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5篇
  免费   1篇
丛书文集   13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2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2篇
  2016年   2篇
  2012年   2篇
  2010年   2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1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1篇
  199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公司资本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的规制作用极其有限。原因之一就是刑法因缺乏与公司法的衔接与配合而产生的立法疏漏,并进而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和不当。而我国公司立法的不完善,构成了我国公司资本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直接影响到了刑法对公司资本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严谨性和科学性。因此,应协调刑法与民法、公司法的关系,加强刑法与公司法交流与配合,以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论公司转投资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转投资是以公司名义对其它法人实体进行长期投资进而成为其股东的行为。它不同于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也不同于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各国公司立法在对公司转投资是否限制问题上态度不一,支持与反对转投资限制的立法主张亦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依据。我国立法对此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总体讲是适宜的,但其不足之处是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仍无法可依。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转投资限制立法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再度引起热议。考察近现代经济运行的影响因素,无论新保守主义也好,国家干预也好,政府干预经济的内在动因是政府通过运用权力的力量,使经济尽可能地运行在其生产可能性边界上。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行动必须是正当且有效率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和效率离不开法律,尤其离不开使法律得以发生实际效果的某种程序。本文以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家干预的广泛运用为契机、以国家干预行为的程序理性为视角,反思国家在经济运行中的角色和作用,提出政府干预程序化是政府干预有效率的条件和制度保障;反思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程序制度的重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股东的新股认购权是其成员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司原股东有权获得与其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新股份,借此能够有效防止特定股东因增资而丧失其对公司的支配力和影响力。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股东新股认购权是可以排除的。股东新股认购权排除应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德国股份法及其法院判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一系列有关认股权排除要件的制度和规则,确认股东认购权的排除应基于公司利益,且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利益对比的均衡性,该制度规则对我国现阶段公司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钱谦益家族引领下,虞山诗派形成了绵延百余年的《春秋》学传统.一方面,他们从《春秋》的研阅实践出发,构建通经汲古的经学传统,造就了虞山诗学的"学人气象";另一方面,基于《春秋》兼具经、史的特性,他们重视史书修撰,倡导诗以存史,构建杜甫的"诗史"典范.同时,"隐而微"的《春秋》笔法,本就带有"存史""写心"双重意蕴,他们借径李商隐以学杜甫,将心灵感悟包裹在重重典故、意象之下,"隐迷"诗风的背后透示出高超的"写心艺术".经学、史学、诗学圆融的《春秋》学体系,不仅为虞山诗学提供了活水源头,也助益于清代考据学传统的生成和诗学思想的演进.  相似文献   
6.
任意性规范是私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其理论内核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于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其任意性规范之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法的运行效率。当然,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亦可能被违反或滥用,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要实现其预设之法律目的,还需配以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等司法保障机制予以规约。从现行法律看,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尚存诉讼前置审查程序缺陷、被告确认模糊、诉讼担保规则不当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加强对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前置审查程序、诉讼被告对象及其补偿责任分担机制、股东诉讼担保等法律条款做出修正。  相似文献   
7.
“两课”教学过程是一个“四体结构”,即由主体、客体、介体、环体所构成的信息网络立体动态流通结构。利用信息科学原理,分析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9.
2005年公司法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实现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机制。这表现在监事会独立性不强、监督信息匮乏、制约董事会的手段有限、监事会履职的动力不足及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各个方面。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监事选任程序、对监事资质进行重新定位等制度安排来增强监事会成员的适格性和独立性;通过设置并强化监事会的信息权、同意保留权、独立审计权来保障监事会的信息获取能力以进一步增强其对董事会的监督效力;通过明晰监事义务与责任制度来强化监事履职的自我约束。最终,通过系统化、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改革我国既有监事会制度,以保障监事会监督功能的有效实现和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相似文献   
1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