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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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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资源保护包括水量与水质的保护,水污染防治主要是水质保护。这种关系在立法上表现为:各国水法内容上千差万别,但都将防治水污染作为水法或水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内容。在我国,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更为明显,针对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衔接不够等问题,水法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的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补充完善。鉴于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立法切实解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2.
随着蓝藻的暴发,水污染又一次成为公众的热门话题.从太湖水污染的情况来看整个中国的水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太湖水污染的事件着手,试图从法律层面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对《水污染防治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污染防治法”课题组一行30多人于2003年7月15日至2003年8月10日,对《水污染防治法》在淮河流域(河南境内)的实施情况展开了全面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水污染防治法》在淮河流域(河南境内)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对河南省的水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地方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联系《水污染防治法》在淮河流域(河南境内)的实施情况,项目组提出了对《水污染防治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及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利于该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唐白河水污染分析及治理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唐白河属于跨省河流,水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文通过对唐白河流域的概况和水污染的现状,以及工业、农业、生活用水和养殖业等造成水污染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唐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提出对策,并针对中国的水污染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京津冀区域水污染立法协同治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直以来,京津冀区域水污染治理问题备受关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以来,域内水污染状况虽有好转,但仍存在治理成效缓慢、无长足进步等问题.区域协同治理是解决京津冀区域水污染问题的良方.然而,区域内相关立法协同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协同治理的实施效果.因此,京津冀区域应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地方立法协同,逐步建立统一的排污标准,健全区域内水污染协同立法体系,最终构建完善的域内水污染立法协同机制.  相似文献   

6.
中美水污染防治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了借鉴美国在利用法律手段防治水污染问题上的成功经验,本文从中美两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重点、管理体制、调控机制、管理措施和实施保障等方面对两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初步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完善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湘江衡阳段水污染的防治对整个湘江流域的治理极为重要。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来源主要有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季节性污染和水上餐饮污染等,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存在水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水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力量有待加强等问题。基于此,文章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调整产业结构、强化监管职能、加大整治力度、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防治对策。  相似文献   

8.
[摘要]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是政策规划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规范层面对跨区水污染的治理模式、相邻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等予以规制。跨区水污染的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自组织型三种模式。针对长江流域跨区水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地方保护主义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和流域控制理念为指引,形成完整的流域跨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宏观综合性立法规范跨区水污染的防治,健全跨区水污染管理体系和解决程序。同时,完善多元中心府际协作治理机制、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流域跨区生态补偿制度等,以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长江流域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9.
文章根据安徽省企业水污染治理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了水污染治理工程设施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针对问题的实质,就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对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的水污染治理。水的流动性决定了流域治理是系统工程,任何主体的单独行动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必须实现上下游的协同共治。构建包含利益激励机制、监管机制和协调合作机制的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系统,利用复合系统协调度模型对长江经济带的水污染治理协同度进行测算。研究发现,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存在整体协同治理能力较弱、区域联动机制不完善不成熟等问题,主要表现为流域区域利益激励机制差异大、监管机制整体重视程度不足、协调合作机制缺乏持续性等。基于此,提出优化长江经济带水污染协同治理水平的建议,具体包括构建利益激励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长期持续的协同机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经济发展的成绩世界斐然,但持续不断的水污染却是困扰经济发展的严峻问题。从经济分析角度来看,与产业结构有重大的关系。通过投入产出表的DPG因素分析法,对我国1987—2012年的产业结构与水污染物质COD排放的关联分析结果显示,粗放式生产的中间投入和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造成我国水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实现产业集约化、技术高端化,更重要的是提高污水中COD的处理率是解决水污染排放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水污染防治策略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阐述了我国水污染的特征及危害,并对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策略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同时对我国未来水污染防治问题提出了从规划、计划、宏观决策的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对工业污染实行总量控制;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加强面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建立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对策。  相似文献   

13.
当前,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与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瓶颈.为有效防治水污染,近年来各地开展了广泛的实践,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随着治污实践的深入,传统行政治理模式单一、"治本"作用有限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司法治理模式进行有益补充.其中,新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因与水污染治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而成为关注的重点.在未来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设过程中,相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着力构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积极开展司法实践,以有效预防和制止水污染行为的发生,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14.
水污染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就我国而言,水体污染也日趋严重,预防和治理的重任沉重地落在我们这一代人肩上.根据我国国情,水污染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重在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中日水污染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对日本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我国对水污染犯罪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独立的罪名,而且具有处罚范围狭窄,刑事处罚不力等弊端,从而影响到对水污染犯罪的刑事制裁。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污染刑事立法加以完善:设置独立的水污染罪;规定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明确水污染刑事制裁范围,并设置水污染罪危险犯;加大水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水污染控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先后六次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了水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重视发挥水污染控制的司法作用,强化了水污染控制行政机构的职能,健全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严格执行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为我国治理当下严重的水污染提供了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相似文献   

17.
淮河流域跨界水污染管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淮河流域跨界水污染现状,提出了非毗邻地区污染物不累积等假定,分析了现行的比例配额管理机制在解决淮河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跨界水污染合作协调管理机制,对比分析了两种管理机制的优劣。最后分析了影响合作协调管理机制实施效果的诸多因素。  相似文献   

18.
流域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亟待打破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催生地方政府合作治理。通过分析长三角地区流域跨界污染治理模式,为地方政府合作行政治理的设计提供了一个现实依托——水污染治理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可以发现制度创新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必须要有正当性依据,制度安排和合作规则等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才能促使长三角地区政府合作行政更为高效。  相似文献   

19.
跨界流域水资源问题主要包括水量分配和水污染。已有相关研究涉及了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上下游利益博弈和经济补偿等诸多方面。SJ边界环保联席会议的实践表明:目前以一级政府下属的环保局为主体的跨界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实质上是政府之间的共谋行为,其社会效应体现为该机制有效地协调了上下游的利益博弈,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或避免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其生态效应却是联防机制,不仅忽视了河流生态系统,而且由于它将污染事件信息控制在内部,其结果往往是加剧了河流的水污染。  相似文献   

20.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条款对地方立法中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及制度进行协调,其中省际行政区域间的协调是关键。以松花江流域为样本,识别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协调条款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建构,以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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