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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04 毫秒
1.
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是海洋法中的一项一般原则。它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它也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缔约国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但是,这一原则既不限制也不禁止任何特殊军事活动,只要这种活动与上述第301条规定的原则不相违背。但军事活动不包括法律执行活动,且为军事目的而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禁止在海洋的任何部分进行。然而这个问题至今仍然困惑着许多国家和学者。  相似文献   

2.
在近代历史上,国际社会为禁止制造和使用化学武器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但化学战的发生使国际公约屡遭践踏。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违背国际法在中国战场进行化学战,战后又大量遗弃化学武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97年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销毁遗弃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2012年是日本全部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最后期限,理应遵照国际法承担起应负的历史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新的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既有国际体系和治理体制无法适应气候难民给全球治理带来的挑战。气候难民无论是作为集体还是个体均无法享有实在国际法上的救济权利。以自然权利为视角,源于地球集体所有权的紧急避难权和地球资源再分配请求权以及与领土权利相关联的集体自决权,在理论上均可作为气候难民主张权利救济的规范依据。融合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集体自决权方案相较于推崇分配正义的地球集体所有权方案更具公平性,而相对化集体自决权方案(去领土化国家方案)比绝对化集体自决权方案更具政治可行性。去领土化国家方案与国际气候法基本原则兼容。在后巴黎时代,国际社会应将气候难民作为一项独立谈判议题。去领土化国家方案在国际气候法框架内的展开应当以《巴黎协定》序言所载"气候正义"和"人权保障"为基点,并辅之以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是在未来气候协议中专设气候难民条款或制定专门的气候难民协议,建立信息、资金、技术方面的互助机制,通过综合性风险管理措施提高原籍国的适应能力;二是依托既有国际气候多边合作平台,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气候难民责任分担机制,通过特殊的主权制度安排允许气候难民集体保留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并对其原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继续享有主权。  相似文献   

4.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5.
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习惯法上,任何得到国际社会公开或默示承认的权利都是合法权利。任何主权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的传统权利都应予以尊重。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应该存在一个权利取得、强化和稳固的历史过程,而其他国家的某些当前事实行为构成了对权利国历史性权利的干扰和最大威胁。历史性权利往往源于国际习惯法,并不依据现代成文国际条约法而获得,当然也不应根据后来新产生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6.
热议·声音     
正热议法无禁止即自由?2015年12月21日,《计生法修改草案》增加条款"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是首次试图把"禁止代孕"写入法律。4天之后,《草案》又将"禁止代孕"相关的条款拟删除,《计生法》不规范、不禁止,是否意味着"法不禁止即自由"?实际上,除香港允许非商业代孕之外,中国其他地区按相关法规,任何代孕方式都是非法的,代孕一词又重新回  相似文献   

7.
一般国际法上的勤勉义务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而且在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中均有所体现,但该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始终处于"碎片化"状态。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相关咨询意见和司法裁决的增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勤勉义务得以揭示,其内涵与外延日渐清晰。勤勉义务与国际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不过,作为行为义务,加之适用标准灵活,国际海洋资源开发进程中的勤勉义务在实践中并不必然导致国际法律责任。勤勉义务的消极层面无需夸大,对于负责任的国家而言,该义务反倒是一种激励。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指引下,中国目前应积极采取措施以规制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深海采矿和远洋捕鱼活动,从而彰显重视海洋环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相似文献   

8.
一直以来,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是中国政府开展对外关系的基石,集中体现为坚定奉行不干涉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中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一方面,中国国家利益开始遍布海外,并与他国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另一方面,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也需要让渡部分主权性权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中国政府一味机械地固守不干涉政策似乎显得有点陈腐和过时。因此,在继续恪守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和尊重他国主权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中国政府需要适时和灵活地调整以往对外严格奉行的不干涉政策,积极而创造性地介入国际事务,这对于其在新时期担负起"负责任大国"的角色、参与塑造新的世界秩序以及促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相似文献   

9.
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英文)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当代中国国际法学的话语体系,一方面,必须准确、系统、全面表达和传递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本质特征以及国际法研究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核心价值、基本概念、关键术语、主流的理论或学说、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等基本要素;另一方面,应充分、及时体现中国对国际法、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话语体系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当代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应以“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理念,应全面顾及国际法治和中国外交政策及其实践的国内、多边、区域和双边等四个基本层面,应遵行、符合或顺应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全球化与多边主义、区域一体化与区域主义、国际共同体义务(或权利)和中国和平发展需要等原则、规律或趋势,应将其基本功能定位为:推动当代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广泛适用,促进当代国际法的教学、研究和传播,推进中国的法治进步,维护中国利益、尤其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并提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与地位。  相似文献   

10.
构成要素的多元性及其内在联系的整体性的特征决定了群岛是一种区别于一般陆地形态的特殊形态领土。群岛主权的确立适用一般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规则,同时,群岛的多元性和整体性等特征也赋予领土取得规则在群岛适用上的新发展。确定群岛领土主权归属必须以群岛的整体性为前提,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为单个岛礁而分别确定领土主权归属。这也是所谓的"南海仲裁裁决"存在的严重谬误之一。中国历来是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领土主权。无论是依据相关国际实践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群岛标准,南沙群岛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领土主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11.
桐声 《日本学刊》2003,(6):69-81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时际法原是国内法的概念,用以解决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其精髓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际法自1928年首次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适用后,国际司法机关在领土争端案件中数度予以适用。本文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及其现今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评述和分析,以使人们对时际法的概念和作用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水资源安全和中印关系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近年来中印跨界河流的流量分配、源头森林植被的开发和保护、上下游水文信息的互通与共享等成为两国水资源安全互动的重要内容.从国际河流相关国际法的变化和两国整体关系的角度看,处理中印跨界水资源问题时,需要平衡兼顾"绝对领土主权原则"和"公平利用原则".水资源既可能成为激化两国原有矛盾的催化剂.也可能成为加强两国互信的契机.  相似文献   

14.
北冰洋海冰消融使得北极航道得以开通,而北极航道的利用也带来了相应的治理需求。作为世界航运大国,中国在北极享有航行、航行中的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以及航行中的搜寻和救助权利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国际准则》等国际法律制度为中国参与北极航运治理提供了国际法依据。现有国际法依据主要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展开,同时它们还显现出了从软法向硬法过渡以及全球性条约区域化的特征。基于此,中国可以通过加强与北极国家合作以及提升本国履约能力等方式,充分利用相关国际法依据,积极参与北极航运治理。  相似文献   

15.
《世界环境公约(草案)》标志着国际环境法从碎片化走向"整体体系化",意在化繁就简、"硬化"软法、回应国际环境新问题。其创设了"本源—衍生"原则等级,采用了"环境人权"的新方法,引入了"不倒退"等新原则,推动了"环境权"法律解释的新实践。但其提取法律"公因式"方式欠妥,存在法律冲突条款缺乏、责任分配不均、履约机制虚弱等问题,甚至存在引起"环境贸易战"的风险。《世界环境公约(草案)》审议过程中,大国博弈和国际合作并存。中国可建议该公约增加法律冲突或支持条款,设置独立的代内公平条款,扩展全球盘点等履约方式;另一方面,中国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坚持在多边框架下进行"碳关税"的协商与合作。  相似文献   

16.
《社科纵横》2017,(2):113-116
"中国梦"暗含着中国人内心深处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站在中国正逐步从全球大国走向全球强国的历史新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新形势,"负责任大国"这一中国国际角色定位昭示着中国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并承载着对外解读"中国梦",营造国际环境实现"中国梦"和向世界推介"中国梦"的时代重任。  相似文献   

17.
廉德瑰 《日本学刊》2016,(4):144-158
日本外务省和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提出的明清史料不能证明历史上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他们根据的是所谓国际法原则,认为明清史料并不包含中国实效统治过钓鱼岛的有力证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中,关于"无主地"的认定规则到19世纪发生了改变,而明清史料的大部分符合16、17世纪欧洲国际法关于发现和先占的一般原则,日本用19世纪已经变化的国际法原则溯及16、17世纪明清时期的历史事实,说明清的史料没有证明力是站不住脚的。明清时期中国岀使琉球的使节记载的钓鱼岛属于中国之界内的内容,特别是清朝晚期的国家版图都证明钓鱼岛在明清时期早已不是"无主地",是已经由中国先占的领土,日本明治政府在19世纪末对该岛的所谓"先占"是违法的。  相似文献   

18.
近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生命问题的逐渐关注与重视,诞生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法律文件,各国政府亦通过立法等措施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然而,引产婴儿在火葬场"复活"而后在医院"致死"现象的出现,仍然显示出当今世界生命的法律保护是非常薄弱的。从法理上来看,各国法制及国际法在生命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本文认为,生命保护首先应当树立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原则,其次则是需要设计一个系统的法律工程。  相似文献   

19.
从"国家安全"到"国家主权",从一般国际法原则到国际海洋法制度,综观菲律宾政府对南沙群岛主权主张的演变,其所提出的"证据"与"理由"均属其历史发展及民族主义情绪下行政或立法的产物。随着国际政治现实变化及国际法发展,菲律宾政府的法律主张从单方面依据国内主张或立法,逐步转变为寻求国际法支持,并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制度靠近。未来随着国际法发展、菲律宾国内行政实践以及立法的变化,仍有进一步整合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中国南海"作为地理概念的产生与命名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作为国家海洋领土长期占有与实际控制的事实,并在近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民国时期在维护国家海洋国土的斗争中,以"南海断续线"标注于我国地图,既是对"中国南海"传统海疆范畴的考订与昭示,也是遵守当时国际法前提下的主权宣誓,更是依托当时国际习惯法维权的具体手段。本文认为,"南海断续线"具有"中国传统海疆线"的法理地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历史性权利要件,是不容否定的,这应作为我国与南海周边诸声索国就南海问题磋商与谈判的关键性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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