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周珺 《江西社会科学》2020,40(4):185-193
大陆法系公司法极为看重公司资本的功能,在传统观念看来,公司资本既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要件,也是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的对价,还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然而,公司资本在公司实际运行中能够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可能凭借公司资本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更不可能依赖公司资本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富有成效,但新的规则对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不仅如此,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并未触及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制度仍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2.
企业债权的性质关系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是由债务资本转嫁给权益资本的经营风险,并且经营风险在转嫁的过程中被放大了。因此需要从债权人的角度考虑公司风险的分担机制。权益资本承担风险是有限的,一旦公司总风险超过了风险临界点,债权人就成为公司剩余风险的承担者。应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赋予债权人风险管理和监督权。  相似文献   

3.
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深刻影响,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及其生发的相机治理理论是其本质内核,不同经营状态下剩余控制权有其应然归属,这些理论为债权人通过介入公司治理寻求债权双重保护奠定了法理基础。分析现行债权人保护制度单纯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之不足,不难看出,强制债并股有其现实意义,即赋予持有经营性债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到期还本付息达到一定期间后法定享有债权与股权双重权利、双重身份,债权人本身同时是债权人股东,相应地债务公司对债权人股东承担双重义务直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公司法理论与制度负有发展有条件强制债并股使命,以切实解决现实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滞后、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应有保护及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组织体发生变化 ,不能使用民法中的手段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债权保护程序与公司分立的便利和效率。公司分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  相似文献   

5.
吴成华 《天府新论》2004,(Z2):177-178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组织体发生变化,不能使用民法中的手段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债权保护程序与公司分立的便利和效率.公司分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  相似文献   

6.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现代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经由一系列否定性的子规则群 ,在试图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合理优先权的目标下 ,达致一种对公司参与人投资风险位序的合理安排。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偏离上述目标 ,面临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7.
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虽然看似并无特殊,却极易由于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成为利益转移的途径,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股东与普通债权人同等对待,对于普通债权人可能导致利益损害。因此,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加以甄别,对股东以违反诚信的方式取得的公司债权劣后清偿,是一种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8.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权衡西方国家公司法所确认的公司资本制度,利弊俱存。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建议我国公司法应采取有条件的折衷资本制,即规定在公司设立阶段,注册资本应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购,但可分期缴付;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可授权董事会议决和发行。为使公司资本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对主体的要求,公司立法在坚持应有公司最低资本额限定的同时,必须适当降低公司最低资本的限额和现金出资所占公司总资本额的比例。确立起既有利于债权保护和交易安全,又便于公司设立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   

9.
基于吸引投资、提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国际竞争力的考量,同时为提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公司改革及运营的灵活性、高效性,以应对法律主体竞争带来的冲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现代化改革。改革的内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简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筹集与维持制度的优化,企业主公司这一类新型有限公司形态的制度以及债权人保持规则而立法的整体性,以强化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等。  相似文献   

10.
一、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大气候近几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正在悄悄地但又明显地经历着被称为“证券化”的趋势,国际资本的流动形式更倚重证券,传统的银团贷款有债权难以转让的缺点,一旦债务人偿债有困难,债权人只能与债务人进行交涉谈判,而这很可能是旷日持久的,且不一定能取得理想的结果。而象债券、股票这类的证券投资却表现出很强的灵活性、适应性。如股票投资,其投资审批的法律  相似文献   

11.
我国固有法上,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此种状态一直维持到199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颁布。在此之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见到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但那充其量也只能称之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雏形。新合同法第73条(下称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12.
当前学界普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些国家立法也对此加以肯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 ,遇到相关问题通常适用《合同法》第 5 9条或第 65条解决 ,但实质上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之初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债权法范畴 ,不应置于合同法中 ,但在我国的《民法典 (草案 )》中 ,债权法中仍没有相关的规定 ,导致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上的空白。因此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 ,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置于合同法中更为有益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一种保守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出资形式单一和现物出资。此种构建的初衷是解决信用问题,保护交易安全,保持“商”主体有足够的资本运行。可是在这种制度确立后并没有实现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但这些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确定有误造成。在今后5年或者更长时间里,我国不宜改变法定资本制度,应在适当调整出资制度过程中,完善法定资本制度的外延和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4.
姜桂金 《理论界》2004,(2):80-80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使“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则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继续承认,保护了特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而是仿照英美法称之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理论界普遍用“别除权”来阐释和取代这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认为,这两大概念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但并不能等值使用,互为代替,大陆法上的别除权无论在内涵或外延上均有别于英美法上的有担保债权,前者较后…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留置权制度适用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留置是指当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时 ,若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返还物之占有的请求 ,并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则是债权人因为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而在其债权获清偿之前 ,对该财产予以留置并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虽然都对留置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留置权时 ,仍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研究。一、关于留置权成立的法律要件关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行使…  相似文献   

16.
投资者适当性是成熟资本市场的一种典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我国证券、基金等领域已经初步构建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在P2P网络借贷领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平台的提醒义务、尽职评估义务、分级义务,但仍难以满足P2P网络借贷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基础上,以公平投资、信息保护、多元治理等原则为统率,以制定法为主导,把细化分级管理规定和明确平台合适推荐义务作为两大重点,并在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投资者教育、法律责任机制、网络仲裁等多个方面进行补充,以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叶林 《社会科学》2012,(9):72-82
反对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是多数决定规则的矫正措施,它与多数决定规则相配合,共同达成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反对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继续性法律关系,一旦出现法定事由,反对股东即可单方解除该种法律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股权收购请求权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无根本冲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即可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股权收购请求权的重点在于股权估价,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于股权收购请求权特性的权利实现模式。  相似文献   

18.
当对赌协议进入履行阶段,目标公司只能以减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势必会侵害到目标公司的分配自由,因此,公司法需明确资本维持原则的双重含义,得以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归还目标公司本应享有的分配自由;投资者与原有股东间以合同的形式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只要不具有负的外部性,外力不应加以干涉;目标公司董事会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影响其在忠慎义务下对其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针对股权回购式对赌的履行问题,公司法可从资本维持原则的准确运用、合同自由的充分尊重和忠慎义务的切实履行等三个层面,合理平衡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相关利益。  相似文献   

19.
论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资产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白江 《社会科学》2007,(12):93-100
在大陆法系法定资本制下,其实只存在资本真实缴纳和维持两原则,公司的资本和资产、资本的维持和资产的保护是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资本维持原则的保护范围已延伸至公司整个资产。当出现公然或隐蔽的公司向股东的资本返还时,可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诉讼制度,它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安全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赋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以保全其债权.代位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代位诉讼与代位执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分别确立了代位执行制度与代位诉讼制度,但是二者在程序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因为两种制度并存,于是产生诸多问题,因此应在完善代位诉讼的前提下.及时废止代位执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