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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细碎化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格局,也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障碍之一.土地细碎化表面上是地块的细碎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的细碎化,而无论是土地流转还是土地整治,都未能从根本上整合细碎化的土地产权.怀远县基于方便农民耕种的需要,在基层大胆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集体组织调整土地的功能,通过“三不变、两提倡、一调整”形成了“一户一块田”的耕种模式,有效解决了土地细碎化难题.我国农村土地细碎化治理及制度变革,必须强化集体组织的土地统筹权利和能力,赋予其相应的土地(地块)调整职能,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立足于小农经济为主的基本国情,保护耕作者的利益,为满足现代化小农生产提供服务;既要尊重各地群众的意愿和创造性,也要规范指导,有序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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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权保障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护农民的平等权利,保护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首要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城乡土地产权二元结构对农民土地权利的歧视,使得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在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上存在严重的权能缺失,农民既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保障,又缺乏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需要创新土地制度,赋予农民更完整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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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并非单向的线性关系,而是多层相关的循环关联,并且各产权科层之间具有相互嵌套性。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人地分离”现象更为普遍。与此同时,扩权赋能使外部主体不断介入集体内部,导致行政村、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三者的功能差异越来越明显,且重合度日渐降低。从产权科层嵌套的视角看,个体层次的权利叠消、集体层次治理主体的异质化、国家层次治理规则的虚置化等问题凸显。为了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采用动静结合、两权分离等方式对多元治理主体进行类型化赋权,在个体层次实现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目标;在集体层次应按需拓展产权的权能,并对村民权、成员权和股东权进行规范化分置,实现效率与协调的目标;在国家层次应对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以及多元治理主体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和界定,保障治理规则的实质性运行,从而实现乡村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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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体系与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63-170
股份合作是共享式制度改革模式之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绝大多数为农民,其成员财产权利的完善对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至关重要。通过对农村土地股份合制改革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清晰勾勒出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的结构。在此逻辑前提下,应合理划分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与集体财产权的边界,遵循"分类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和"三分开"的集体资产股权化改革思路,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强化和落实农村股份合作及其农民成员对集体资产股权的完整权能,以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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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治理结构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杨莉芸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4
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农村要建成新农村,必须改变农村现行治理结构。结合当前我国农村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造重塑农村治理主体;培育农村良好的治理氛围;选择合理的农村治理模式;构建多元合作主体的农村治理结构;完善多方共赢的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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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带动农民生活方式的变革,必须构建既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又保护农民权益的农地现代产权制度,着力推进农地经营权流转以使农民转变为二、三产业以及农业工人。要全面推动农地流转,必须实现农地流转模式创新,按照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实现农地产权市场交易、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走向现代农业等基本要求,构建以依法租赁与股份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农地流转崭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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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发生了深刻变革,在社会结构上体现为开放性与流动性、在权力结构上体现为自主性与多元性、在农民身份角色上体现为职业身份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在乡村社会治理层面,开放流动的乡村社会现状与“封闭排他”“城乡二元”和“计划行政”等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了明显张力,需要以多元主体协商对话机制、农村经济体制模式和“契约性整合理念”为进路,构建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路径.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社会基础,乡村社会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参照,在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准确研判社会问题,并在国家治理层面推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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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治理的双重困境与创新之维——基于北京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的社区治理模式普遍面临着“居委会困境”和“共同体困境”,要突破这双重困境,必须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建立起既能够保障居委会自治功能发挥,又能够保障各项行政事务在社区“落地”,同时也能够吸纳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北京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按照复合治理和参与式治理的社区治理理念,构建多元主体合作的社区治理结构和开放多元的社区自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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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层走向善治,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其中,优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健全村级民主治理机制、构建农村利益协调机制是其必要的路径选择.优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应通过调适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协调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协同村级政权组织与农民自组织的发展,理顺农村基层治理三大主体关系;健全村级民主治理机制,应通过加强党组织领导的“四个民主”建设,落实农民的“四项权利”;构建农村利益协调机制,应以农民为本位,以建设农村社区利益共同体为载体,通过新农村建设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着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五个方面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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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村村级治理模式创新:复合式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村级治理形成一种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模式.在这种模式引领下,中国农村的村级治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显示出其特有的适用性和局限性.近年来,中国现有的村级治理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困扰,显现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一面.因此,基于实践的探索,中国应构建新的村级复合治理模式.新模式建构的重点在于:明晰乡村责权关系,发挥“乡政”、“村治”两个主体作用;明确村级“党”、“政”定位,激发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两个核心要素的积极性;提升农民主体意识,培养自主、包容两种精神;扶持发展民间组织,拓展市场、第三方参与两大救济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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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往实施的行政全能主义的传统治理模式正面临挑战.社区自治是培育基层社会自治能力的起点,也是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基础,有助于形成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结构与服务型的治理模式.为了实现治理模式的重构,社区自治要实现三个转变,即自治主体由单一向多元的转变,自治手段由简单向复合的转变,自治目标由行政管理向民主自治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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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8,(7)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础性的农民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权利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始终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集体成员个人之间徘徊,一方面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援引困难,另一方面也使户内成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权利归属陷入有名无实的境地。为此,有必要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当确定为农民集体成员个人,户内各成员间形成准按份共有关系;明确新增人口和出嫁女的权利取得规则;调整土地承包期限,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建立土地退出标准,同时完善土地登记和村民自治配套制度以保证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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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 Dacai 《社会科学》2012,(6)
对于中国传统经济时期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的关系问题,存在两种观点.“无关论”认为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有关论”认为小块土地作为传统村庄治理的基础,与乡村政治间存在着因果或相关关系.在“相关论”的前提下,对于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的互动影响机制存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分析视角,但已有的研究对小块土地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研究缺乏直接的因果论证.基于小块土地对乡村治理的实际影响可以发现,农村小块土地不仅产生了重要的经济影响,而且在社会层面上塑造了农民的“五种性格”,同时通过利益、偏好和权威三个机制实现了乡村的政治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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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公共物品能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本文基于公共物品理论及治理理论,分析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失衡的现状以及不同供给模式的优劣.为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公共需求,政府作为主要供给者,不仅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还要引导企业(个人)进入农村公共物品领域,支持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构建多元化合作供给平台,实现农村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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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合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我国广大农村目前进行的土地产权确认工作,并不是“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更无力解决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根本问题。对农村土地进行确认、确定的一系列权利,不是赋予村集体和农民个体的新权利,其无力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原来就存在的侵权、流转难等问题。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实际上存在缺位问题,所以只发一个权属证书,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来说,毫无实际意义可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仅仅是对原来法律允许的流转方式起推动作用,却无力解决阻碍现代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即现阶段法律禁止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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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体土地在集体成员内部的不可分性,股份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的根本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有法人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而农民集体应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农民集体的基本权利,农民集体对外是独立法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