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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法欠缺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赔偿义务机关和审判人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缺乏现实的指引。以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为例,虽然最终精神损害赔偿以高达45万人民币的数额开创了历史先河,但对于这个结果,质疑的声音不绝于耳,主要集中在其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上。据此,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遵循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以国家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落实责任追偿机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国家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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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1-56
网约车平台与传统平台相比,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乘客之间法律关系更加紧密,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各类型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为乘客时,平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受害人为第三人时,若责任在网约私家车一方,平台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责任在乘客一方,平台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受害人为驾驶员时,平台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或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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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平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6,19(2):244-247
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对于前者,得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配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后者,若各侵权人之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各该侵权人并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故此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分配,应依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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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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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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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露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3-66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类案中千差万别,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为促进适法统一,建议完善司法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通过"三步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表"确定赔偿区间,参照酌定考量因素厘定赔偿档次,最后由法官裁量决定具体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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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守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3):35-37
根据公约,外空物体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将国家作为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考虑到 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国家具备赔偿的经济实力,二是可以因此使国家加强对发射活动的监 督和管理。但实践中却可能遇到难以确定发射国的情况而使受害人面临索赔的困境。就是说 ,公约采取的是"国家负责"的索赔模式。笔者认为这样的模式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并主 张将私人发射者也列为赔偿责任主体,同时不排除国家的责任,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赔偿主 体,在该私人主体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继续要求发射国作为国家主体进行赔 偿,这个可以称为"连带责任"的模式。这种模式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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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敏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189-190
从民事诉讼"共同赔偿"的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入手,通过对"共同赔偿"构成条件的分析,对应然性、基本内涵、行使路径进行探讨,以期推进该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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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1(4):72-76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的金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就海峡两岸对惩罚性赔偿规定性质的不同分析,提出对该制度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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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貌俱佳的女教师单夏云与担任中学校长职务的老公离异后,仍然与前夫同居一室,在做了前夫两年秘密情人后,她将前夫的阴茎浸入硫酸溶液进行“清洗”.2007年6月9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单夏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30万元,此案蹊跷之处在于:一对水火不容的知识分子夫妇在分道扬鏣之后,为何还要同床共枕?在被硫酸毁掉“全根子”而痛失男子雄风后,中学校长又为何恳求法官放凶手一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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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4):53-56
为了加强对车祸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许多国家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文章首先介绍了世界范围内有关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状况,其次阐述了该制度的具体运用,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完善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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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4日,因为一起工伤事件索赔5年未果的受害人黄某与当事人梁某、曾某一起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中心的党员律师先是向受害人黄某详细询问了受伤的情况以及治疗情况,又与雇主曾某以及责任人梁某核实了情况,了解清楚情况以后,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耐心地对他们进行调解,给他们讲清事情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三方终于达成协议:曾某作为雇主承担先行垫付的30万元医疗费;对后续的医疗费及赔偿金约13万元由曾某和梁某共同分担。但鉴于梁某经济困难暂时无力赔偿,曾某同意先借给梁某6.5万元支付赔偿。就这样,一起长达5年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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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0,29(4):112-115
"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为我国社会公众所诟病,具有很大争议。死亡损害赔偿不是生命按质"定价",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它应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死亡赔偿应给予受害人更多的经济财产赔偿,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加强公民对他人生命权的敬畏,防止肆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这应是我国立法政策的法治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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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12-19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在规范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特别设立的减责规则,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这种责任的主旨为,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须承担独立责任,以周全救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仍不能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负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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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平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2):244-247
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对于前者,得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配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后者,若各侵权人之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各该侵权人并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故此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分配,应依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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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死亡赔偿是对死者之外民事主体物质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的赔偿。一般的物质性损失须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为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则应采用有限制的定额化方法。常态性的精神损害可实现定额化赔偿,一般的精神损害则应在法定限额幅度内,由法官参酌影响因素酌定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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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3):41-45
"分类"和"解释"两类疑难案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逻辑区别,它们紧密相关又不容易区分。通过比较可以探寻出这两类案件裁判规范证立的不同思路。在"分类"案件中,法官对裁判规范的证立应当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在"解释"案件中,法官可以对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在事实与价值上的双重判断进行论证,以证明对法律规范的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