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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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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一部完善又科学的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人士的心声。而是否设立民法典总则及其基本结构,是我国想要制定一部体系完整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编纂体系,详细阐述了我国民法典设立总则的必要性,并在叙述以《德国民法典》总分模式为蓝本形成的两部亚洲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及我国三个民法典的建议稿的基础上,引出我国民法典总则的结构。  相似文献   

2.
债不一定都具有财产性,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关系就是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不影响其债法性。制定中国民法典,有必要和可能设立债法总则。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宜作为人格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完整的债法编对于中国民法典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欲将现有债法规范整合成债法一编,关键在于寻找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共同点,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二者。债是财产关系与非财产关系的集合,侵权产生的是债而非责任,这是中国侵权法回归债法的根本道理。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整合应通过在债法总则中建立统一的损害赔偿规则来实现,从而完成中国债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4.
在民法理论中 ,是债的担保 ,还是合同之债的担保 ,学术界意见不一。这一问题既涉及到担保的适用范围 ,又影响到我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体例设计。文章指出 ,从现行的民事立法规定和民法理论分析 ,所谓债的担保 ,其实质是合同之债的担保。鉴于担保方式中的物权性与债权性之差别 ,我国制定民法典宜在“物权”编与“债权”编中分别对担保方式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在当今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债、债权、债权债务、债务等都是对同一种法律关系的不同称谓。债权请求权的消灭,并不能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从债权在现代社会占据的优越地位来看,我国有必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债编,或者颁布债法典。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立之债;主债优先于从债;人身之债优先于财产之债。论证物权对债权有无优先效力,要在法理、逻辑和实践上都应讲得通。物权对债权并无优先效力。租赁(改称赁权)应是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9.
各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总体叙述模式虽大体相同,但也存在着各种具体差异,且各有特点与可资借鉴之处。中国大陆的民法典总则草案也有自己的特点与不足,其应然结构应在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总则、吸取其优点的基础上确立。  相似文献   

10.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契约无效时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同,此时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物权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也不同。二者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区别,是关系到司法实践及未来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和体系的重要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总则篇中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编。  相似文献   

11.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因为在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从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示明《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全面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13.
《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从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示明《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全面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14.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15.
债法修改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债法与物权法的制度协调。经由债法和物权法的区分,财产法内部出现了区隔。该区隔观念涉及有体物限定、抽象所有权、物权法定、物权行为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确立。但此种财产法区隔的观念在《德国民法典》的发展之中逐步被软化,《荷兰民法典》和DCFR虽然仍坚持财产法内部的区分而非完全融合,但使得财产法内部呈现出多元化的关联。这种关联并非仅仅是一种现象,而且是一种必然,并由此导致制度的诸多因应改变。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确认让与担保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有必要在担保法或民法典债的担保方式部分 ,以“让与担保”的名称统一规定让与担保和按揭制度 ,而不宜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 ,理由是 :让与担保既有物权性质又有债权性质 ;作为物权规定 ,其公示方式问题无法解决 ;现行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17.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编撰民法典是我国当前最重大的立法任务。文章叙述了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过,介绍了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主张草案应保留"债权"概念,设立"债权总则编"以统率"合同编"和"侵权编",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应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中的自然人一章。  相似文献   

18.
对于如何确定民法总则的结构主线,有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权利等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从权利关系的逻辑结构和发展顺序、民法总则的体系性和概括性以及权利理念的弘扬等方面考虑,应选择权利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主线。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民事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以及民事责任的内容和种类,探讨了民事责任的立法体例及主要学术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设想,即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总则、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分别规定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的生效问题并未因《民法典》对《物权法》的修改而停止争议。遗赠具有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其所实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国民法明确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并且不承认概括遗赠,故遗赠仅为受遗赠人与遗赠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遗赠并不涉及物权层面,而只是设定受遗赠人对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债法请求权,其本质如同遗产债务一样,因而与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自然有别。《民法典》第230条既已删除遗赠,则解释论上遗赠应无物权效力。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仍应适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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