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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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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特点来看,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比一般公民和单位的行贿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一些立法仍存在缺陷,应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重处罚,扩充行贿内容,并增设罚金刑、资格刑。  相似文献   

2.
行贿犯罪是我国当下腐败犯罪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关系到我国反腐败的现实效果。检视我国刑法中关于行贿犯罪的规定,行贿犯罪刑事法网不严密、定罪量刑标准不合理、刑罚配置不科学。基于当下我国反腐败的现实考量,借鉴域外行贿犯罪的有益立法,为进一步完善行贿罪的刑事法制,我国有必要增设"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适时调整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素限制、扩大行贿的对象范围、扩展行贿的行为方式;科学配置行贿罪的刑罚,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合理设置资格刑、完善特别自首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与之协调并趋于完善,但也要充分考虑国内立法现实和国情。笔者不主张完全按照《公约》的规定设置新的罪名,而是首先要在我国刑法中现有的行贿罪名范围内进行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补充和修改,以达到求同存异的效果。在此观念基础上,笔者建议将我国刑法中行贿犯罪的主观方面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不正当程序获取利益”;在客观方面补充行贿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扩大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正确评价数额的作用;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制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法》,构建行贿犯罪预防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4.
单位行为是单位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非国有单位。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存在差异。应该根据犯罪对象的性质来区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应该比照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不同等级的量刑幅度。《刑法》不应该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5.
同《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行贿犯罪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在罪种上新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前者可以提升我国行贿指数(BPI)排名,后者能够弥补行贿罪惩治范围的不足。其二,在主观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代之以"意图收买职责行为",惩罚为正当利益而行贿者不存在刑法强人所难。其三,在客观上修改贿赂内容为"利益"并扩大行贿方式为"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可以通过行贿行为定罪和行贿后果量刑的方式来解决提供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认定难题。其四,在刑罚结构上调整罚金刑的设置并增设资格限制刑等。  相似文献   

6.
介绍贿赂罪是一种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现行刑法典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从新闻媒介披露的有关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当前,行贿和受贿犯罪现象比较严重,且行贿、受贿数额触目惊心,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打击得比较得力。相反,介绍贿赂犯罪及对其的惩治却很少见诸报端,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对介绍贿赂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这就值得人们思考,即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在法律规定上虽然不是绝对的对合关系,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受贿行为确实关系密切,且介绍贿赂  相似文献   

7.
贿赂犯罪群是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关联型犯罪罪名的集合,个罪间在设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时相互参照,形成了体系内平衡的关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起刑数额的设定欠缺体系性考量,可能导致刑罚不均衡。明确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实行量刑起点差别化、继续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是维持贿赂犯罪群体系平衡的可行方式。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规定了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之相比较,我国有关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存差距,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贿赂的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行贿方式规定单一;对商业受贿犯罪贿赂的归属规定不明;入罪范围比《反腐公约》窄。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正罪名;完善体系;扩大贿赂的范围;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  相似文献   

9.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董桂武 《东方论坛》2014,(3):115-121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行贿人行贿行为的轻打击以换取行贿人揭发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存在轻打击行贿罪重打击受贿罪的现象,同时存在着不合法的对行贿罪潜规则不起诉。囚徒困境原理揭示在行贿罪被免予起诉的情况下,行贿人较优的选择是揭发受贿行为。行贿罪与受贿罪互动规制中,应引入辩诉交易,且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应改为行贿罪特别自首、坦白制度。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是近年来“曝光率”较高的一个名词,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它严重危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的廉政建设以及良好社会风气的培育。商业贿赂既触犯了刑事法律,也触犯了行政法律以及民事法律,但是,首当其冲的则是商事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对商事贿赂的主体不仅要从刑事、行政、民事方面进行制裁,更重要的是要从商事方面对其进行制裁,要求其承担商事责任,而不能以民事责任代替商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3.
现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重刑罚轻预防、重刑法而轻其他治理手段的不足,而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则兼具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功能。私法语境下的信托法具有权利分割和财产独立的基本理念,其为反贪污贿赂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本逻辑范式。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需要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协调与党规党纪、部门规章和刑法等规范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层次分明、分工协作、预防优先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14.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罪名。然而,研究中因片面强调理论与刑事政策的统一和对刑法至上性的盲目崇尚,忽视对受贿罪本质的探求和刑法价值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构成要件的人为扭曲现象。因而,以新的刑法理念和理论为指导,构建新的构成要件体系成为发展之趋势。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将其最高刑配置为死刑。这是对死刑制度的一种扩张,它偏离了刑罚原则,减损了刑罚功能,模糊了刑罚目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限制贪污贿赂罪死刑配置符合我国刑事制度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体系性原则意味着将刑法视为一个有机体,刑法内部条文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助性.依据体系性原则,刑法在协调性方面并不完善.总则与分则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诸如介绍贿赂行为单独成罪是对共犯规定的排斥、个罪中单位犯罪处罚模式是对总则规定的重复、一般缓刑与分则战时缓刑存在矛盾.几乎所有章节中都存在罪名归类错误,这制约了对罪名的准确理解.个罪之间的协调性差,这在两个传播淫秽物品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刑法修改中体系性原则着眼于刑法条文之间的形式对应和实质沟通,致力于提升刑法的整体协调性.  相似文献   

17.
为打击贪污贿赂类犯罪、整顿市场交易秩序、更好地提升跨国公司的信誉与形象,利用案例分析、理论分析等方法并结合比较分析法学的研究手段,根据国际条约及中外刑事法律对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犯罪进行深入剖析。分析认为,跨国公司行贿犯罪具有经济实力、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构等方面的内因,并受中国法治、权力制度及商业潜规则等方面的外因影响,且具有高发性特点。因此,应当依据公约谋求中国贿赂类刑事法律的改进:完善实体法,明确刑事权利义务;完备程序法,增强司法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过于强硬,现行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最高刑配置死刑。但从刑法法益角度来看,更希求于刑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而不是对生命权的限制。因此,在法制全球化的过程中,为应合我国限制对死刑权的扩展,就应该反思目前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配置死刑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
刑事政策催生刑事立法的问世,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也是顺应刑事政策的结果呈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评判立法科学和司法公道的标尺,在该刑事政策的映照之下,贪贿类犯罪的司法解释,既彰显远见卓识,又难掩其瑕疵缺憾可能致使刑事司法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基于现存问题和法治化思维,需要从体系化视角出发提高法律运用的协同性,严格把控量刑情节,合理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引入保安处分措施等,实现司法解释的效益最大化,达到公正处罚贪污、贿赂犯罪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20.
目前,商业贿赂遍及我国社会经济诸多领域,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其根治刻不容缓。然而,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其中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局限、执法不力、信用缺失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贿赂的制度防治。因此,针对上述缺陷问题、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机制,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而且是构建反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积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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