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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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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D打印技术对于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方式产生了变革作用,同时可能引发较高的专利侵权风险。根据现有的专利侵权构成要件,3D打印侵权产品和传播3D打印模型文档的行为难以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专利权人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其给予保护,网络经营者也不能在链接侵权产品设计行为中得到侵权豁免。有必要取消专利侵权行为的生产经营目的要件,建立并拓展间接侵权制度,构建专利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并对专利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给予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2.
P2P技术在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由于P2P是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所以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软件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时,既要考虑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技术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美国、澳大利亚的帮助侵权、引诱侵权和许可侵权认定规则,提出构建以共同侵权为基础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尽管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存在关联,但是不能仅将共同侵权作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参照系,或者试图用共同侵权代替间接侵权,而应当在多数人侵权的视野下考察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文章以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相结合中的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为重点,对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关联性研究;以独立于直接侵权而存在的间接侵权为重点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关联性研究。应当以《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修订为契机,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法定化,总结实践中发生的间接侵权情形,分析现行法中的间接侵权规则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4.
P2P技术带来的版权问题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个世纪末以来,以Napster为代表的P2P软件的迅速兴盛,在导致P2P技术迅猛发展并打破了传统的以服务器为中心的互联网格局的同时,在版权领域也引发了一场又一场侵权与反侵权的较量。我们需要在详细解读P2P技术的基础上,从与P2P技术有关的行为性质入手,对哪些属于不侵权、哪些是直接侵权、哪些是间接侵权,进行界定,对P2P技术带来的版权侵权问题和对策作出较为全面和详细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目标导向”与多数人侵权制度的“意思导向”存在着根本区别,多数人侵权制度无法替代间接侵权制度,有必要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法定化.我国关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立法虽有亮点,但总体上存在缺陷.应当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分别设立间接侵权规则,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类型化和体系化的规定,并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多数人侵权进行制度协调,进而对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影响,包括对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影响和对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的影响。《侵权责任法》是绝对一般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一般法包括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种情形。原有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取决于所解释的《民法通则》条文的效力。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分为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如果行政法规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有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一般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应该区分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7.
《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以商标间接侵权为规制对象,并将规制对象限定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支配下的帮助侵权行为.这种规制方式限制了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行为样态,导致该条款在面对形态多样的间接侵权行为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侵权形态多样性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过窄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承认注意义务但否认过失侵权责任、混淆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应知”、以行为人具有“过错”替代法定的“故意”要件等困境.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商标间接侵权的多元过错形态,将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调整范围由“故意”侵权拓展至“过错”侵权,区分“明知”与“应知”,引入“推定明知”规则,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8.
社会进步与网络的发展息息相关,在网络为人们生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受各种诱因影响而引起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愈演愈烈.由于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着严重滞后性以及网络侵权具有损害性强、调查取证困难、侵权责任主体众多和她域管辖不确定等特点,导致了网络维权举步维艰.因此,我们要区别对待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基于网络侵权的特性及侵犯目标,在立法视角下深入解析网络侵权的成因,通过建立、健全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完善政府监督职能,增强网络用户的侵权防范意识,界定网络侵权责任人并细化地域管理内容等方式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专家侵权责任是专家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我国现实生活中专家侵权纠纷层出不穷,而专家侵权责任制度尚未建立。通过专家对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一般民事主体和专家侵权责任的比较,国外专家侵权责任制度,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我国专家侵权责任的现状和存在等问题的探讨,从宏观建构和微观制度安排上对我国专家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究,为我国专家侵权责任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客观上引起了中国侵权法性质的改变。虽然造成这一结果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但最深层的根源应当是中国法律文化内部结构的不稳定状态。在探寻这种不稳定结构产生原因的过程中,发现侵权法内部所发生的变革是立法者要求中国法律文化结构回归稳定状态的文化自觉,而相应的立法措施则是相关制度本土化改革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11.
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及其赔偿数额的具体增加是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关键问题。美国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标准经历了从“适当注意的积极义务”标准到“客观上不顾后果”标准的演进,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认定故意侵犯专利权成立及赔偿数额增加的具体要素。我国应在借鉴美国相关理论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2.
清洁能源是人类为减缓气候变化,解决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等世界性问题所选择的能源创新。而专利制度的变革是对清洁能源创新的适应性调整。美国通过《美国发明法》等一系列专利制度改革,加快创造清洁能源的本土专利资源,迅速扩张清洁能源的国际竞争优势。中国清洁能源的专利囿于国内创新,缺少国际创新;重视专利作为商业创新的手段,忽视专利促进技术创新的目标功能。因此,借鉴美国专利制度应对清洁能源创新的变革举措,对于中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具有借鉴与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3.
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违法应受制裁的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应受谴责的行为,还是一种侵权者在“窃”不是“偷”、“君子无私,小人有义”、“大公无私,拿来无过”等病态心理状态下实施的一种病态行为。导致其病态心理的原因有1.侵权客体的特殊性淡化了侵权者的羞耻感、负罪感;2.虚伪的“荣誉感”和扭曲的“幸福感”,成为侵权者道德天平上的砝码;3.侵权者的道德情感错位。根治侵权犯罪行为,除对侵权者进行法律制裁外,还必须辅以道德的矫治。道德矫治的具体方式有1.通过道德反省、道德培养等方式,由自审的道德法庭-“良心”来矫治;2.通过道德范例、道德传播等方式,由公省的道德法庭-“舆论”来矫治。  相似文献   

14.
专利权作为私权,须明定其权利归属,同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世界通行的做法采先申请原则,对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以优先取得专利的权利,而美国一直以来采先发明原则。但是,受国际专利调和化运动影响,美国国会开始逐步努力转向采先申请原则,此次美国专利法变革即为其最终结果,尽管学界对于此次变革的前途争议不停,但从整体上来说,采先申请原则相较于先发明原则仍有其进步之处。  相似文献   

15.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审判籍与取证问题往往具有牵连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原告通过“取证”地点的选择“创制”管辖联系因素人为地建立审判籍的可能,在实体正义和程序诚信两种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有必要建立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相互冲突的基本法律价值,使得民事诉讼法能够按照立法目的公正地实施。  相似文献   

16.
经济分析为我们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提供了新的范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不能缔约。商业秘密能够产生相对高额利润诱致侵权是另一经济因素。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 ,应给权利人以充分赔偿 ,为预防该行为 ,有必要补充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确立侵权举证责任的适度转移制度 ,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决应取用禁令之方式 ,允许侵权人在支付了相当的侵权成本后继续使用该特定信息 ,这是法律判决的效率化 (节约社会成本 )选择  相似文献   

17.
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内容之一 ,同样具有不可侵害性 ,但侵害债权仅指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主观上必须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侵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上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18.
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案(1964年)中确定了诽谤诉讼的“确实恶意”原则。在后来的名誉权官司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把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官员扩大到“公众人物”。由于何谓“公众人物”缺乏明确的定义,由此引发了媒体滥用新闻自由权的倾向。为此,最高法院在1974年又作出了缩小《纽约时报》案原则适用范围的裁决。新闻自由权和个人名誉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公权和私权之一,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艰难地在这两者之间维持某种动态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有效竞争,而非填补损害。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除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实际损害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有其特殊的构成,即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追究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时,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如放宽原告主体资格、给予物质利益刺激、实现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和在必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相似文献   

20.
2012年8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其亮点之一,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赞赏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经过实证考察发现,目前中国法院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多采用补偿性赔偿,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侵权样态及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学基础,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之不足,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激励守法行为。结合中国现实国情,现阶段专利侵权领域可以审慎地引入惩罚性赔偿,但应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细化赔偿标准、限制赔偿数额,以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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