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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2.
在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仍不平衡不充分,集中表现为范围相对有限、地位不鲜明、质量提升有限、保障措施不力等.这为刑事法律援助现代化的立法完善明确了重点和方向.确立刑事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石,确保法律援助立法契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可真正裨益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遵循充分保障辩护权的立法指导理念,建立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二元立法结构,有利于集中优化包括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法律援助质量评估等在内的保障措施,做好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的技术衔接.  相似文献   
3.
刑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应重视立法决策及科学化,保障立法结果的合法正当。重视隐形刑法及其司法环境的权力规训这一治理议题,以刑法学体系即罪责刑关系与罪责刑均衡重构刑法解释的对象和目标。倡导通过互助与合作达致刑法信任,维护刑法学通说的地位,兼顾刑法哲理与刑法诠释。  相似文献   
4.
风险社会的安全形势愈演愈烈,安全政策日益强化,安全价值地位提升,进一步促使当代刑法更积极、主动地保障国家总体安全.安全刑法是因应安全政策变动的产物,显示刑法功能的侧重点,但应警惕并消解与自由刑法的紧张一面.预防性刑法观念应运而生,为当代刑法功能的适度扩张提供教义学导向,但应审慎把握.立法的活性化是安全政策导入刑法后的突出表现,夯实刑法立法的反应能力,与象征性立法的胶着映衬出刑法工具属性的认识偏于两极化.总体国家安全观勾勒当代刑法重构安全保障体系的基本线索,当下需围绕热点重点安全课题,有序构建反应机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应急性刑法保障需求成为刑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践样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应急性安全保障的基石.民法典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加深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渗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基本制度.刑法与民法典的衔接又是新一轮的检验"大考".  相似文献   
5.
刑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应重视立法决策及科学化,保障立法结果的合法正当。重视隐形刑法及其司法环境的权力规训这一治理议题,以刑法学体系即罪责刑关系与罪责刑均衡重构刑法解释的对象和目标。倡导通过互助与合作达致刑法信任,维护刑法学通说的地位,兼顾刑法哲理与刑法诠释。  相似文献   
6.
浅议主附加刑模式的缺陷及其调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罚体系改革没有考察主附加刑模式的缺陷。主附加刑模式与轻重罪之分相悖,其标准模糊欠妥,易弱化附加刑地位,与刑罚体系演变规律不符,实际效应也不佳。基于犯罪分层理论及其意义,应考虑确立轻重有别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7.
孙道萃 《南都学坛》2012,32(5):85-91
理论刑法学和应用刑法学是刑法学的两大支柱,而刑法学通说和刑法解释学分别是前二者的灵魂,但目前的刑事法治生态环境呈现恶化趋势。刑法学通说必须同时具备长期性、共识性、验证性、实用性和动态性,应妥善处理刑法学通说与学术创新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学术创新推进刑法学通说的历史进化。刑法解释学是最基础和常见的具有独立品格的学科,不能一味地批评法条主义,作为刑法实践的代言人,应以刑法学体系为疆域,重新树立罪责刑关系和罪责刑均衡为对象和目标的刑法解释新范式。刑法是理性与实践的结合体,刑法学通说和刑法解释学是刑法信仰和生成的根据与基础,二者不可偏废其一。  相似文献   
8.
9.
犯罪预防说作为刑罚目的之通说违背了统一论的共识,而其他学说则是统一论的演绎变种,都有各自的缺陷。重构刑罚目的理论需要首先摆正其与刑法目的、刑罚体系的关系,尤其是由国家一元主导设定到国家社会二元沟通互动评价体系的视角转换。在普遍正义观下,应该提倡以报应、预防和恢复协同重构我国的"三位一体"之多层次、类型化刑罚目的理论体系,以彰显刑罚目的理论之程序的独立性、内在民意性、广泛民主性和理性实践化及国际化视野。  相似文献   
10.
轻罪时代的到来与轻罪的刑法治理相伴而生。应当理清轻罪治理的初始起点、发展动因、任务设定与基本构成等,明确刑法应变的内在逻辑与精准方向。轻罪治理不应是一场“政策型”运动。回归刑法是轻罪治理的本初与内核,可以确保轻罪治理的合法、正当和有效。有必要确立科学的分层标准,将轻罪与微罪的体系分离等作为关键节点,科学设定动态的轻罪边界,建立开放的轻罪体系。刑法经过几次修正,轻罪立法持续增量,但存在立法形式混杂、体系单薄等诸多结构性缺陷。通过善用总体国家安全观统摄下的立法需求释放、预防性刑法理念的积极实践、刑事治理理念的贯彻、及时回应法定犯时代的立法需求等积极变量,可实现轻罪立法的整体迭代。为了抵御犯罪化的风险以及由于犯罪门槛降低引发轻罪体系的出罪“消减效应”,应同步培育与轻罪体系相适应的出罪逻辑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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