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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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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也不例外。为了深入了解和研究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必要对共同犯罪制度作一个历史的考察。一共同犯罪如同单独犯罪一样,是一种社会现象。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社会上共同犯罪现象的法律反映。至于在法律上如何反映,则受着社会性质和刑法思潮的影响;并且归根结底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决定。由于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阶级专政,在刑法上盛行着  相似文献   

2.
在风险与发展并存的现代社会里,传统刑法观在应对一些新兴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上已显得力不从心。创新社会治理体系这一治国方略要求创新传统刑法观以适应社会新形势,于是代表现代刑法观的市民刑法、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在我国刑事法领域崭露头角并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是现代刑法观与传统刑法观相碰撞而产生的激烈的批判和反批判。从此,我国刑法观便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刑法观的不稳定性会导致立法与司法上的诸多弊病,所以构建起以传统刑法观为基准,兼以民生刑法观为导向,以风险刑法观为补充,以敌人刑法观为例外的三级层次的三元化刑法理念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3.
风险社会催生了"安全刑法","安全刑法"以抽象危险犯为核心内容。然而抽象危险犯在立法实践中的大量应用遭到了传统刑法理论的质疑,因而有必要廓清抽象危险犯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界域,以缓和理论上的冲突,增强实践上的操作性,进而使刑法对风险社会的介入更具妥当性。  相似文献   

4.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也不例外。为了深入了解和研究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必要对共同犯罪制度作一个历史的考察。一共同犯罪如同单独犯罪一样,是一种社会现象。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社会上共同犯罪现象的法律反映。至于在法律上如何反映,则受着社会性质和刑法思潮的影响;并且  相似文献   

5.
我国风险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三大理论误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我国风险刑法的理论研究呈现出方兴未艾的繁荣景象,在研究中存在诸多理论误区:一是对风险社会的泛化理解;二是对风险刑法的简单否定;三是对风险刑法的盲目推崇.这些理论误区的存在,一方面使得关于风险社会及风险刑法理论的讨论缺乏共同的平台,无法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无视或夸大风险刑法的作用,从而导致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关系陷入混乱.因此,有必要及时清理风险刑法研究中存在的理论误区,进而合理界定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及其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判断某一民事违法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除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标准外,要衡量多种因素,如国家需要、法制文明、刑法成本、社会效益等因素。民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上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也就是刑民分界关系并非非此即彼。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后,并不能因此在逻辑上推断其丧失了民法上的评价必要。  相似文献   

7.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较为薄弱,有失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障。监护不当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在借鉴国外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刑事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刑法应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将"家庭成员"修改为"具有监护责任者";将监护人之滥用监护、失职监护及基于监护权的性侵行为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刑法中增加资格刑的规定,以剥夺不适格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资格。  相似文献   

8.
学界对晚近逾20年来的中国刑法立法发展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在社会学理论支撑下解释中国当下的社会形态变迁,检讨背后的知识传统和方法论基础,对刑法立法的发展趋势做出恰切理论解读与评价。中国当下正发生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社会变迁,由此推动我国刑法正发生现代刑法的风险转向。刑法谦抑原则应当首先从社会形态变迁的意义上去审视,并在立法、司法层面从刑法运作意义上动态地贯彻其精神意旨。检讨与刑法立法所遭遇的社会新问题有关的方法论立场差异,能够凸显集中立法模式下以修正案方式进行刑法立法所造成的体系逻辑矛盾,为刑法立法模式的变革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 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时代,包括医疗人工智能在内的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科学研究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是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在利用数据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不被侵犯成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所必须关注的问题。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隐私的必要性取决于它在调控技术发展中所承担的使命以及仅依靠其他非刑法手段不足以保护个人隐私的现状。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以隐私权为独立客体的法律条文,对隐私权的保护附属于刑法对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的保护。这一路径下的个人隐私保护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不能为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刑法路径的构造,首先需要明确个人隐私保护刑法路径的立法理念,其次需要理性定位个人隐私的内涵,最后,以上述内容为基础矫正当前制度的缺陷。  相似文献   

11.
东西方刑法理论的文化思维虽有所不同,但东西方犯罪构成体系大体相同,从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本源来看,刑事归责的最终归宿均应是“责任主义”。在对行为人进行责难或否定性评价时,考虑违法性认识这一主观要素,是责任主义确保刑法保障人权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符合责任主义保障人权不受肆意侵犯的根本宗旨。虽然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暂无确切地位,但为了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犯罪体系也有必要引进违法性认识这一犯罪构成要素。在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认识是独立的责任要素,是故意犯或过失犯必须同时具备的。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把其归入我国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通过明文规定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和其他定罪量刑原则以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条款,较好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还不够突出;死刑条款较多,与现代刑法应有的人权保障机能之要求尚存较大差距;刑法的若干人权保障法条存虚置现象。在人权入宪的新形势下,为了强化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当对刑法总则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人权保障内容;对刑法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逐步削减死刑条款;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采取刑法之外的综合补强措施,包括推进刑法宪法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程序保障及调整刑事政策等。  相似文献   

13.
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价值是刑法理论的深层次问题。文章针对刑法规范的特点 ,强调对刑法的人权保障价值应予充分重视 ;认为尽管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初到当代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嬗变 ,但是其人权保障的意义始终如一 ,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仍不失其生命力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视野下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一体化作为一个矛盾综合体 ,其各要素之间地位作用如何直接决定着整个矛盾体的性状。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在刑事一体化这一综合体中是主要矛盾。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价值所在 ,而犯罪学的研究亦应遵循这一人权保护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处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应以刑法学为基础 ,以犯罪学为先导 ,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这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理性觉醒和犯罪观、刑法观转变的成果;罪刑法定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刑法的调控呈现出制刑权专属性、刑法谦抑性、罪刑规范的明确性、刑法规范体系的不周延性、刑法调控范围由开放走向封闭等特点;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的宽容程度提高,其人道性增强,但要防止刑罚不足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16.
鉴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以及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事实上可能无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疑罪从无与有利于被告应只适用于对证据与事实存有疑问时,而不应成为刑法解释的方向。刑法条文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亦是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目标。当对刑法解释存有疑问时,应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框架内,根据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相似文献   

17.
理清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二者的衔接关系,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法律适用的制胜法宝。当一行为触犯行政处罚,又触犯刑罚规范的,若不严谨执法,可能会出现“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的乱象,轻则损害刑法的权威,重则国家公权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在处罚竞合的衔接上,首先是依据立法指导原则确定二者在衔接上的优先级,以明确处罚规则;其次是加强处罚竞合的实质审查,强化对处罚竞合的监督;再者要在处罚竞合视域下构建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衔接机制,保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18.
特殊群体作为需要给予特殊帮助和保护的群体,其合法权益需要针对其特殊性给予:待别的保护。我国自古就有“矜老恤幼”的思想,且在法律制度中彰显其精神。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在刑法领域中体现为刑罚制度的又明与进步。当今社会人权意识普遍提高,人道尊严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权利,刑罚人道主义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刑罚观。对特殊群体从宽处罚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和要求。刑罚人道主义不排斥刑罚个别化,在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上,体现为在定罪、量刑上要考虑其生理、心理方面的特殊性,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在一定程  相似文献   

19.
刑法契约观     
政治刑法只强调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崇尚重刑主义;市民刑法则把人权保障作为其首要的价值,强调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体现转型期社会特点的1997年刑法其实是一种过渡刑法模式,其仍然遗留有许多政治刑法的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传统刑法思维方式的阻碍,而其向市民刑法的真正转型,则有赖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民众对刑法契约观念的真正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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