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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在适用法律文本进行裁判时,法律解释、续造等活动不可避免,证明责任分配也必然受到上述司法活动的影响。实践中,法律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之间往往存在着紧张关系。基于对我国不当得利诉讼的研究可知,通过类型化实现一般规范核心概念的具体化是正当且必要的。对一般条款中"核心要件"的解析,揭示了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具体案件事实证明的真实图景。在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分配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责任时,应当首先识别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从而判定该案"核心要件事实"的范围,并在此范围内课以原告证明责任。对于被告的反对主张,需要在明确原告客观证明责任范围后,依据反对主张的法律性质分配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存有较大分歧。(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根据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中之规范说,该要件属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产生、形成)规范,应由请求权人(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根据待证事实分类说,划分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的依据应是具体案件事实而非“获利无法律依据”的抽象表述,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待证事实是“给付原因消灭的具体因由”,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属积极事实,应由请求权人证明。类型化对待说之合理性值得商榷。该要件之证明范围并不要求排除一切可能,请求权人仅证明自己主张的原因即可。二审法院的判决正本清源值得肯定。程序法困境之根源系实体法未明定“占有的推定效力”。  相似文献   

3.
刘显鹏 《南都学坛》2011,31(6):87-90
证明责任倒置作为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缺乏据以立足的土壤的。只有在法律层面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之应然分配规则后,真正意义上的"倒置"方有存在之空间。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历史契机下,应将法律要件分类说明确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然后在民事实体法上依不同的案件类型对各自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予以详细设置,从而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最终建立起证明责任倒置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规范论为理论基础,辅以修正规范理论、盖然性理论、危险领域理论、危险提升理论、多样原则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等,依托我国内地法律规范,初步构建了我国内地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应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不同,令其分别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形成要件事实、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和权利消灭要件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则从证明责任转换和证据评价领域特殊规则两个方面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进行了修正和变更,以缓和一般原则的僵硬,降低当事人的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5.
毒品案件中的"幽灵抗辩"可能针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等成罪要件的控方证明进行阻击,也可能就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行罪轻辩护。针对"幽灵抗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有着不同的分配模式,但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而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往往会招致诉讼不利结果。基于经验法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毒品案件特殊性的要求,被告人应当承担"幽灵抗辩"所对应的举证责任。面对"幽灵抗辩",立法上可考虑对毒品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正,以概括的故意取代"明知",并规定持有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合理分配毒品犯罪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证明责任的转移并明确被告人证明责任承担范围、合理运用事实推定以及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法律事实来压缩"幽灵抗辩"的存在空间。  相似文献   

6.
衡平意指"公平""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代名词。由于不当得利侧重追求公平的价值,因此衡平思想所蕴含的基本理念构成了不当得利原则的精神内核与实质内容,是不当得利原则发展史上一条若隐若现但一以贯之的线索。在民法法系国家,衡平思想促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一般化,并在蜕变为不当得利原则具体的构成要件后功成身退;在普通法系国家,不当得利原则借助衡平思想发展成概括性条款的痕迹更为明显,并且由于其特殊的司法传统,在具体案件中仍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途径或手段得以保留,彰显实质正义之功能。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分配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多种多样。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现行法律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并存在不少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证明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面认识和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切实保护医疗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有限制的证明责任倒置、高度盖然性、妨碍证明理论等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从而保证医疗损害案件裁决的客观与公正。  相似文献   

9.
在实体法规范的表达未合理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背景下,借鉴日本法上的要件事实论成为一种合适的选择。将该学说应用于我国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的分析,通过重新解读法条之间的意义脉络,不仅可以避免规范说在解释方法上的缺陷所带来的不当分配的后果,而且也可以发现和反思法律规范在立法技术上所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文章认为,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特殊性、证据形成的客观规律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所服务的实体法的价值追求,将知识产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确定为:除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这一法律明文规定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同时,文章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此类案件不能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11.
行政机关为消解或避免更多不安全因素,阻止潜在风险向现实转化,抑或降低风险转化为现实之后的损害程度,必然要基于预防原则在科学技术尚不确定时采取干预措施。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何者对尚不明朗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便被无限逼近败诉之深渊。具体而言,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行政机关,是对行政权的过度限制,会导致风险预防原则被虚置化;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规制者,则实为一种有罪推定,既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也会使国家丧失抢占技术福利的先机。较为稳妥与可行的方式并不是在“非此即彼”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寻求解决方案,而是免除对事实证明的必要,从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及该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影响出发,将双方举证与特定情境相结合,通过本益分析、现实危害、保护水平、分散程度四个方面的综合考量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此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修构。这也是在风险预防的现实需求与行政诉讼的规范程序间寻求的一种微妙平衡。  相似文献   

12.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然而该类案件处理难度大,尤其是在技术秘密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对技术事实进行查明。这一方面需要明确技术事实及其相关概念、原被告双方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组织和举证质证规则,另一方面必须创建有利于技术事实查明的判定主体路径。事实上,专利法中的相关概念和做法以及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此问题解决的思路和方法。有必要对技术事实的查明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促进商业秘密的审判实践日益完善。  相似文献   

13.
事案解明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于事实厘清负有对于相关有利及不利事实之陈述或说明义务,及为厘清事实而提出的相关证据资料或忍受勘验的义务。它具有修正传统辩论主义、削弱证明责任在裁判案件中的作用和实现当事人程序上平等之功能。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应采例外化的观点,界定其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若违反该义务,拟制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或依据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我国应研究立法上引入事案解明义务。  相似文献   

14.
故意犯罪案件中,侦查、起诉机关承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已经包括了承担犯罪动机的证明责任。正当防卫事由的实质意义在于对犯罪动机的根本否定。因此,不宜由被告人承担正当防卫事由的证明责任,而应当由侦查、起诉机关承担非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事实真伪不明是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一种客观事实状态。由于此种状态无法直接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得出裁判,因此,需寻找其他的处置方法,如搁置判决、调解、法律规范的特别安排、证明责任等。现代法律所普遍认为的最佳处置方法即为证明责任规范。但在当前实务中,对于真伪不明的理解和证明责任规范的适用均存在诸多问题,这也成为正确裁判所必须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证明责任内涵应当包含“评价要素”,对于特定事实,证明责任承担者所举证据仅需要达到说服法官相信事实可能成立之程度。分配证明责任应当遵循证据所持、证据距离与诉讼效率等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区别对待,对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证明责任规定也不尽合理,更未规定证明责任转移规则。为最大程度实现量刑公正,应尝试对我国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体系性完善,合理规定控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证明责任,对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事实创设证明责任转移规则。  相似文献   

17.
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规定,医疗技术损害归责原则实现了从过错推定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医疗技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案,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能够使法院居中、公平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也有利于调整、平衡医患双方心态,促进医患和谐。但在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后,在充分考虑到患方的实际举证能力的前提下,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制度,更需要补充条款提供有关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18.
间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依据经验法则和推理构成间接证明方式,该方式是民事诉讼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间接证据因为证明对象多元化、证明力不确定和证明事实方式复杂化,使得法院对其采取了谨慎、怀疑甚至是排斥的态度,法院对其运用或是简单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较小规则将其排除,或是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裁判定案,使得原本能够认定的事实得不到科学证明。因此,对于间接证据,首先应明确法院仅能依据宽松的证据能力制度对其作有限排除,同时应限制常识性的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和真实性规则滥用以及要求法院对矛盾间接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更重要的是,在间接证明分为证据环、证据链等几种具体类型基础上,应明确间接证明对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之要求,确定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模式,并且赋予间接证据在证明欺诈、胁迫等主观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然后法院面对间接证据时才能依赖自由心证来认定事实,使民事裁判建立在规范、严谨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9.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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