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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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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 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分担规则--过失责任原则.<鹿特丹规则>对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未履行管货义务与免责事项混合致货损时赔偿责任分担作了更为合理规定,这对于法官获得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船货双方积极举证产生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
《海牙规则》和《海牙-威斯比规则》下,承运人一直被认为其除了可以推卸承担装卸费用外不能排除其对装卸货物的责任。直到2004年,英国上议院在对The Jordan Ⅱ案的最终判决中颠覆了这一传统观念。借此契机重新研究该问题,并结合实践提出“谁控制,谁负责”的观点,以期达到公平区分船货双方责任、督促各方尽责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如何正确识别承运人、判定适格被告,是困扰我国乃至国际海商法理论与实践已久的问题。《鹿特丹规则》采用“运输单证标准”、“凭身份推定责任”的立法模式,力图建构出彻底解决承运人识别困境的制度,并在我国引起了是否要将该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讨论。但是实际上,《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识别制度不但在解释论上存在矛盾化的双重标准,可能在实际适用中造成混乱,其立法模式与内容也在立法时备受质疑,并且与国际社会主流构成要件主义立法例相差甚远而难以形成国际共识。更重要的是,若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不但会因其与我国本土海商法治资源差异甚大而产生水土不服,亦无益于我国国家航运利益与贸易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4.
相较于既存的三大海运公约,作为最新国际海运立法成果的《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体制做了较大变革.无论是责任期间的扩展与限制,还是归责原则的加重与缓和,都体现了立法者在承运人责任确定问题方面不断权衡、反复平衡的态度.应当看到,权衡之间有得有失,合理改进之处为数不少,但不妥争议之处亦不在少数.  相似文献   

5.
汉堡规则迟迟未能取代海牙规则 ,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大大削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加重了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较之后者更偏重于对货主利益的保护 ,这是各大船公司所不愿接受的 ;从国家层面讲 ,政府和立法机关听得更多的是力量集中 ,地位日升的航运集团的声音 ,对振兴民族海运的巨大热忱也胜过了对个别不幸货主的关心 ;汉堡规则既不可能被发达国家接受也不大可能被中国这样的发展中海运大国接受 ,而只能是一些内陆国、不发达海运国手中的一面旗帜  相似文献   

6.
租船运输的出现,承运人提单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承运人的概念日趋广泛,出现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动人这两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类型。本文以考察寅途中 承运人在不同的运输条件下对货物的不同占有状态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鹿特丹规则》对提单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鹿特丹规则>问世以其显著的创新机制引起相关行业的密切关注,公约中包含的一大变革,就是提出了以运输单证覆盖提单的概念.这对于理解运输单证与提单的关系,对于传统提单的地位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并且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困惑.我国关于运输单证的法律规定尚欠缺,提单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而提单的地位还不应被取代.作为应对措施,我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则,在修改<海商法>时,考虑提单与运输单证规则的衔接,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8.
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租船运输的出现,承运人提单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承运人的概念日趋广泛,出现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这两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类型。本文以考察这两种承运人在不同的运输条件下对货物的不同占有状态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9.
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但其签发的提单有别于一般的海运提单.为此,有必要协调不同法规、部门之间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监管,以完善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0.
实际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重要当事方 ,由于《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法律界定很不明晰 ,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本文以实际承运人的概念阐述为基础 ,对多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识别问题进行了划分 ,并探讨了实际承运人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除须凭单放货外,承运人对请求提货的人所持有的提单是否负有审查背书合法性的义务,在当前中国法律中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以及流转规则的规定,阐明承运人具有审单义务,对完善法律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指示提单下的背书制度从商业惯例到国内国际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在实务中也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基于背书制度的基本属性与重要作用,其应当在提单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承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下对提单背书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2.
论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分析了中国和欧盟有关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指出中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欧盟法律的可借鉴之处。同时考察了中国法院近年审结的有关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对承运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详细讨论。文章认为,承运人应将与航空旅客运输相关的规定、行业惯例等以书面的方式,全面充分、清晰明白地告知旅客。  相似文献   

13.
无船承运人包括本身并不拥有船舶但租船从事海上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对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他们所负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同,是基于违约或侵权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无船承运人能够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但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将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与提单登记、保证金一同作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备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促使无船承运人积极参与投保此险种,以从根本上提高无船承运人的偿付能力。  相似文献   

14.
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它对各国国内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蒙特利尔公约》采用两级责任制度规制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即对乘客人身造成伤亡达到10万特别提款权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超过此限而无任何限制的适用举证倒置的推定责任原则.韩国已与2011年4月29日通过了商法典第6部分之国家航空运输法,该法明确了对乘客以及行李和货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条款,并采用了《蒙特利尔公约》中的主要责任原则.韩国有关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内法将有效解决在运送乘客、行李和货物方面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争议,并在其规定的抗辩和限制范围内,为受到损害的乘客和托运人提供适当赔偿.  相似文献   

15.
无船承运人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理论研究及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性质、法律监管等问题尚不明确,造成中国货运市场秩序混乱。针对这一问题,在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主要航运国家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特点,并结合中国无船承运人业务实践,对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建议,如推广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及明确无船承运人破产时债权实现的程序等。  相似文献   

16.
中韩海商法在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立法例不同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不同 ,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程序不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目的以及实践的要求 ,对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现象频发,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更是占据了多数。在文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承运人无单放货,然后从多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原因,接着介绍了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定性的不同观点,最后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对策略,力求为我国航运业的良好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8.
运输过程中,当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伤害,作为非直接侵害者的承运人应该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承担责任,那就是补充责任的方式,本文分析了补充责任的性质、规则和价值取向,并由此引伸出其不足之处,以待改进。  相似文献   

19.
承运人责任问题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的核心问题,其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归责原则是贯穿该问题的两条主线。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确立了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并规定了较低的赔偿责任限额。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引入了全新的严格责任制度、“双梯度责任制度”、建立了限额的定期审查机制,并首次规定了先行付款制度。将两个公约进行研究对比,可以对中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20.
铁路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法律却没有对铁路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且目前对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鲜有探究。本文认为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受保护人与义务人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合同关系或可视作合同的关系;在性质上,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合同义务;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理标准以及成本标准四个方面考虑,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保障运输工具适行的义务、告知提醒义务以及必要的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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