献   

12.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或不能司法审查的做法存在着和行政诉讼目的抵触、与行政复议法脱节以及与我国应承担的WTO协议国际义务不相适应、与世界上法治先进国家做法差别较大等问题,并且具体行政行为当中“零售性违法”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而抽象行政行为当中的“批发性违法”问题却无从进行司法救济也不符人类基本理性。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法治与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兑现我国国际义务、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与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3.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4.
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上,因为法律法规往往把怎样处罚留待行政主体自己裁量,同时又没有给出裁量的具体标准,因此导致实践中行政主体按照自己的喜好任意处罚的情况,这有违法治原则.针对这种情形,本文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量)进行分析,提出在处罚时应以效益为核心价值,为行政主体作出处罚时提供一个较客观的标准,从而使行政处罚减少任意性.  相似文献   

15.
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从单一角度理解其法律属性已不能满足我们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需要。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见证着有奖举报制度的发展历程。以现有规范性文件为实证分析样本,我们可以发现,有奖举报制度分别以行政执法的辅助手段、公众参与的特殊方式、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等样态体现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样态实际体现了有奖举报的三种法律属性。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允诺是最可涵盖有奖举报不同样态的适当概念。  相似文献   

16.
行政许可制度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许可制度是人类社会自觉调控资源供求关系的必然产物,是一种他律调节手段;它是一国法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概念、主体、实施、监督、补救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被法律普遍限制的权利或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一直未对承诺与自认加以严格划分,而是将其混为一谈,给人造成二者并无本质区别的印象。然而实际上二者区别较大:承诺与自认的对象不同;承诺与自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自认与承诺适用的场合不同。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与自认均有严格的区别。自认允许附带条件,但承诺却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严格地说,法律对二者的主体要求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行政机关做出的明显重大违法行为,如乱摊派、罚款不出示收据等,在行政法学中被称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个别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了行政抵抗权。然而,由于对行政抵抗权法理学基础认识不充分,行政相对人心存疑虑,行政机关心怀抵触,影响了权利的实现。行政抵抗权的三个法理学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基本人权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我国应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在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行政抵抗权。  相似文献   

19.
有关"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的"Wielderholtende Verfugung",系指行政机关对先前行政行为已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予以再确定,并未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之行为.中国对它的研究起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一种行政行为作出并且具有最终效力时,原则上是不得重复处理的.这取决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司法判决的既判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启动"程序的重新进行".这是行政实体法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态度."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具有"不可诉讼性",这是行政诉讼法对其的态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有行政主体概念存在诸多缺陷,在公共行政改革的冲击下,更加明显。在行政主体概念的外延已经发生嬗变的情况下,应该把现有行政主体分为行政主体与公共行政体。公共行政体只是指在公共行政组织体系中能够代表行政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公共行政职权,并对其公共行政行为以担当行政争议当事方的方式,承担形式法律责任的组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