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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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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了第421/2014号条例,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所有来自或飞往欧洲经济区境外国家的航班均不受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约束。欧盟碳排放交易新政的出台与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的航空减排谈判紧密相关。鉴于国际航空减排谈判正面临着若干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们很难期望国际民航组织能在2016年达成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航空减排条约。为有效削减航空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中国应在国内与国际层面采取适当的对策。  相似文献   

2.
国际航空排放全球治理的国际视域强调充分发挥国际民航组织的领导作用。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大会制定了关涉国际航空排放的系列决议,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战略目标,推动了国际航空排放问题的稳步解决。国际民航组织因其诸多的内在限制又使国际航空排放问题变得步履维艰,这些内在限制包括国际民航组织立法缺乏强制力、立法程序存在缺陷、目的和目标有待修订等等。国际民航组织未来在主导国际航空谈判、引领技术升级、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彰显这一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价值。  相似文献   

3.
继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其单边ETS之后,欧盟一直积极筹划就国际海运也采取类似措施。但如果欧盟继续沿用其在航空领域的做法,要求外国船舶为其涉欧航程的全部碳排放购买相应排放配额的话,对外国船舶在欧盟管辖海域以外的排放行为,欧盟海运ETS将构成一种域外管辖。尽管根据国际海洋法,欧盟可以基于港口国地位对船舶域外行为行使一定的管辖权,但这种域外管辖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海洋法的规定。欧盟海运ETS代表了发达国家一个新的海运单边主义动向,对此,中国应及早研究因应之策。  相似文献   

4.
中国航空仲裁存在适用范围不一致、临时仲裁承认与执行不对等、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等问题。为健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发挥航空仲裁的原本价值,中国应统一和明确航空仲裁的范围,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依托,以航空临时仲裁为试点,结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和实践,以开放的姿态认可中国国内航空临时仲裁的合法性,实行航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双轨制"。建议在初期通过一般性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中期倾向于航空临时仲裁,在后期提交专门的航空仲裁机构,从而分阶段、有重点和有秩序地推进中国航空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相似文献   

5.
为预防与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航空保安的法制建设,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已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中国国内法对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适用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中国要重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明确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在国内适用的效力,完善国内立法,以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惩治国际航空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6.
欧盟非法移民治理政策主要包括移民执法以及国际合作两个方面。从执法政策来看,欧盟采取了提升边界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执法力度、打击人口走私、设立专项移民基金等措施;从国际合作来看,欧盟发展了区域、次区域与双边的非法移民治理合作体系,并且把非法移民治理政策与发展援助政策相结合。欧盟非法移民治理是超国家治理模式的典范,但欧盟在移民政策上授权与执行力有限、欧盟外部边界控制的困境、欧盟各成员国间的不同立场、欧盟与第三方合作中的利益分歧等因素都影响着其非法移民治理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张华 《国际论坛》2012,(5):1-6,79
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欧盟将航空业纳入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但"欧盟航空减排指令"的相关规定对第三国的航空器产生了域外管辖的效果,有侵犯他国主权之嫌。域外管辖问题在国际法上存在一定的争论,实践中各国往往基于不同的理由为其法律的域外管辖效果进行辩解。在"美国航空运输协定案"中,欧洲法院依据属地理由和"后果主义",试图维护"欧盟航空减排指令"之域外管辖效果的合法性,但其法律推理难具说服力,因而不能排除欧盟单边措施违反国际法的客观事实。依据国际法和欧盟法,中国可以从单边、双边和多边层面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以迫使欧盟改变其指令中的不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8.
欧洲法院关于欧盟航空排放交易指令合法性初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12月21日, 欧洲法院就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等诉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内务大臣案的初裁请求发表初裁意见。初裁意见解决了两项事项:一是《芝加哥公约》因“权能尚未转移”而对欧盟不具有约束力, 《京都议定书》因条约特征而对欧盟不具有直接效力, 故仅部分国际习惯法规则(国家空气空间主权、国家不得对公海行使主权和公海飞越自由)和《开放天空协议》(第7条、第11(1)条、第11(2)(c)条、第15(3)条)可以用以判定欧盟航空排放交易指令的有效性。二是欧盟航空排放交易指令完全符合上述相关国际法规则。欧洲法院初裁意见意味着我国未来寻求类似司法救济存在诸多障碍和不确定, 积极谋求多边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和国内航空减排规划将是我国应对欧盟航空排放权交易体制的现实举措。  相似文献   

9.
航空自由缘起于国际航空法,是一个法学范畴。航空自由理论是上世纪初以来,国际航空法学界长久争论,影响至今的世界主题之一。当今,在经济全球化驱使下,航空自由化席卷全球,中国置身于航空自由化大潮中。航空自由成了学术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该文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将一个世纪以来,航空自由理论的发展进程划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初的航空自由论、1944年芝加哥会议的航空自由论和当代的航空自由化;认为当今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面临着双边自由化的运行逐步减弱、有限多边自由化的运用逐渐增强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0.
2016年10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第39届全体成员国大会决定建立一个“国际航空业碳抵消与削减机制(CORSIA)”,以实现自2020年起的“碳中和增长”目标。一方面,碳抵消与削减机制是ICAO长期持续致力于航空业温室气体减排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也与国际航空减排的紧迫性与航空企业的认可相关联;另一方面,碳抵消与削减机制也是欧盟在国际航空减排谈判中进行积极推动与单边威胁的结果。CORSIA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有限、分阶段实施、“前松后紧”的抵消义务等。当前,CORSIA的发展前景尚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可用于抵消的合格排放单位的资格要求将成为实施CORSIA的主要障碍,CORSIA自身缺乏遵约与处罚机制。为促进CORSIA的顺利实施,同时尽可能减少其对航空市场的扭曲,ICAO应进一步完善CORSIA的执行方案,或由成员国调整其自主性航空减排措施。CORSIA的有效实施也有赖于《芝加哥公约》下的成员国“自助机制”。  相似文献   

11.
选取欧盟实施2008第101号指令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原因分析、目的分析、合法性分析的方法,对欧盟充任"气候领袖"、引领国际气候谈判的战术、战略和效果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欧盟充分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体制和机制,以推进国际民航减排为突破口,成功地将国际碳减排压力引向中、美等国,且极大地削弱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法律力量,从而为其布局2012年后国际气候立法安排赢得了主动权。而中国民航产业发展以及中国谈判基本立场均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中国亟需从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高度进行科学应对。  相似文献   

12.
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触发了各国就全航程排放的管辖冲突,成为国际碳减排规则的新问题.从欧盟法院航空碳税案裁决看,原因是各国就确立各航段空域排放管辖的标准认识不同,是国家减排行为边界国际法依据模糊和个别国家对气候谈判诱导试图的共同产物.据此,应明确领空内排放由主权国属地管辖,公海上空排放则根据气候变化公约确认是否突破航空器属人管辖而采普遍管辖或保护性管辖;对欧盟单边性意图,应集合贸易与减排国际法制度效力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3.
欧盟将航空业纳入减排贸易体系的指令,不仅将冲击国际航空业,还挑战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不少国家及其航空业协会声称反对欧盟的单方面措施。美国航空业协会已经开始了相应的法律诉讼,中国、印度等29国的航空业宣布抵制欧盟航空碳税计划。欧盟坚称其措施具有国际法上的正当性,是控制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合法措施。因此,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欧盟航空减排贸易指令合法与否。通过对《京都议定书》,尤其是对第2条进行文本分析、历史分析和目的解释,结合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分析可知,欧盟单方面针对国际航班征收碳税的措施不合法,也不适当。  相似文献   

14.
欧盟是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推动者和引领者,即使在当前面临严重危机的情况下,仍坚守其气候政策的底线。究其原因,实现经济利益、降低能源依赖、推动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社会内部各层面的积极支持是欧盟积极气候政策的内在动力;而国际体系和国际气候机制的结构性特点、应对全球化的冲击以及拓展"欧洲模式"则是影响欧盟气候政策的外在动因。鉴于相关内外因素在一定时间内不仅不会消失,反而有所凸显,未来欧盟继续奉行积极气候政策的可能性较大。  相似文献   

15.
欧盟航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评析及中国的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1月1日起欧盟通过征收航空碳税的形式将民用航空领域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之中,这一做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欧盟这一单边、强制性、未经其他国家同意的做法违反了规制气候变化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也违反了规制民用航空的《芝加哥公约》,不仅损害了国际气候谈判取得的成果,也侵犯了非欧盟国家的合法利益。面对其产生的国际影响,国际社会已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亦应当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6.
随着“欧盟市民权”概念的提出,欧盟开始加强对辖区内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的保护。而具体到航空运输领域,欧盟则是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这些条例涵盖航空保险、意外事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航班延迟取消时的补偿机制等诸多方面,体现了航空承运人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由于欧盟自身体制上的特殊性,上述内部规范条例实际上涉及与航空领域的国际公约的协调与竞合问题,从相关立法及欧盟法院的判决这双重角度对该争议话题予以分析,并认定欧盟在承认公约中诸多规则之余也存在实质违背公约精神的情况。这种对既有国际通行规则的继承与突破,在提高消费者保障水平的同时,也加重了航空承运人的运营负担,因而需要欧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其提供更多的合法性依据论证。  相似文献   

17.
2008年欧盟通过的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提议草案,使得民航业的碳排放问题成为碳减排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民航业在CO2总排放量占比虽小但是增长迅速,而欧盟的这一政策如果付诸实施将给中国民航业带来一定的冲击。文章采用对数平均Divisia分解法建立中国民航业碳排放因素分解模型,定量分析了1985—2010年间民航业运输总收入、航线结构、单位运输收入周转量、能源强度、CO2排放系数等五个因素对民航业CO2排放量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民航业CO2排放量上升主要由运输总收入的增长引起,单位运输收入周转量和能源强度的下降则遏制了CO2排放量的上升。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了中国民航业实现碳减排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在新时代引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从无到有、从地方分散试点到全国集中立法的过程,构成了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理论对其是适用的、有解释力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全球碳排放控制制度是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国际制度背景,中国气候外交是将国际碳排放控制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的桥梁。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包括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实施特征三个方面。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动力来源于具有客观基础、受到主观影响的相对价格变化,变迁过程符合对主体的行为假定,受到锁入效应和路径依赖的影响。在制定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时,需要考虑有关控制碳排放的国际制度,需要考虑我国在气候外交中能承担的支付能力以及在气候外交中体现出的支付意愿。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国内的相对价格变化、行为假定、锁入效应、路径依赖等因素。  相似文献   

19.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立法进程对中国碳交易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可以借鉴欧盟渐进式的立法进路,并结合自身特点,通过试点模式,摸索建立大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可行性。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立法全面的智力支持体系对中国的启示是:应对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进行系统化的研究,综合分析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政策并保证各利益方的充分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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