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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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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监察人制度是两大法系信托立法交叉融合的典范。我国《信托法》第64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设置公益信托监察人,但是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粗陋。公益信托监察人是受益人的"保护人"、委托人的"守夜人"、受托人的"监督人",乃是公益信托内部监督的重要主体。公益信托监察人享有履行职责的诸项职权和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公益信托监察人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公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信托法》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任职资格,规范变更和退出机制,确保公益信托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为将来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促进一国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环保、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规范管理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信托,是为财产权人提供一个可以充分信任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的制度设计。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树立公益捐赠意识,使公益捐赠常态化并把这些捐赠所得资金利用公益信托进行管理使用,这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一种有效形式。  相似文献   

3.
关于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的最具中国特色的创造性规定;为使它趋于完善该法还应当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负有依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与接受这一交付的义务并相互享有要求接受信托财产交付与实施这一交付的权利;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也享有前述权利;无偿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享有对信托合同的撤销权,但无偿且有对价的他益信托的委托人须经受益人同意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   

4.
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分析界定公益信托的构成,探讨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缓慢的原因,应从管理机构、审批程序、监察人、受益人、受托人、税收制度六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公益信托具有不同于私益信托的法律特点.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公益信托的设立存在制度混乱、干预偏多、成本过高、登记机关缺位等诸多问题,这些均不利于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规模发展.登记主义更适合我国公益信托事业发展,应当推进由设立的许可主义模式向登记主义模式转变,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从法律上明确公益信托设立登记的书面审查事项,创新与完善我国公益信托设立制度.  相似文献   

6.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一切依法能够流通的财产权都能够成为信托财产,而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具有对世性效力的财产权,因此信托财产需要进行公示,以实现保护信托受益人权利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信托财产的类别不同,其公示方法也不同。其中以应登记的财产权为信托财产的,其公示方法为信托登记。信托登记具有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信托受益人的权利、维护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信托是一种移转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的①。依据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转移给他信任的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此时,受托人要保证真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使收益归于受益人。从中可以看到信托区别其他财产称转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收益主体相分离,即所有权…  相似文献   

8.
现行的法人分类是我国公益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我国现存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完全符合财团法人的内涵特征。由捐助设立的公益组织,同样需要作为他律法人的财团法人的治理机制。作为公益事业的组织工具,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可以共存;作为公益事业的制度工具,公益信托和财团法人可以并行。  相似文献   

9.
自然资源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继受于英国法,发扬光大于美国法.公共信托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的制度构造,公众是公共自然资源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国家则是受托人.国家作为公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所行使的不是私法上的所有权,而是公法上的所有权,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公法调整.我国国有自然资源应当在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二元区分基础上,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0.
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信托行为失效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设立的目的,成为阻碍信托发展的罪魁祸首。研究了信托行为失效的内涵及表现、制度在规范信托行为中的作用、信托行为失效产生的制度运行机理以及从制度的角度寻求对信托行为失效的治理。  相似文献   

11.
法人财产权与信托财产权是不同制度下的权利范畴,各具特色.通过对两者的渊源、性质、功能的分析和比较,指出两者之间的差异,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与信托制度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12.
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信托行为失效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设立的目的,成为阻碍信托发展的罪魁祸首.研究了信托行为失效的内涵及表现、制度在规范信托行为中的作用、信托行为失效产生的制度运行机理以及从制度的角度寻求对信托行为失效的治理.  相似文献   

13.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可能在法律上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不能派生出其他用益物权,进而土地信托财产权不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所有权人以信托合同设立的土地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经营权是集体土地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益债权。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信托公司。土地信托的设立与运行需要明确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成员权的具体化实现,同时保障受托人的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模式下,土地证券化是第一步,而进一步探索农民股东化是题中应有之意,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4.
商事人格权是对人格权商事化的一种特定描述,它不指代一种具体的独立权利。如果将商事人格权独立化,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的归属、区分、行使以及法人的人格权等等。事实上商事人格权是传统人格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事化表现,通过人格和人格权的分离、人格权的有限让度、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凸现,人格权与其他民事部门法一样实现了商事化的过程。大陆法系讲求概念清晰和逻辑严密,因此在法律设计上应当以扩张传统人格权的方式而不是建立独立的商事人格权方式应对该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15.
随着“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公益法人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公益法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并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待遇,因此应该受到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我国在建立公益法人制度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完善公益法人的监督问题,促进公益法人健康和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实践中推行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入股、(个别)信托等,这些模式在增加农民收益、实现规模化经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土地流转目标上存在固有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可以有效克服现行土地流转模式的局限,具有构建的现实理由。从政策、法律、理论和实践角度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具有构建的基础。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受托人激励原则和保障农民利益原则,围绕集合信托的主体结构、设立和运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等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公益信托是信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慈善活动开展的主要途径.但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至今,我国公益信托的运行状态一直不佳,真正的公益信托活动开展较少,人们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和运行模式认识不清.本文从信托行为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并依托信托活动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状态,从立法策略的角度,就如何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的运行状态进行学理思考.  相似文献   

19.
潘为 《社会科学家》2012,(3):109-112
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渠道是缓解该类金融产品流动性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囿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制度,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尚欠缺合法性依据,且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无法满足其实现担保价值的需求。因此,文章建议构建独立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法律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物权法》、《担保法》对可设质权利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方式为之;同时由银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制度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在质权内容构建上,文章从质权主体、质权设立、质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制度构建之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东岳论丛》2017,(4):171-178
受托人权力具有他益性与约定性特征,伴随信托商事化应用的增加,受托人权力呈现逐步扩张的趋势。由于信托法任意性规范的特征,信托合同成为配置受托人权力的主要方式,但是信托合同机制存在的缺陷,特别是格式条款的大量应用为受托人权力的扩张甚至滥用提供了便利。治理合同路径下的受托人权利扩张,应当创新受托人权力的配置方式;完善《信托法》法制,确定受托人权力制度,增加信托合同制度,通过私法规制、行政规制等多种手段调整受托人权力制度;同时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受托人权力行使提供健全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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