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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随世界范围内"一股一权"的弱化以及投融资多元需求的上升,类别股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不得不回应的一个基本制度问题。兼具股权、债权双重特征的类别股在丰富投资者选择空间的同时,也为融资人提供了实现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工具,其在国际证券市场独角兽企业的争夺中亦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我国至今仍未能建立起体系化的类别股制度,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探索,但总体而言仍比较零散,制度的核心要素未得到充分体现。未来类别股制度改革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投资者、融资者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构建一体化的类别股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公司转投资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转投资是以公司名义对其它法人实体进行长期投资进而成为其股东的行为。它不同于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也不同于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各国公司立法在对公司转投资是否限制问题上态度不一,支持与反对转投资限制的立法主张亦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依据。我国立法对此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总体讲是适宜的,但其不足之处是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仍无法可依。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转投资限制立法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独立董事须遵循何种勤勉义务以及践行了何种程度的法律义务方能避免问责?这一看似简单明确的问题,在我国却难以发现一个清晰肯定的答案。采纳结果导向的中国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严格责任标准,无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域外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实质趋同与一体化标准适用,有助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边界的确定。相较于独立董事责任限制与责任保险机制,建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三位一体的独立董事经营判断规则的勤勉义务免责标准,或许是一个可行的效率性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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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占有制度三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傅穹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4)
按照现代物权法理论,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物权法体系。所谓占有,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表示法律对物事实支配状态的保护,这是占有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就其成立要件而言,依据纯客观说,即占有纯为客观地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并不以有占有意思为要件。其次,建立占有制度,在我国有其独特的意义与存在价值:1.有利于构建合理的中国的物权立法机制,它既非所有权机制一统天下,也非“所有一占有”机制的创新,而应是所有权和他物权机制以及占有制度的并存模式。2.有利于弥补现行立法对占有保护之不足。3.有利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若干欠缺的制度。4.有利于树立我国对法律程序尊重的观念。最后,占有的法律效力中的占有权利的推定,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等问题应予充分重视与研究。 相似文献
6.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迷思与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作为产业组织之花,除承载与创造财富外,尚须担当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观念如何落实,恐怕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规制性命令所能解决的,不分公司类型而强制划一的措施也并非实现社会责任的良药。公司立法须强化董事的社会性义务,公司董事会不妨下设社会责任委员会,司法必须谨慎介入社会责任的诉讼争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推行应结合本土特色渐进前行。 相似文献
7.
论折价发行、异价发行与分期缴纳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穹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4,41(1)
折价发行规则为亏损企业对外融资提供了可行的空间。立法面对折价发行的规制,应从严格禁止向例外允许的模式变迁。异价发行规则推动了承销制度且补偿了发起人的投资风险。立法面对异价发行的规制,应作为同股同价的例外予以有限的允许。分期缴纳规则为认股人提供了认缴出资时间决策上的自由判断权。立法面对分期缴纳机制,应权衡制度利弊,设计配套的追缴与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8.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现代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经由一系列否定性的子规则群 ,在试图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合理优先权的目标下 ,达致一种对公司参与人投资风险位序的合理安排。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偏离上述目标 ,面临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9.
公司控制权运行的规范与否受制于多种法律策略,不仅包括直接调试控制权运行的法律策略,也包括间接关涉控制权运行的法律策略,还包括可能对控制权运行产生系统性联动影响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股东诉讼是各国在制约公司控制者滥权、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方面普遍设定的终极防线。从评辩股东诉讼的功能切入,在分析股东诉讼的实体依据的基础上,对我国股东诉讼的现行立法进行检视。 相似文献
10.
公司机关之间决策权力的分工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枢纽问题与要害所在。在中国公司分权的现代化进程中,呈现董事会中心渐进回归的趋势。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尊重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差异,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已成为全球公司决策分工治理的经验共识。中国上市公司的商业治理实践显示,经由章程不断扩张的董事会权力,已经向股东会权力中心提出挑战。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治理分权边界的模糊,剩余权力归属不清的诉讼分歧,要求对公司决策权力分工进行立法改进。在公司法改革中,应考虑在股东会保留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等有限的法定权力的基础上,重塑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尊重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董事会的权力边界应当以法律和公司章程为限,股东会不得任意行使董事会职权。尊重公司治理的自生需求,改写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的简单定位,回归董事会中心主义,或许是中国公司治理胜出的自主道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