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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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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新审视司法改革的意义、定性、理念、目标、逻辑起点、理论支点是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为了应对司法改革在实践上面临的挑战,应着力解决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职权配置不当化、公信力弱化、职业标准异质化这五大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司法权力的内部构造及其实践运行。  相似文献   

2.
自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以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共出现过三种定位,即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使部分司法行政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定位转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和领导体制、法院地位的变化等。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上述因素已经发生变化或消失,因此需要重新确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定位及职权配置问题。  相似文献   

3.
通过司法体制主体工程之省级统管改革,法院司法资源的外部配置由同级政权上收至省级,这为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改革奠定了重要的主体框架基础,即中央和省级共治的管理体制。但是,目前司法资源在具体配置方面仅实现了“集”, “约”还存在明显不足。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促进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集约化改革,实现现代法院组织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改革目标。在具体路径上,现代法院管理理念应该促进法院内设机构的全面革新,推动法院与人大等部门外部新型关系的构建,完善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管理制度:法院“职业经理人”制度、法院经费透明管理制度、建立法院行政事务标准化指南、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相似文献   

4.
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危害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司法行政化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危害之一,表现在中国法院的设置、法院上下级关系、法院的业务运行和法官的人事管理制度等许多方面。司法行政化破坏了司法公正的三角模式、阻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力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和破坏了司法的审级制度,进而使司法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   

5.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司法价值的重要标志 ,法院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体制。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到各种不正常的干扰 ,司法结果就难以公正 ,司法效率就不会提高。在我国 ,这种干扰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司法行政化  相似文献   

6.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减刑程序存在权力配置的单向化、减刑程序的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基于减刑权的性质,减刑程序应当在司法场域内展开,并视减刑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院审批程序和诉讼程序.在强化减刑程序运作透明度的同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使减刑程序能够在兼顾公正、效率的基础上达到最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优化司法权配置。在司法权的外部关系上应重新确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并从制度上确保司法权独立。在司法权的内部关系上,应明确界定检法两部门的职权,克服检法两部门的权力冲突;在法院内部,领导和监督机制也应有些调整,规范司法行为,不断完善司法独立,以实现并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相似文献   

8.
中国司法在法院审判组织方面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以确立现代司法为目的和根本要求,将法院内部与现代司法原则相悖的审判组织关系结构变革为以保障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目标的审判组织关系结构。应该按照审判独立的要求建构合议庭内部与外部的合理关系结构,以真正有效发挥合议庭的审判功能;应该在法院审判组织改革的整体性框架下,选择更宽阔的视野讨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以符合现代司法的建构与运作要求实现审判委员会自身的制度变革。  相似文献   

9.
包括设置专门人民法院在内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国家权力在“条块关系”上的分配密切相关。在司法治理功能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条块分离”的人民法院体系应当向着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司法职权配置模式转型。司法职权的具体“权能”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人民法院之间的配置各不相同。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预设,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人民法院的司法职权应当进行差异化配置。专门人民法院所履行的司法职权应当更具有“全国性公共事务”特征。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着一系列的结构性问题,在实践中难以解决.本文介绍了国外的有益经验,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具体设想--建立中国的治安法庭制度,收回法院应有职权.同时,从治安法庭应当具有的职权,到如何建立治安法庭制度,再到治安法庭的具体办案程序等三方面设计了大量新颖可行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依宪治国要求法院在宪法框架下运作,不能将宪法排斥在司法审判之外。法院不能取代人大行使违宪审查权,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适用宪法,但必须遵守宪法,按照法定方式援引宪法审判案件。依据宪法第126条,法院在审判中要适用"合宪的法律",因此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负有职权以保证所适用的法律合宪,必要时法院要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法院对涉嫌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法定程序提起违宪审查;法院还可以援引宪法进行说理;但法院无权在法律缺位时直接援引宪法审判案件。  相似文献   

12.
案件质量管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案件质量偏差以及司法公信力日益降低等现实问题所作的回应。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案件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运行程序极端科层化,原本以重拾司法规律、凸显裁判权威以及克服法院内部行政化之名而进行的审判管理改革,最后竟以强行政化而告终。结果是理应具有独立地位及自主判断权的法官被整合进层层权力之网,深陷重重监督和考核难以自拔。为了实现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案件质量、增进司法公正、规范司法活动的初始目标,亟需对其予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中国目前能够行使逮捕决定权的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但在司法职权的配置中并未有集中或分别设置制约机制,缺乏对检察院、法院两机关逮捕决定权的制约和监督,影响了公民基本人权的司法性保障。逮捕决定权的行使涉及报请批捕、决定逮捕和捕后未决羁押三个阶段,据此分别设计制约机制,有助于实现逮捕决定权机制的完整性,统一检察院和法院在不同阶段的制约要求,增强司法应用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是国家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分配体系,其理论基础是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不同于刑事诉讼结构,反映了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履行刑事诉讼职能时,在横向和纵向上的职权关系。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形式与结构,服务于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所体现的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协作,分别体现了刑事诉讼对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的追求。合理的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有助于刑事诉讼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群体纠纷的解决与法院的现代功能紧密联系,法院的司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果。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作中出现的群体形成困难、群体诉讼的容量狭小、法院对诉讼的控制力低下等弊端,与我国法院司法不完全独立、法院内部考核体系不尽合理以及消极性司法等因素息息相关。制度环境决定了阶段性发展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过程,试验性诉讼作为群体纠纷解决的过渡、替代手段,是改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质证之所以出现水平不高、效果不佳、质证无序乃至质证形式化等弊端,其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事质证缺乏相关的制度支撑.法院的强式职权、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不出庭作证、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是阻碍我国现行民事质证理想运作的重要因素.为使我国民事质证制度能得以理想运作,有必要弱化法院的职权、确立直接作证制度和举证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7.
以法院内部权力结构为视角 ,用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详细剖析现阶段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合议庭的组成、权限、内部元素及影响其运作的外部因素 ,可以得出结论 ,立法所赋予行政审判合议庭的裁判权已被逐步侵吞、蚕食 ,司法实践中行政审判合议庭享有的独立审判权是非常有限的  相似文献   

18.
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是经济法学命题之一,司法活动对于经济法理念、经济法规范的适用亦是经济法价值、地位、作用的应有之义。我们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梳理了31年来法院报告中有关经济政策的基本情况,并以同时期政府报告为参照系,归纳出经济政策在法院报告中出现的两种样态。通过对比,分析总结经济政策对裁判的总体性影响、对具体类型化案件的影响、对法院建设的影响,以及在特殊时期司法对经济政策的强化适用。通过考察司法活动与经济政策关系,得到经济政策如何影响司法活动的初步结论,客观地印证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复杂关系。  相似文献   

19.
对S县锦镇人民法庭2011—2012年间的调查表明:虽然在司法机关的官方表达中,对案件的处理必须要符合司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实现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乡村法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既非为了平息纠纷、为民排忧解难,亦非为了实现法治,而是出于自利的目的,在实践中形成了择案而立、调解本位甚至强制调解以及"以结代收"等司法策略,其处理问题、避免麻烦的心态贯穿人民法庭日常运作的始终,偏离了法治和治理(亦即合规范性与工具主义)的双重制度定位。乡村司法之所以出现和官方表达相悖的功利化行为,与其司法制度定位的治理化和法院内部考核管理方式的强行政化密不可分,所受理案件的乡土性也决定其功利化的运作方式,未来亟需综合考虑乡村司法所处的系统性变量对其予以调整完善。  相似文献   

20.
人民陪审制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而陪审员的职权配置直接关乎人民陪审制的实施效果。建党至今,陪审员职权配置历经了“职权同一”模式、“职权分离”模式和“二元模式”三个阶段。而陪审员的职权变迁与时代背景、历史环境等改变密切相关。伴随着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当前法院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案件性质日益复杂,“职权同一”模式已无法发挥陪审员的优势,改革试点期间尝试的“职权分离”模式虽强调发挥陪审员的优势,但与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匹配度不尽人意。《陪审员法》确立的“二元模式”是基于当前司法实践作出的折中选择,也是最合适的选择。为了更好地落实“二元模式”,我们必须回归中国的逻辑,遵循司法传统、立足司法实践,正确认识“二元模式”的价值,使陪审员和法官各取所长,让陪审制切实成为连接司法与民意的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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