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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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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联邦法院自20世纪末开始在专利案件中适用的权利要求妨害原则,植根于等同侵权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初衷是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进一步限制,强调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通过对美国联邦法院多个案例的分析,梳理权利要求妨害原则在美国的起源、定义、功能,归纳了权利要求妨害原则在美国联邦法院的适用。该原则在定义上难以自洽,在适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逻辑,结果缺乏可预期性,发挥的功能不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而是彻底否定。权利要求妨害原则的中国法移植会打破字面侵权原则和等同原则共同构建的平衡,影响专利体系的安定性,使得专利侵权判定与字面侵权等义,不符合中国国情,亦不能服务于中国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2.
等同原则是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一项重要准则,在社会实践中专利侵权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等同侵权。等同原则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我国的立法中一直没有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国外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对我国启示颇多,应借鉴、移植外国研究成果。我国等同原则适用中的判断主体、判定侵权的时间标准以及“等同特征”的判断标准等是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重要问题。等同原则适用体系应在立法上及适用限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广泛,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方式做出了修改,直接表现为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变化,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通过分析等同原则的变化,可以判断专利申请人会在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会减少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判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专利审查工作中面临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缺陷会增多,同时由于技术特征的减少引起的不满足创造性的问题也会增多。  相似文献   

4.
多余指定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可以适用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排除掉,仅以必要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此项原则比较慎重,有严格的条件。对如何理解和认识多余指定和多余指定原则的内涵、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理论的探讨,并结合实例,提出了运用多余指定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发明创造的财产属性 ,并给予保护 ,依法使发明人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正确认定专利侵权 ,首先要搞清专利的保护范围。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无法解决侵权认定时 ,可以采用等同判定原则进行补充。同时对等同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即不得违背“禁止反悔”原则  相似文献   

6.
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和近似外观设计的判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基础。同类产品的判定应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产品的具体情况。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是决定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因素。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应以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公用性和功能性内容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7.
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表达具有不确定性,且专利权可能存在权利瑕疵,故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这是专利权边界的第二次界定。其经济学意义在于能适时解决专利侵权外部性,降低不确定性,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原则所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但是后者的成本更低,故后者应是最优专利权二次界定原则。以最低成本理解权利要求的措辞和术语要遵循普通含义定理和特殊含义定理。  相似文献   

8.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等同判定原则日益为各国所采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判定原则。三要素标准是判定等同的基本准则,四种辅助判断方法以及等同判定五要件标准是等同判定的最新原则。  相似文献   

9.
专利等同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司法判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适用等同原则,对专利权人而言,是一种超出字面侵权认定而进行的扩大性保护;但对竞争者或者公众而言,由于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易导致不公平。因而,近年来不断有美国学者对等同原则的价值提出质疑,甚至有人提出等同原则已终结的论断。由此可见,在美国,等同原则已经发生了巨大演变,这一现象是否对我国专利等同原则的发展问题有所启示呢?本文试图以美国专利等同原则的变迁为角度,分析该原则的发展困境,以期反观我国专利等同原则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对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规定了“损失赔偿”原则 ,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 ,在确定了侵权事实后 ,就涉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问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应视不同种类的外观设计专利而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根据不同情况 ,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有四种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1.
结合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讨论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后论述了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的两个原则.  相似文献   

12.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是发明专利保护制度的核心,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必须严格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同时结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来对发明专利实际保护范围做出清晰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划清专利侵权与否的界限,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专利权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3.
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等同原则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禁止反悔原则是等同原则的限制性规则,它的使用也因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还存在许多问题急需解决。着重探讨了该原则在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14.
集成电路之电路设计,是一门具有高度创造性及专业性之产业。法律对于电路设计最基本之保护,即为专利权之赋予。本文根据一般专利侵权判定的原理、原则,结合集成电路电路设计的特点,探讨集成电路电路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流程以及适用的各种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15.
权利要求用以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权利侵权和无效案件中,权利要求书中的错误和瑕疵便成为对方攻击的要害,权利要求书表述的严禁与否往往决定着这类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论文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和专利纠纷案件中权利要求的作用着手,论述权利要求书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6.
等同原则的适用为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方面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同时又带来了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只有对其目的、本质、适用条件、判断标准以及合理限制等认真加以研究,才能比较准确的掌握该原则,并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相似文献   

17.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就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的概念、适用范围、抗辩成立的判断原则、公知技术的自由与非自由等进行了探讨,提出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技术应当是一项公知的技术,而非自由公知技术,公知技术抗辩适用于所有的专利类型,适用于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的范畴,抗辩的技术可以是独立或组合而成的技术。公知技术抗辩程序实质上属于一种专利权“虚拟无效宣告程序”,它可提高专利侵权审判的效率,防止专利权的滥用,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趋势,标准必要专利(SEP)是这种趋势的产物。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成为SEP权利人、标准的公共利益、标准实施者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该原则缺乏明确含义,SEP权利人等利益主体对FRAND原则的理解各异,导致在许可费确定、停止侵权的适用等方面产生诸多纠纷。通过对华为诉IDC案以及华为诉三星案等典型案例的考察,可以发现FRAND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可费计算与考量因素不够合理、停止侵权适用条件不明确、对过错的认定不具体等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在于:对于FRAND许可费可比较协议的选取确定统一规则,具体的计算方法应遵守四个原则性标准;对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更为慎重,原则上不适用停止侵权,只有在没有可替代的救济方式时才能考虑适用;涉及具体因素则回归到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本身来考量。  相似文献   

19.
外观设计不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且易与发明、作品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重叠,这就使其边界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界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排除对象没有予以规定。应借鉴美国版权法、英国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技术,确立公共领域保留和功能性排除原则两项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既予以抽象定义,又予以排除规定,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合理的边界。  相似文献   

20.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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