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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还是无效?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司法审判实践中亦不时出现相左的裁判。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分析、理论界观点的梳理和司法判决的调研,从上市公司的特点、法律规定的价值趋向、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等角度考虑,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代持协议无效之下,对于股权的归属和损益的分担应当综合考量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在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兼顾公平的情况下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明确了股权代持行为,但对股权代持的效力未予以充分回应,缺乏有效规范。应当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层面界定股权代持的效力。公司内部应以实质要件为准,维护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工商登记以及股东名册仅具有证据推定力,通过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认定其具有股东地位,畅通实际出资人显名渠道。公司外部,应当明确股权的物权属性,“第三人”仅为信赖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对于非与名义股东直接就股权发生交易的债权人,不享有“第三人”地位,不适用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要加强对股权代持协议的规范,明确出资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要式要件。  相似文献   

4.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5.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6.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协议内容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而嗣于无效。在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情形下,司法实践与学理上对争议股权的归属及相关投资收益的分配问题均存在争议。股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与股权代持协议自身性质密切相关,但在考察权利归属问题时,也需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智力、各项劳动投入因素纳入考虑范围,除此之外,亦需结合善意第三人信赖因素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关于嗣后补正合同效力的学术研究严重不足。最高法院对嗣后补正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规定期限内嗣后取得相关许可证合同例外有效,该认定存在缺陷。嗣后补正合同效力之认定不需识别违反之强制规范类型,合同内容有瑕疵,系违反相关公法之强制规范,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行政处罚可涤除违法性,故不影响其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  相似文献   

8.
股权隐名投资由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目标公司三方主体,以及两个连环合同关系构成。由于实际出资人在订立合同前并不持有股权,与目标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隐名投资合同只能产生债权,公司法只承认名义股东的地位及享有股权。在判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权隐名投资合同效力时,应坚持“一般无效,例外有效”的基本立场。股权隐名投资合同无效或解除仅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名义股东与目标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名义股东继续享有股权,但是其独享股权权益构成不当得利,故应返还不当得利,并就股权增值部分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依此规定判决往往会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通过比较法研究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涉及一个国家中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私法上的效力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相似文献   

10.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条认定的是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受“重公权,轻私权”立法思想的影响,我国最初立法时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原则性地规定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尊重私权自治,随后通过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逐步缩小了法律对合同的限制,最终形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所确定的“二分法”。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不应理解为“二分法”的延续,而是为确定合同效力提供了一个具有弹性空间的目的保留条款。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目的解释,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1.
自尊·中庸     
自尊就是使自己受尊敬的心理和行为;自尊分为物质性自尊、社会性自尊和精神性自尊;自尊是创造价值的动力;要取得自尊就应取得成就。中庸是适当遵守道德的善行;怎样才能达到中庸的境界呢?“时中而达权”,即两善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  相似文献   

12.
法治概念是法治理论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前提.对法治概念性质的不同理解,内在地包含着对法治建设内容的不同规定,甚至内在地规定着法治建设的不同模式.从性质上讲,不能把"法治"概念局限在法律自身范围之内而仅仅将其视为一个纯粹的法学概念,法治内在地包含着道德价值追求和基本政治原则,甚至包含着对法律的热忱和信仰.法治应该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而法治建设也就是一个融政治建设、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工程.  相似文献   

13.
当前证据规则的立法已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但在认识上不统一,迫切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解决.为了强化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需要对公共权力加以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同时诉讼过程有客观规律可循,亦需制定规则以统一证据的运用,这就给证据规则的制定提供了理由和理论根据.而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相违背,因而证据规则的制定宜粗不宜细,以保障人权和保证适当的心证为限.  相似文献   

14.
活劳动减少而价值量增加,至今是一个理论"谜团"。沿着两条思路可以破解这个谜团:一是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率指数两个因素,劳动时间减少,价值量仍然可以增加;二是价值构成中不仅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变量,而且包括知识化劳动、间接劳动和组合劳动等多个变量,活劳动减少,价值量仍然可以增加。  相似文献   

15.
"存在论差异"思想即"存在者与存在的不",是海德格尔思想的基本内容,也是理解海德格尔思想的一条红线。本文从二者追问的对象与方法等方面论述二者之间的区别。在追问存在的对象上,存在相对于存在者是深层次奠基意义上的追问;在追问二者的方法上,对存在者的追问是主客对立意义上的计算性思维,而对存在的追问则是现象学意义上的存在之思。但是,二者也非水火难容,而是"亲密的区分"。  相似文献   

16.
作为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不仅使犯罪既遂的判断偏离正确的方向,使犯罪既遂的认定呈现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且不当地缩小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对“犯罪目的实现说”应予以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17.
欠缺具体调查程序等诸多缺陷,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独立调查模式和大陆法系附属调查模式,完善我国相对独立的调查模式,具体可以从确立检察机关的统一调查权、确立强制调查原则、强化调查手段、增设羁押主体的配合义务、扩大死者家属的参与权、明确调查结论的内容、限定调查结论的效力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8.
鉴于对航空器安全及机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关切和对遏止机上非循规与扰乱行为的关注,经数年努力,修订1963年《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于2014年4月在国际民航组织主持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上审议通过。该议定书在适用范围规则、刑事管辖权规则与飞行安保员规则等三方面对《东京公约》作出重要变更,其努力值得肯定。然而,对议定书与《东京公约》的对比分析和对议定书约文本身的详细考察均显示,议定书对《东京公约》的几项主要修订尚欠成熟,且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与缺陷,势必影响其目的的实现。《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东京公约》的修订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其生效前景也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19.
从犯的原因力是指成立从犯所必需的因行为人的行为与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之间产生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从犯是否成立,要经过一般性判断、具体性判断和排除性判断三个环节。一般性判断主要考虑是否具有成立从犯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性判断涉及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排除性判断主要考虑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和刑法总则中的但书。  相似文献   

20.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是一种物本主义形态的唯物论,还是一种超越物本主义形态、从实践理解世界的本质相关问题的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唯物论?这是一个我们必须搞清楚的有关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本质规定性和精神实质的重大问题。在考察物本主义的唯物论及其思维方式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是现代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并重点研讨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关于从实践理解世界的物质性和自然世界的先在性的原理,以期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进一步阐明人类世界的实践性原理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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