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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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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方便法院是英美法系国家拒绝行使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体现的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自我抑制管辖权的行使,从而缓解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体现了国际礼让精神,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挑选法院给被告造成诉讼上的困难,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案件积压的状况,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本文从不方便法院的概念和历史源流入手,分析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脉络,阐释现今美国不方便法院的制度模式,并就中国适用不方便法院的条件进行分析,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2.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美国联邦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建立了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针对美国学者对美国现阶段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批评,美国有学者提出了修改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建议.建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灵活性,为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未来立法提供了某些借鉴.  相似文献   

3.
新西兰不加分析地采用了英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但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作用以及政策考虑来看,新西兰 不宜采用英国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要吸取新西兰的经验与教训,严格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4.
以国际私法的产生和调整对象为基础,指出中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阐释对法院地法进行合理限制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两大法系的扩散体来源于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实现实质正义,协调管辖权冲突,提高审判效率.鉴于中国的国情和经济、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国有必要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当的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6.
《魁北克民法典》第 3135条规定了“魁北克式”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即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例外原则。但是在实践中 ,第 3135条并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 ,魁北克法院经常灵活地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根据第 3135条的立法精神以及魁北克的实际情况 ,魁北克应该限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应该吸取魁北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经验与教训 ,有限地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7.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跨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对于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都是如此。为了对抗原告的挑选法院,被告则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确保“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效用,上诉审查应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9.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施行,法院依此放弃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做法,但在立法层面上尚属空白状态。因此,笔者建议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强这一制度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产生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扩大了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但也给各国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带来了可能。我国法律机关应厘清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利弊,并结合中国实际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水平。  相似文献   

11.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形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民间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吸取英美国家的实践,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总的来说。《示范法》的规定符合中国的实践情况,但该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2.
在跨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解决国家民事管辖权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国际民商事交易迅速变化的今天,在我国引进"不方便法院"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王仲云在《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撰文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制度,指在涉外诉讼中,当原告向某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被告认为他在该国应诉将得不到公正对待,可以该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止诉讼。而受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由其受理该案或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是否更为方便和公正,  相似文献   

14.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缓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正日益得到更多国家的关注,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对此作了规定。我国至今仍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在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关的案例。为了妥善处理管辖权的国际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建议我国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具体规定,以更好地体现国际礼让与协作精神,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服务。  相似文献   

15.
美国跨国版权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法院在跨国版权侵权案件中常常以不方便法院为理由拒绝案件的审理。这种做法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美国法院应该认识到跨国版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较少或者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16.
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追求包含公正的法律效益目标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方面反映了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精神,另一方面则是从诉讼经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而对本国法院管辖权进行有效的抑制。本文通过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西方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以及在我国的司法现状,论述了该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17.
述评《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不方便法院条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形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民间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吸取英美国家的实践,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总的来说,《示范法》的规定符合中国的实践情况,但该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8.
为了确保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2003年《布鲁塞尔条例Ⅱa》第15条对父母责任事项规定了不方便法院条款。欧盟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特殊性包括:一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主要适用于涉外父母责任诉讼,并逐步延伸至涉外婚姻事项;二是考量因素之特殊性,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置于主要的考量因素,而且排除对替代法院实体性规则和儿童之外其他人迁徙自由权的考量。欧盟家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进步性在于以下三点:第一,赋予不方便法院原则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之人权保护功能;第二,体现了对相互信任原则的尊重;第三,呈现出谨慎适用的趋势以防止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滥用。但也存在着管辖权移送范围、适用对象、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裁量等诸多局限性及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19.
文章结合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环境诉讼案——厄瓜多尔原告诉雪佛龙公司一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跨国公司环境损害案中的适用进行探讨。认为受害方可以从替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替代法院审理案件受害方所面临的困难以及跨国公司的特殊性等角度出发进行论辩,争取案件在跨国公司母国审理,这对受害方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至关重要。同时,东道国必须完善本国的环境法律制度,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这类发达国家的差距,防范跨国公司利用不方便法院制度挑选法院。  相似文献   

20.
不方便法院原则(又称“非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制度。目前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从国别的角度出发,其中尤以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最为常见。但从更宏观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国际层面上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加以研究。通过对世界上两个主要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公约的研究可以发现:采用或不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关键。事实上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最好途径是通过订立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规则。而这正是我国未来立法所应遵循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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