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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周瑞贞 《理论界》2014,(6):65-68
课予惩罚性赔偿金主要考量加害人主观上的恶性与其加害行为的后果严重性,而属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之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主要考虑被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至于属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慰抚金,除应当考虑被害人因素,并对加害人的加害情状、加害事由、以及加害人资力等因素加以考量,与惩罚性赔偿金的考虑相似,但异于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考量因素。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判断同构性及相似的功能、目的。因此,有必要梳理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以作为正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剧增 ,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仅就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涵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侵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 ,应当承担一定的物质赔偿责任 ,以弥补、减轻或消除受害人在生理、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从理论上讲 ,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其一 ,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3.
韩成军 《学术界》2007,(4):190-196
一般而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著作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著作权财产损失额的确定,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为依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计算确定赔偿数额,既可以弥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可以有效地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4.
在伤害致死的案件中,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可分为身体丧失的损害和生命丧失的损害,生命丧失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损害.有损害就应有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丧失损害进行的赔偿,它与伤害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各自独立的赔偿项目,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应将它们并行规定,而不是相互排斥.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7.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8.
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死者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特有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具有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二重性。我国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法学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不同认识与误解,并因此导致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别现象。消除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城乡差别,应当从理论源头建构符合损害赔偿目的性的体系。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因国家侵权(包括行政侵权)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做出了经济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官的适当自由裁量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禁止滥用原则,数额适当原则,关注个体公平的差异性原则等。  相似文献   

10.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一项民法制度。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损害赔偿法,越来越为迫切。它对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处理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损害赔偿,是指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加害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在古代并非各国所共有,中国、印度以及一些欧洲国  相似文献   

11.
我国当前立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模糊且索赔主体的范围狭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的冲突,不利于保护海洋生态损害案件的受害人,也不利于保护海洋环境。应当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将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环保非政府组织等主体都纳入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以充分地赔偿油污受害人的损失,进而保护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家公共服务职能日益扩展,单纯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责任条款解决公共设施致害纠纷的弊端日益为学界所诟病。从公私法二元对立并不断走向融合的关系看,未来我国公共设施致害责任的立法取向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设置和管理公共设施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二,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之间并非对立冲突、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共生共存、优势互补的,应赋予受害人对民事赔偿或国家赔偿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3.
将罚没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补偿受害人损失,是通过公权手段保护私权主体权益的一项全新的制度设想.目前我国的规定是,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这样的规定虽然简单易行,但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罚款数额应当与违法者造成的受害人损失挂钩,政府应当将罚没款项首先用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4.
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应当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便导致中小学生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是由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社会公众进入中小学校实施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也应当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在保护其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方面存在过失;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得在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分配并因此让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所谓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5.
陈静 《齐鲁学刊》2005,(2):43-47
西汉初年的"除挟书律"是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它正式废止了西周以来延续了七八百年的官书垄断 传统,使得书籍可以自由收藏,自由复制,自由流通。在"除挟书律"后的一百来年间,先秦官书能够被人们公开收 藏并进而在公众间流通;司马迁写出了第一部以社会公众为读者的史书--《史记》,书籍著作领域出现了面向公 众传播的明确观念。  相似文献   

16.
法家文化与秦王朝的兴亡密切相关,它在秦国历史上的作用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秦孝公时期,商鞅以法家文化为指导实施变法,使秦国迅速壮大,为吞并六国、统一中原奠定了基础,同时也确立了法家文化在秦国的主体地位;秦始皇时期,由于过度迷信并片面使用法家文化,实行君主专制,崇尚权术,严刑峻法,残暴统治,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秦二世而亡,同时也扼杀了法家文化的优点,极度膨胀了其不足。秦兴于法家,也败于法家,甚为遗憾!  相似文献   

17.
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汉封爵是最富时代特色的制度 ,其封赐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 ,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等 ,同时又有明显变异 ,总体看更加复杂多样 ,等级更加繁细 ,也更加轻滥 ,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 ,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 ,封爵的作用和影响与先秦旧爵也有明显差异 ,如果说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 ,那么战国后发展起来的秦汉新爵制 ,则主要体现为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 ,是在全社会广泛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 ,特别是爵位通过买卖获得 ,更使得其利益交换性 ,甚至可以说是商品性暴露无遗。而封爵对于占有爵位的个人的好处 ,比旧爵更是复杂细微  相似文献   

18.
先秦时期,学术文化的下移促进了"士"阶层的形成,而"养士用士"是先秦时期私立大学形成的渊源。稷下学宫是齐国在战国时期由"养士用士"而发展起来的一所著名的高等学府,是兼具官、私两种性质的学术研究型大学。稷下学宫具有服务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职能;其组织结构类似于现代大学的组织结构;并具有政府投资办校、学者办学的分权组织结构模式。稷下学宫也是一所具有现代大学理念雏形的综合型大学。因此,中国古代私立大学在形成和起步阶段,就已奠定了类似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贯采取的填补性赔偿,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虑欠妥的结果。主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归责原则上应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个人就自身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基本观念。客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不应固守类型化区分,而应进行程度化区分,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重大损害。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搭建填补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赔偿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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